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nda101:區分債務是否存在 王澤鑑 不當得利P124~126 06/19 01:04
推 panda101:若債務不存在 直接向債權人要 ; 若債務存在 跟債務人要 06/19 01:11
→ panda101:依王老師見解 似乎是的確不需要到三面關係的情形~ 06/19 01:12
→ hoboks:謝謝p大火力支援 06/19 01:15
推 panda101:另外參見劉昭辰(他寫了超多不當得利的文章XD) 22期P60 06/19 09:32
→ panda101:他從給付目的要從給付人主觀觀點決定(主觀理論)而非從受 06/19 09:34
→ panda101:領人立場(客觀理論);但第三人清償從給付人角度出發,他仍 06/19 09:35
→ panda101:認第三人是對債權人給付(只是動機是清償他人債務),除非 06/19 09:36
→ panda101:第三人清償是因為受到債務人委任..等,那就會跳到指令給付 06/19 09:37
→ panda101:附帶言之,如果採客觀理論由受領人立場出發;如果他以為第 06/19 09:39
→ panda101:三人是受債務人委任而清償,那給付關係就在債權債務人間~ 06/19 09:40
推 promote:那請問牽涉到票據的問題呢?麻煩P大釋疑~ 06/19 10:44
我剛瞄了一下劉師這篇文章
雖然是發表在法學教室
可是既然還可以把三人給付型不當得利分成這麼多的sub type
Orz
難怪我跟法官會各執一詞
我想我還是先請法官下中間判決 確認契約成立與否
再去吵後面的爭點
劉師這篇文章好像也有提到票據相關的問題
我完整看完後再把相關的地方節錄上來好了
→ panda101:三方的不當得利本來就超複雜 我很多地方也沒很懂= = 06/19 15:08
※ 編輯: hoboks 來自: 114.45.56.146 (06/19 15:28)
→ Eventis:無因管理不需要確實被管理人是誰,因此確有一筆債務存在時, 06/19 17:53
→ Eventis:若依311定清償效力為債務清償時,A對真正債務人構成無因管 06/19 17:54
→ Eventis:理,A得依民法176向其請求償還本金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故本 06/19 17:56
→ Eventis:例若確有債務存在,不成立不當得利問題. 06/19 17:56
→ Eventis:然後仔細想了想,要處理它的真正難題應該是在清償效力. 06/20 03:51
→ hoboks:在王師不當得利書上雖有提到 不成立無因管理時 才去討論不 06/20 04:24
→ hoboks:當得利 不過王師書上舉的那個例子 74台上1367判決 似乎就沒 06/20 04:25
→ hoboks:管那麼多 直接讓原告以不當得利去請求 06/20 04:26
→ hoboks:不過看起來實務也有可能認為不當得利跟無因管理會發生競合 06/20 04:28
→ hoboks:的情形 個人是認為分這麼細沒意思 以民訴的觀點來看 就讓 06/20 04:29
→ hoboks:原告能請求能主張拿回錢就是了 背後的請求權基礎倒是其次 06/20 04:29
→ hoboks:把請求權基礎當成攻防方法就好(新訴訟標的理論) 06/20 04:30
→ Eventis:成立無因管理時會對本人構成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06/20 06:33
→ Eventis:王師基本上在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部份(pp.310,不過這不是最 06/20 06:39
→ Eventis:新版的頁碼),開宗明義的第一個子標就是"(一)無因管理係受 06/20 06:41
→ Eventis:有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06/20 06:41
→ Eventis:以民訴的觀點來看,法官一開始問你"根據什麼法律關係"(Dr. 06/20 06:42
→ Eventis:Johnson Lin謂:你們以後出去當法官,千萬不要這麼問~~~) 06/20 06:42
→ Eventis:然後h大就被白眼了XD 06/20 06:43
→ hoboks:XD 管他的 我覺得鑽這種小細節很沒有意義 06/20 06:45
→ hoboks:雖然以法律人而言 可能要細究既判力等等的相關問題 不得不 06/20 06:45
→ hoboks:嚴守請求權的問題 06/20 06:46
→ hoboks:但連王師自己舉的實務判決都沒這麼講究了 明明應該有無因管 06/20 06:46
→ hoboks:理的情況 還是讓當事人以不當得利請求 06/20 06:47
→ Eventis:不過王師在講到74台上1367前也是提到不成立委任或無因管理 06/20 06:47
→ hoboks:有些民訴學者應該也不管請求權基礎順序這一套的 06/20 06:47
→ hoboks:一般當事人若沒有請律師 哪裡知道請求權基礎是甚麼 他們只 06/20 06:48
→ hoboks:知道誰欠我錢 要跟誰要回來 哪會知道背後有甚麼請求權基礎 06/20 06:49
→ hoboks:在支撐 法官如果還用請求權去刁難當事人 個人覺得有點不妥 06/20 06:49
→ hoboks:認事用法是法官的責任 就幫當事人找請求權基礎就是了 06/20 06:50
→ Eventis:另,74台上1367一開始提到按應繼分負擔,只是"內部關係"(共 06/20 06:50
→ Eventis:同之債),對外部而言,國稅局的角度一概都是連帶Orz 06/20 06:55
→ Eventis:因此雖然要旨的用語是"代他繼承墊支",但細究其實是在清償 06/20 06:57
→ Eventis:自己的債務,只是超出自己應負擔的部分對他繼承人而言其債 06/20 06:59
→ Eventis:之消滅構成不當得利. 06/20 06:59
一開始只有看要旨
後來E大一提我才去看理由
發現開炮開太早了 二審有交代不成立無因管理的理由
科科 誤會法官了
裁判字號:74年台上字第1367號
案由摘要:返還墊款
裁判日期:民國 74 年 06 月 14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6 卷 1 期 63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79 條 ( 18.11.22 版 )
民法 第 179、1150 條 ( 74.06.03 版 )
要 旨:因遺產而生之捐稅及費用,應由繼承人按其應繼分負擔之,此為繼承人間
之內部關係,從而繼承人之一代他繼承墊支上開捐稅及費用者,該墊支人
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他繼承人請求返還其應負擔部分。至民法第一千一百
五十條規定得向遺產中支取,並不阻止墊支人向他繼承人按其應繼分求償
,尤其於遺產分割後,更為顯然。
上 訴 人 林先立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被上訴人 林先全
張林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判決(七十三年度上字第二六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敗訴及命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兩造及訴外人林先達、林先義、徐林足、何林緞共七人,均為已故
林開郡、林陳乞食婆之繼承人,應繼分各七分之一。林先達、何林緞於繼承後死亡。
林先達之繼承人為林江雪花等三人。何林緞之繼承人為何缬村等五人。林開郡、林陳
乞食婆死亡後,所遺土地之地價稅、田賦代金、田賦實物、遺產稅、罰金、登記規費
及辦理繼承登記之代書公費、車馬費共計新台幣(以下同)二千五百零二萬六千六百
三十六元,應由全體繼承人七人平均分攤。被上訴人林先全已付其中十四萬二千四百
八十七元,尚應分攤三百四十三萬二千七百四十六元六角,被上訴人張林末已繳其中
五萬四千五百六十三元,尚應分攤三百五十二萬六百七十元六角。又被繼承人之遺產
除依法售與他人,所得金額應分與被上訴人部分已提存外,其餘均已登記為分別共有
,前開金額均由上訴人墊款,因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內部求償關係及無因管
理與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上訴人各如數給付,並加付法定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主張者均為遺產管理與分割之費用,即令其墊款屬實,依民法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規定,應自遺產中支付,不得對伊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將第一審所為如上訴人聲明之判決內中超過命被上訴人各給付上訴人二十元四角
及其法定利息部分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之訴,係以:上訴人主張墊款之事實,固據
提出收據影本一冊為證,被上訴人否認該收據為真實,為無可採。惟此項債務並非民
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之連帶債務,上訴人主張類推適用或準用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規定,由繼承人被上訴人依其應繼分分擔,於法無據。又上訴人亦為林開郡、林陳乞
食婆之繼承人,其為遺產繳納稅捐及支付費用,係處理自身之事務,非無法律上之原
因而管理他人之事務,其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訴求,亦無理由。再上開遺產稅捐及
費用,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遺囑之費用,應由遺產中
支付。上訴人墊付之上開費用,可自遺產中支付,並無損害。且被上訴人依法繼承遺
產,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無不當得利可言,上訴人依不當得利而為請求,亦
乏依據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按因遺產而生之捐稅及費用,應由繼承人按其應繼分
負擔之,此為繼承人間之內部關係,從而繼承人之一代他繼承人墊支上開捐稅及費用
者,該墊支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他繼承人請求返還其應負擔部分。至民法第一千一
百五十條規定得向遺產中支取,並不阻止墊支人向他繼承人按其應繼分求償,尤其於
遺產分割後,更為顯然。原審背於此見解判決上訴人敗訴,自屬欠合。上訴人究竟墊
支若干?被上訴人各應負擔若干?已給付若干?尚有若干未付?應予查明。上訴論旨
,執以聲明廢棄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
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七十四 年 六 月 十四 日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6/20 07:09)
→ Eventis:"並不阻止墊支人向他繼承人按其應繼分求償" 06/20 07:40
→ Eventis:求償是有求償權來源的,本則判決並不提示為連帶主因在272, 06/20 07:47
→ Eventis:但實務也非沒有過贊同的見解,如(73)廳民二字第 553 號 06/20 08:01
→ Eventis:關於台灣高等法院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 (或違章案件之受處分 06/20 08:01
→ Eventis:人) 有數人時,各納稅義務人所負之繳納義務為何 ? 06/20 08:01
→ Eventis:其研討意見及研究結論皆採連帶之觀點. 06/20 08:02
→ Eventis:至於稅捐機關則是根據稅捐稽徵法12條,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 06/20 08:06
→ Eventis:的區分,解釋為公同共有人的連帶租稅債務. 06/20 08:06
→ Eventis:另一個聽過比較有趣的解釋是朱盃的,1151條,遺產全部為公同 06/20 08:07
→ Eventis:共有,這裡遺產全部包括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債務),因此債務 06/20 08:07
→ Eventis:也是公同共有;而這個公同共有債務,對內固然是共有,對外解 06/20 08:09
→ Eventis:釋則參照1153,解作連帶. 06/20 08:09
→ Eventis:不過其實同時存在求償權時,不當得利也差不多是風雨飄搖Orz 06/20 08:21
→ Eventis:畢竟消滅的債務會以求償的形式存在,從差額來看沒有得利Orz 06/20 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