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記了)
看板LAW
標題[討論] 97年高普考(?)民總(?)某題。
時間Tue Jun 22 22:06:18 2010
今天翻考古題發現到這題之前版上有人發問過,
只是我沒伐樓到,所以重新發一篇,簡述自己的想法。
【例題】
乙向甲購買一台【噴墨印表機】,甲誤取【雷射印表機】交付予乙,
甲得否向已請求返還【雷射印表機】?
若乙將【雷射印表機】出賣與丙,甲是否得請求丙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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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我看到【誤取】,心想應該是考【錯誤】吧!
那這題是什麼錯誤呢??
88I表示行為錯誤?
88II動機錯誤??
考古題擬答也是寫錯誤,但經過我不發達的腦內小宇宙爆發了一下。
似乎不會是錯誤撤銷再依767請求乙返還。
就算是,那也要甲非因自己之過失才可以撤銷,【誤取】,
怎麼看都是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要說理成無過失....我實在說不下去。
所以【撤銷】這條路個人認為提一下就好,因為甲有過失所以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改走【不當得利】。
題目中,甲誤取【雷射印表機】交付予乙,此乃依【物權契約行為】,
係當事人基於讓與合意而為交付,所以我們剛剛要撤銷的就是這傢伙。
但是這傢伙不能撤銷,【物權行為】成立生效,但是他並沒有一個有力的債權行為支撐,
原本甲乙訂立的【債權契約行為】是針對【噴墨印表機】,基於物權無因性,
甲乙交付【雷射印表機】的行為雖然有效,
但乙仍是並無法律上原因受領該【雷射印表機】,而甲因此受有損害,
且兩者有因果關係,所以甲得依179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第一題甲可以向乙主張返還。
若乙將該物出賣予丙,甲得否主張返還,用不當得利推下去,
181返還方法,本文原物返還,但書利益返還。
182I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
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所以甲不能主張丙返還印表機,只能向乙主張返還印表機之【價額】。
以上,個人淺見,有誤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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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8.95.66
推 hoboks:如果要爭執錯誤的話 雷射跟噴墨是同一性錯誤或動機錯誤 06/22 22:15
→ hoboks:會有爭議 是邊際案例 06/22 22:15
→ newrulin:但是個人認為爭執無實益,因為甲過失,怎麼爭執也不能撤 06/22 22:30
→ lemondrink:我同意原po意見, 一來雷射跟噴墨印表機要弄錯似乎有困 06/22 23:02
推 lemondrink:難, 二是題目未強調本題甲無過失. 綜合以上實難排除過 06/22 23:05
→ lemondrink:失未在甲身上的可能. 06/22 23:05
→ lemondrink:抱歉, 多了個未, 實難排除過失在甲身上的可能. 06/22 23:06
→ lemondrink:不過我也有疑問, 動機錯誤和物之同一性錯誤可以分得 06/22 23:08
→ lemondrink:那麼清楚嗎?? 以前就很疑惑. 06/22 23:09
推 hoboks:我也覺得這兩個不好分 像是刑法339詐欺 也會分動機錯誤跟 06/22 23:40
→ hoboks:法益錯誤 弄到最後我都乾脆用法感情來看惡性重不重大 06/22 23:41
→ hoboks:來區分到底算不算在法益錯誤裡面 進而決定使人陷入錯誤的 06/22 23:41
→ hoboks:這個構成要件該不該當 06/22 23:41
→ hoboks:例如騙人說是名畫而賣之 原本價值一元 賣到一百萬 一定有 06/22 23:42
→ hoboks:使用陷入錯誤 如果兩者價錢相差不多 要差多少才算是動機錯 06/22 23:43
→ hoboks:誤? 一般商人賣東西都會唬爛 如果唬個物之性質就要被抓去關 06/22 23:44
→ hoboks:也蠻雖的 06/22 23:44
→ hoboks:使人陷入錯誤 06/22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