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ventis:姑不論可能肯定之會較符合直觀的想法,但如果以單純在道路 06/13 21:57
→ Eventis:交通安全規則中有規定即遽論為保護他人之法律則似過速;依 06/13 21:58
→ Eventis:此理,則特別考慮到如安全帽,安全帶(規則88,89;條例31)的規 06/13 22:01
→ Eventis:定,則不免會感覺混亂Orz 06/13 22:01
推 priorart:陳聰富師那套書提到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法律應適當限縮 如 06/13 22:05
→ priorart:公交法若干學者認即非 但這裡的道安規則明顯屬之 06/13 22:06
→ juliantin0:這東西涉及到法律解釋(由其是目的解釋) 所以不免價值 06/13 22:06
→ juliantin0:判斷(甚至淪為各說各話) 06/13 22:07
→ juliantin0:但酒駕處罰規定 實在很難想像解為"非保護他人之法律" 06/13 22:08
→ juliantin0:如果是的話 還蠻想了解論證方式@@" 06/13 22:08
→ Eventis:我也想瞭解論證方式,不過單純說是否或直觀覺得要有,都屬於 06/13 22:31
→ Eventis:沒有更進一步對保護他人之法律,法律目的,保護主體,客體加 06/13 22:32
→ Eventis:以明確界定的做法. 06/13 22:32
→ Eventis:用孫森焱老師的定義(債總(上),pp.244以下)來論的話:"一般 06/13 22:41
→ Eventis:防止危害權益,或禁止侵害權益之法律.凡直接或間接以保護個 06/13 22:41
→ Eventis:人之權益為目的者,均屬之.",酒駕的規範在一般社會經驗裡, 06/13 22:43
→ Eventis:是屬於防止危害權益,惟目的上,劉昭辰老師引述指出,184II功 06/13 22:45
→ Eventis:能之一在對"抽象危險犯"的求償(氏著,侵權行為法體系上的" 06/13 22:46
→ Eventis:保護他人之法律",月旦法學雜誌,no.146,2007/7,pp.232-251, 06/13 22:47
→ Eventis:此見pp.239),就所謂"間接"保護個人之權益為目的似提供另一 06/13 22:48
→ Eventis:理解之方向,就酒駕本身,準此,即可認為有間接保護其他用路 06/13 22:49
→ Eventis:人生命身體財產不受侵害之意.惟就保護範圍似仍待進一步特 06/13 22:51
→ Eventis:定,如酒駕而危險駕駛(如:駛入對向車道),肇生事故致他人傷 06/13 22:52
→ Eventis:亡固無疑問.惟若因酒駕偏離車道,撞入距車道數百公尺之林木 06/13 22:53
→ Eventis:中,致生火災林地焚毀,是否得指為違反酒駕之相關規定致生損 06/13 22:54
→ Eventis:害於林地所有人?又如因酒駕而駛離車道,衝入數公里外之斷崖 06/13 22:55
→ Eventis:汽車墜崖致谷底菜園作物全毀,土地所有人得否主張此違反酒 06/13 22:56
→ Eventis:駕相關規定,致生損害於其作物,依184II請求賠償? 06/13 22:56
→ juliantin0:推 感謝解惑! 06/15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