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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我爸公司在民國88年販售事情是這樣的 我爸公司在民國88年的時候 販售『日本國家鐵路乘車交換券』給一名顧客 但是是透過另一個小旅社買的 我爸的公司則是屬於上游公司 沒有直接跟他交易 禮卷上用英文跟日文記載(是日本發行單位的規定): 購買後3個月內要到日本換正式車票,未使用1年內才可退。 但該名顧客最近發現已經不能用了 再加上小旅社可能也倒了 所以找上我爸的公司要求賠償 並且還不斷揚言要告消保會 我查到消保法96.4月通過 禮卷不得記載: 1、不得記載使用期限。2、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3、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4、不得記載限制 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5、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6、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7、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 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8、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又說明以前所出售之禮券,雖無本規定適用。但仍有民法、消保法之誠信原則、顯失公平契約無 效等規定適用。 所以想請問一下各位專業人士 我爸公司該怎麼去據理力爭呢?? 麻煩大家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98.24
depravity:請令尊賞律師口飯吃都開公司了請個法律顧問吧 06/07 19:07
roomformyown:推樓上 06/07 21:47
juliedogsix:不好意思 是我爸的公司不是我爸開的公司 06/08 00:45
juliedogsix:他只是負責處理這件事情 06/08 00:45
enterpirse:你爸是負責人??如果客戶對公司提告,應以公司為對象, 06/08 15:11
enterpirse:不是對員工的 06/08 15:12
enterpirse:你國內旅社代售外國票券,本國法律能否適用要釐清 06/08 15:13
enterpirse:況且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是96年4月通過,你那是20世紀的往 06/08 15:13
enterpirse:事,21世紀是不適用的吧~~ 06/08 15:14
juliedogsix:感謝你的回答!! 06/08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