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rover:版友不會比代書專業- - 不用懷疑XD 07/02 18:17
→ Eventis:房子所有權屬於起造人沒有問題,不過拆屋還地有沒有理由那 07/02 19:08
→ Eventis:又是另一回事了. 07/02 19:08
噓 phantomli:(這是針對一樓)該代書不會比板友專業!(E大所言正確 07/04 23:00
→ phantomli:,該代書之所有權觀念有誤。房屋所有權屬原始起造人~) 07/04 23:02
→ phantomli:土地持分與房屋所有權沒關係,縱使房屋所有權屬原po父親 07/04 23:03
→ phantomli:土地持分仍是看「原來+買來」的,且是抽象存在於土地的 07/04 23:04
→ phantomli:每個地方,而非特定區域。故其他共有人仍得主張民法767 07/04 23:07
→ phantomli:條拆屋還地。(這點請原po注意~) 07/04 23:07
→ Eventis:就地政士法本身的規範角度來說,地政士就土地法規要更為專 07/04 23:40
→ Eventis:業其實是制度面當然的要求(地政士法2);上次看到一庭很有意 07/04 23:41
→ Eventis:思,代書當庭在那囁嚅說他法規不熟,上面受命耳朵很尖,當場 07/04 23:42
→ Eventis:給它挖苦:"你代書還不熟,相關的法規搞不好我都沒你熟"XD 07/04 23:42
→ Eventis: ^^他 07/04 23:43
→ Eventis:不過我想應該只是轉述上有一些出入,代書他那邊回覆的應該 07/04 23:44
→ Eventis:是關於越界建築(796~796-2),因為越界建築還有一些前提(先 07/04 23:45
→ Eventis:有一塊自己的基地,才有得"越");又或者是考慮到權利失效理 07/04 23:46
→ Eventis:論,抑或是解釋成默示的同意管理/變更;不過因為不知道代書 07/04 23:47
→ Eventis:的原話及相關事實,就很難繼續推測下去了. 07/04 23:48
→ phantomli:E大所言甚是,噓文時沒想到代書的話是轉述的,只是看到 07/05 09:05
→ phantomli:有板友未以內容論對錯,遽以身份為斷,深以為不妥。(其 07/05 09:11
→ phantomli:實大可不必如此,事緩則圓,應當多想想~) 07/05 09:14
→ jojojoker:請問一下 共有人主張拆屋還地 是要所有共有人都同意嗎? 07/05 11:06
→ jojojoker:還是其中一位共有人提出 就可以了? 07/05 11:07
→ jojojoker:這樣不就對我們家很不利了嗎@@ 阿祖傳下來的建地是150坪 07/05 11:08
→ jojojoker:包括我爸 三兄弟 應當是一人分50坪 但是最初全都登記在 07/05 11:10
→ jojojoker:我大伯的名字上 我大伯車禍往生後 大伯的兒子繼承這筆地 07/05 11:10
→ jojojoker:不願將另外100坪(應分給我爸及叔叔的地) 過戶過去 等於 07/05 11:12
→ jojojoker:獨佔了 土地應分給三兄弟的事 其它親戚長輩都知道 07/05 11:14
→ jojojoker:後來我爸在該建地上蓋自己住的房子(我爸的夢想 在鄉下住 07/05 11:16
→ jojojoker:雖然建地沒有名字 但是大伯一家人也不敢說什麼 因為本來 07/05 11:17
→ jojojoker:該建地就有一份50坪是屬於我爸的 07/05 11:18
→ phantomli:這麼說你們本來是沒有土地持份,後來才透過拍賣買到~~ 07/05 11:21
→ phantomli:所以你們手上的土地持份只有那20幾坪~? 07/05 11:23
→ phantomli:不過,不管有多少,沒有分管契約,就很危險~~~ 07/05 11:23
→ jojojoker:P大 是的 大伯兒子不願過戶啊~ ~ 拍賣是之後看到買下 07/05 11:23
→ phantomli:共有人中之一人即可聲請「向全體共有人」返還(拆屋)~ 07/05 11:24
→ jojojoker:分管契約是什麼@@? 那請問現在要怎麼做對我們家比較好? 07/05 11:25
→ jojojoker:這樣子的話 大伯家也是在那建地上 那其他共有人也可以向 07/05 11:26
→ jojojoker:大伯家聲請返還(拆屋)嗎? 07/05 11:26
→ phantomli:最好是訂立分管契約,或是依土地法34條之1取得2/3同意。 07/05 11:27
→ phantomli:你們也可以聲請拆大伯的房子,但其實不需要這樣~ 07/05 11:27
→ phantomli:要嘛就是把土地辦分割,房子作落在自己的土地上,或是定 07/05 11:28
→ phantomli:分管契約(土地之管理、使用約定契約),並去登記,可拘 07/05 11:28
→ phantomli:受後手。(分管契約要全部同意)不然就是取得2/3,走土 07/05 11:29
→ phantomli:地法34條之1,一樣去辦登記。這樣對大家都比較有保障。 07/05 11:30
→ jojojoker:P大 除了我爸這一輩三兄弟 其他的共有人都是阿祖的前幾 07/05 11:32
→ phantomli:我想,你們親戚的情況現在並沒有惡劣到,會告拆屋還地, 07/05 11:32
→ phantomli:只是要怎麼談,大家同意定契約,並去登記,需要想個周全 07/05 11:33
→ jojojoker:代傳下來的 所以很多根本都不知道人在哪裡= = 07/05 11:33
→ phantomli:的法子(這才是最難的地方)原PO要在這裡費心了。畢竟, 07/05 11:33
→ phantomli:有些人會覺得:你採取法律措施,是不是信不過我?然後接 07/05 11:34
→ jojojoker:其他共有人 都是阿祖前幾代 之後的後代子孫... 07/05 11:35
→ phantomli:著就是在用情緒處理事情了~(請慎思婉轉周延之道~) 07/05 11:35
→ phantomli:所以要找持份大的談(但我看要過2/3也很難),這種土地 07/05 11:37
→ phantomli:不管分管契約,或是設定地上權,都很麻煩(人多事繁)~ 07/05 11:38
→ jojojoker:我大伯兒子就是所有共有人最大份的 其他共有人持有坪數 07/05 11:40
→ jojojoker:都很小 07/05 11:41
→ jojojoker:現在和大伯家表面關係很好 但怕之後要是有利益衝突... 07/05 11:43
→ phantomli:唉,那如果大伯的兒子不願意辦,也是枉然~法律部分應該 07/05 11:43
→ jojojoker:要怎麼自保呢 畢竟本來就有一份50坪是屬於我爸的= = 07/05 11:43
→ phantomli:就這樣了,房子是你爸爸蓋的,所有權人是他,但因為土地 07/05 11:43
→ phantomli:是共有,所以有被拆屋還地的風險。至於事實方面要怎麼周 07/05 11:44
→ phantomli:全,除了分管契約、土地法34條之1、設定或時效取得地上 07/05 11:45
→ phantomli:權,我實在想不到其他方法了。 07/05 11:45
→ phantomli:本來的那一份,如果你可以證明是借名登記,或許還可以 07/05 11:47
→ phantomli:透過訴訟取回,但現在這種情形,除非你取回可以過2/3, 07/05 11:47
→ phantomli:不然很可能就是二家人鬧不愉快,大家都來767拆屋還地。 07/05 11:48
→ jojojoker:對了 大伯家持有150坪地 大伯房子是40坪 這樣還可以控訴 07/05 11:50
→ jojojoker:拆屋還地嗎? 07/05 11:50
→ jojojoker:如果大伯家要對我們要拆屋還地 我們可以靠持有的20坪也 07/05 11:51
→ jojojoker:對大伯家拆屋還地嗎? 怕之後要是有衝突 想要有制衡方法 07/05 11:52
→ phantomli:因為共有人的所有權是抽象存在於土地的每個部分,所以不 07/05 12:00
→ phantomli:能用土地持份大小,跟建物所佔面積大小做比較,即使持有 07/05 12:00
→ phantomli:土地150坪,房子只佔30坪(假設),但該30坪並不能特定 07/05 12:01
→ phantomli:為該共有人獨自使用,在無分管契約下,這樣是侵害其他共 07/05 12:02
→ phantomli:有人的所有權。所以才有767的請求權(原理大致如此)。 07/05 12:02
→ jojojoker:所以我們也可以拆屋還地 制衡了? 嗯嗯 感謝P大的解說:) 07/05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