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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vedls (超核才是王道)》之銘言: : 其實實務上見解歧異也不是什麼罕見的事情了 : 原po質疑的部分有判決可資佐證 : 85年台上字第2140號 : .........................................................被上訴人駕駛重機車 : 無肇事因素。惟本件被上訴人自承其係無照駕駛(一審卷二四○頁)。按駕駛人未領 : 有駕駛執照者禁止其駕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 : 明文,無照駕駛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依法應負刑事責任,並有加重其刑責之規定 : ,故駕駛執照不僅是交通監理單位對駕駛人之必要行政管理,且係駕駛技術合格之驗 : 證,汽車駕駛人駕駛技術經檢驗合格取得駕駛執照,始准駕駛機動車輛等規定,不得 : 謂非保護他人之法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即應推定有過失。本件被上訴人無照駕駛 : ,對本件肇事自與有過失。............... : 不過認為是否無照駕駛與肇事責任無關的判決也是有的 : 97年台上字第2095號 : ....................................與游○○是否無照駕駛 : 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且該車道並未禁行機車。上訴人辯稱被害人 : 無照駕駛且行駛於汽車車道上,為與有過失,應減輕其賠償等語 : ,尚非可採。 : 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去拜拜吧!!! L大所引97年台上字第2095號之內文摘要有誤,該段為二審判決要旨, 但該案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理由: 查原審雖謂被害人游OO無駕駛執照騎乘機車,與其對系爭交通 事故之發生有無過失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云云,惟按未領有駕駛執 照而駕駛機車者,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規定,自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依民法第一百八十 四條第二項規定,應推定其有過失(本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 一一號判例參照)。原審既認定游OO係無照駕駛機車,依上說 明,即應推定游OO就系爭損害之發生有其過失。乃原審未詳加 研求,於未經被上訴人舉證證明游OO無照駕駛機車與其損害之 發生並無因果關係前,反以上訴人未能證明游OO騎乘機車有操 作不當等情事,遽認游OO並無過失,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論斷 ,是否無違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非無疑義。倘游OO確因無駕 駛執照駕駛機車,不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致生事故,能否謂其 行為與系爭事故之發生無相當因果關係,而無須負與有過失之責 任?上訴人辯稱:游OO無照違規駕駛機車致生事故,與有過失 ,依法應減輕伊之賠償金額,是否全然無據,即有斟酌之餘地。 所以本件與85年台上字第2140號是相同的見解。 即根據67年台上字第2111號判例,認為「無照駕駛」屬於民法184條II ,為「推定過失」責任。無照駕駛人需自己證明無過失,或法院在認定 無過失時,必須說明理由(97年台上字第2095號那件的二審就是沒有說 明,而且搞錯舉證責任,所以被撤銷發回。) 由此可知,實務見解自67年以來均一致,無照就是被推定有過失, 要自己舉證免責。(所以骰子可以收起來,也不用拜拜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07/05 15:24)
lovedls:只找了關鍵字 竟然出現這種錯誤 感謝大大指正 07/05 15:25
phantomli:我也只是剛好看到,就順幫補正。^^ 07/05 15:29
louisex4:感謝P大的補充,對這部份稍微瞭解了,感恩 07/05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