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wanderer:27上2026 的意思是其他共同利益之人都不具備當事人適格 06/09 17:49
→ awanderer:故即便依50條準用49條限期補正 該瑕疵仍會存在 06/09 17:50
→ awanderer:故得不經限期補正而直接駁回之意嗎? 06/09 17:51
→ awanderer:如果是的話 應該是80台上1828是原則 而27上2026是例外 06/09 17:52
→ awanderer:必須限期補正不能馬上駁回為是 06/09 17:54
→ hoboks:學者對無庸補正為原則的解釋是 當事人適格的判斷有很多種 06/09 22:56
→ hoboks:原因例如裁判共有物分割 需要全體共有人應訴等等 06/09 22:56
→ hoboks:而訴訟擔當只是一種可能會具備不適格的原因 06/09 22:57
→ Eventis:27上2026講得很清楚,這是因為50條的準用只及於被選定人,不 06/10 08:06
→ Eventis:及於選定人,在採50條嚴格文義解釋的情況下,若是其它當事人 06/10 08:07
→ Eventis:即選定人有當事人適格欠缺的一般情形,因為50條沒讓它準用 06/10 08:08
→ Eventis:49條先予以補正,所以可以直接駁回.因此這篇一開始的解讀有 06/10 08:10
→ Eventis:問題,關鍵是在"我們團每個人都被找出欠缺適格". 06/10 08:10
→ Eventis:你們明明就是提一脫拉庫履行請求權綁在一起的給付訴訟,起 06/10 08:11
→ Eventis:碼對各自的契約都有當事人適格才對,這個每個人都不適格是 06/10 08:12
→ Eventis:從哪冒出來的0.0? 06/10 08:12
→ Eventis:至於最後那段,看新聞學法律本來就不準啊,個案有個案的事實 06/10 08:17
→ Eventis:台南團生出了什麼奇妙的固有抗辯,或是冒出什麼神妙的訴訟 06/10 08:17
→ Eventis:技巧(或是另一邊出了什麼漏子),都有可能改變審理結果. 06/10 08:18
→ Eventis:看到一個醫療疏失賠三千多萬,就跟著見獵心喜或人心惶惶,是 06/10 08:18
→ Eventis:差不多的情況......(遠目)....... 06/10 08:19
→ Eventis:即便法律見解相同的情形都可能因為個案具體事實的差異,而 06/10 08:21
→ Eventis:產生法律評價上不同的結果,遑論見解就已經容許有不同的解 06/10 08:21
→ Eventis:釋/判斷空間,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也只能看著辦啊Orz 06/10 08:22
→ priorart:光是一次下訂一台跟十台在法官心中評價可能就不一樣 06/10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