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oboks:我覺得可以耶 我堂妹(書記官)曾經跟我講過這個方法 07/14 15:50
→ hoboks:不過我堂妹待的是地檢署 請n大試驗看看再來分享了 07/14 15:51
→ newrulin:h大是說直接用id及ip !! 這樣也行,那我問問我同學(地院) 07/14 16:18
→ blueicewing:我想知道 你要告什麼?? 07/14 16:41
184I前段,因故意過失侵害他人權利,
基本上侵權行為的思考模式與刑法犯罪成立的思考模式相當,
客觀構成要件,
該名網友利用控制碼顯示【幹你媽的newrulin】,客觀上已經侵害本人之人格權
,所謂人格權,是指因人性尊嚴及價值所得到的權利,我是人,當然有人格權。
主觀上,該名網友關於控制碼的使用就是對閱聽大眾的間接故意,並有意使其發生。
所以構成要件該當。
違法性層次,該名版友寄信對我說【難到妳不知道五霸柏油梗】,
這應該不是阻卻違法事由吧?? 再者,言論自由(權利)的行使不應以損害他人權利為目的。
罪責,我相信會編輯出這種簽名檔的網友應是有識別能力。
所以184I前段是否不能成為我的請求權基礎??
※ 編輯: newrulin 來自: 61.58.92.45 (07/14 18:16)
→ ChrisBear:新警察...?! 07/14 23:32
閣下小大一??
→ ChrisBear:侵權行為的要件與刑法犯罪成立要件思考相當??? 07/14 23:32
→ ChrisBear:可以問哪個學者題的?或是出自哪本書? 07/14 23:33
出自哪本書??
請參閱【高點法學圖說系列】民法債篇I,張律師,2006年8月初版,6-8頁。
若張律師註腳是正確的,請參閱王澤鑑老師,
【侵權行為法(一)基本理論、一般侵權行為】,2005年1月,頁97-99。
這種基本原理要我解釋我還真不會說,因為太基本了,老師上課你都沒再聽??
如果閣下連刑法的本質就是侵權行為這種問題都不知道,真是殊難想像。
還是這是你的回家作業?? 記得要自己做,但我大人有大量,給你的提示。
民法184I前段【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要成立184I前段,仍必須要符合184I前段之構成要件,也就是【加害行為】、
【權利侵害】、【損害】、【因果關係】,除構成要件具備,所謂不法仍須有違法性,
也就是無民法148~150、172之阻卻違法事由等(小叮嚀:小大一法條記不住,
要保持隨手翻法條的好習慣),另外必須具備責任能力,也就是故意過失及識別能力,
就這裡與刑法不甚相同,為什麼?? 這就要回去複習刑法嚕,古典犯罪主義。
說真的,被沒讀書的人懷疑感覺真的很差,我念的學校法律系評價不是很好,
頂多算三流,這基本的問題我都知道,沒想到有人連三流學校出來的學生都不如...
應該是小大一才會如此吧。
附帶一提,要記得民法的故意過失,通說認為判斷標準與刑法相當。
不要再問哪本書,上課要記得聽。
※ 編輯: newrulin 來自: 123.0.204.131 (07/15 00:07)
→ hoboks:戰液頗濃:) 07/15 00:25
推 hoboks:民172無因管理也能當阻卻違法事由啊? 個人覺得只能讓其調整 07/15 00:28
→ hoboks:過失的注意義務而已 例如 好心幫別人 除非有重大過失 07/15 00:29
→ hoboks:否則不賠 又例如像玻璃娃娃事件 好心的同學除非故意或重大 07/15 00:30
→ hoboks:過失 否則讓他負賠償責任太可憐了 07/15 00:30
→ Eventis:無因管理是阻卻違法事由,多管閒事本質上也是侵權:) 07/15 01:04
→ Eventis:這點在王澤鑑老師的債之發生後面,那薄薄的一小部分無因管 07/15 01:08
→ Eventis:理的地方有提到,另可參劉春堂老師,"論無因管理",輔仁法學, 07/15 01:10
→ Eventis:no.26. 不過這只是無因管理本身的阻卻違法,從本質上的侵權 07/15 01:11
→ Eventis:行為,轉化為管理人對受益人的法定債權債務關係.從這一點也 07/15 01:11
→ Eventis:可以看出來侵權行為當然還是有成立的空間,比如說管理行為 07/15 01:11
→ Eventis:進一步構成加害給付(227II)這種典型的債務不履行與侵權競 07/15 01:12
→ Eventis:合的態樣. 07/15 01:12
→ Eventis:是說無因管理制度操作上感覺很微妙,比如說報酬.郭盃舉過一 07/15 01:15
→ Eventis:個生動的形容:"如果無因管理應該有報酬的話,那以後就會出 07/15 01:15
→ Eventis:現一種職業叫作'無因管理人'"........XD 07/15 01:15
推 ChrisBear:推文碼的設計套用不特定多數人就可以認定有侵權之故意 07/15 01:18
→ ChrisBear:另外184I前段 加害行為與侵害權利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 07/15 01:20
→ ChrisBear:難道不用雙重因果關係去函攝? 07/15 01:21
我這發問的問題又不是184I前段,我為什麼要一一涵攝??
對於【侵權行為成立要件與犯罪成立要件相當】這段話有問題的人又不是我....
推 ChrisBear:補習班的書可以作為出處嗎?引著的書有翻過嗎? 07/15 01:25
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千言萬語不如法一條】
張律師引注的書沒翻過,抱歉,引注的人不是我是張律師。
→ Eventis:補習班的書也是書啊,C大排擠高點大學苑與保成大學苑歷年恢 07/15 01:28
→ Eventis:宏的業績...........@@a 07/15 01:28
→ Eventis:放大絕的話大概可以寫出"真理面前人人都是平等地謙卑"諸如 07/15 01:30
→ Eventis:此類的........:) 07/15 01:30
→ BUMAS:原po的口氣除了沒用髒字外..看不出哪裡比用控制碼的高明了 07/15 01:41
→ BUMAS:不高興的話快去翻翻書看哪條可以告我好了 07/15 01:42
我告你幹嘛??
→ BUMAS:王老師的侵權行為理論被講的好像很基本..王老師都要哭了 07/15 01:44
我沒有說很基本,但確實【應該要很基本】,【契類無物不侵他】這口訣大3才知道,
真的太晚了,王老師的理論如果不能被【法律人】當基本知識對待,損失的會是自己。
→ BUMAS:難道原po以為這個理論是盤古開天就有的..還是樹上長出來的? 07/15 01:44
推 ChrisBear:補習班的書不能引用在論文及報告上 要引用必須要引著 07/15 01:46
→ ChrisBear:正規教科書 之前被電過後才學到的基本求學態度 07/15 01:47
我承認我懶,所以只是簡單說明,利用手邊的參考書,這樣也有錯....
我又不是交報告,我還要因為【侵權行為成立要建與犯罪成立要件相當】,
這句話去國家圖書館窩個幾天....
我的問題是,訴狀該怎麼處理,雖然在我腦內小宇宙已經有大概的想法,
只是想問問版友是否有其他的意見。
另外對於【正規學者】不喜歡【補教業者】,這種無意義的行為,
從我眼中看來只是【自古文人相輕】、【文無第一、武無第二】等等。
→ BUMAS:王老師會認為侵權行為原則上與刑法的理論相同..是因為王老師 07/15 01:47
推 ChrisBear:我自己函攝侵權行為與原po方式不同 遂提出質疑 就被人 07/15 01:49
→ ChrisBear:質疑是小大一 07/15 01:49
那我對於【控指碼只能說明該作者具備間接故意】就叫做新警察??
我非常討厭新警察,與我剛剛睡了一覺夢道等等PTT上自以為聰明幽默的說法,
新警察是在說什麼,本質上就是種歧視、輕視。
沒學過侵權行為的不是大一嗎?? 我這樣的說明不是很貼切??
我知道C大是資深版友,如果造成你的不愉悅我道歉,但你的新警察對我而言也不是
一種舒服的形容。
→ BUMAS:是因為他認為這兩者彼此間是有程度的差異..但是不是所有學說 07/15 01:50
→ ChrisBear:說新警察是因為有人不懂推文控制碼 就認為人格權受侵害 07/15 01:50
→ BUMAS:都採此說好嗎..也許王老師講的很有道理..可是絕對不是原po一 07/15 01:50
→ BUMAS:句不知道該怎麼講的基本道理就可以解決的 07/15 01:51
我該怎麼回應??
B大言之有理,但這【知識】本身就要很基本的認識....不是嗎??
把刑法跟侵權行為拿出來看看套套都能知道吧....
推 ChrisBear:原po論證的因果關係中 難道不知道控制碼會顯示警告標語 07/15 01:53
→ ChrisBear:如果依照一般人之觀念很難想像用控制碼罵人且有警告標語 07/15 01:53
→ ChrisBear:還會認為人格權有受侵害? 07/15 01:54
說真的,我要怎麼說你才能了解??
如果我寄一封信給你,前面打了一頁空白但上面著名請勿閱讀,
然後我在信中竭盡所能的罵你,那我的行為是否也對侮辱沒有因果關係??
警告標示能說明裡面有控制碼,控制碼的使用對行為人而言的確是想把所有人納入,
或許我說【間接故意】是跳躍式的說法,應該是先說客體不確定故意,【概括故意】,
然後才是對損害發生的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警告標示,真的沒有很偉大,毒蠻牛上面也有警語的話行為人就不會有殺人故意??
泡麵上面有圖片警供參考就不是廣告不實,
預售屋模型組的富麗堂皇買到發現管線外露就不是廣告不實??
控制碼的利用很廣泛,不一定是要用來罵人....
但是如果拿來罵人還不是行為人對於侮辱人有認識,
我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你才會懂。
你不認同的話,我只能說,個人認為,控制碼只能解釋行為人的故意,
警告標示並不完全能防止因果關係的成立。
推 ChrisBear:順便把答案說明 訴狀載明對方PTT ID及IP在丟給法院 07/15 02:27
→ ChrisBear:到時候法院會要原告去補正資料 你可以叫法院發公文給 07/15 02:28
→ ChrisBear:PTT要他掉該ID申請帳號資料或發公文給中華電信要求IP 07/15 02:28
→ ChrisBear:位址使用者的註冊帳號 如果用到浮動式IP就沒就 07/15 02:29
→ ChrisBear:PTT註冊資料如果是假的也沒舊 除非註冊信箱可以追蹤到 07/15 02:29
→ ChrisBear:不然會無法起訴 無法確定被告真實身分 有可能會裁定 07/15 02:30
→ ChrisBear:駁回起訴 07/15 02:30
謝謝你的解答,這有是我預想中會發生的流程,
但其中流程細節才是魔鬼藏生之處,【我可以叫法院公文】,這段訴訟上的作法是??
女朋友在法院當打字員,他說之前他老闆有處理類似的案子,好像直接駁回,
關於【請法院發公文】這段,是否屬於民訴
第 348 條 關於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準用第三百零六條至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四
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之規定。
第 344 條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
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這才是我納悶的地方。
→ ChrisBear:還有 如果連別人的質疑都無法接受 很難想像閣下的法學 07/15 02:31
→ ChrisBear:教育如何養成 不知道誰是你口中的小大一 07/15 02:32
我可以接受質疑,但是我不能接受【新警察】這種稱呼,
就如同閣下不可能會接受被稱呼【小大一】。
這ID雖然我不持續使用,常常因為3個月沒用就被砍,
但至少前前後後上PTT的資歷也近十年。
→ ChrisBear:刑法三階理論與民法侵權行為之判斷本質就是不同 07/15 02:32
→ ChrisBear:至少刑法上的過失與民法上過失在我眼中就是不太相當 07/15 02:33
→ ChrisBear:刑法14條的過失只有分為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07/15 02:34
→ ChrisBear:難道就可以認為民法上的過失可以用刑法的二分法去判斷? 07/15 02:35
→ ChrisBear:這樣民法上的過失特地區分無過失 抽象 具體 重大過失 07/15 02:35
→ ChrisBear:有何意義? 07/15 02:35
這我又該如何回應,我個人認為,有認識過失根本不存在,如果承認有認識過失,
就會發生口嫌體正直的矛盾,不過這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這段話說的很偏激,其實個人認為有認識過失在特殊案例才能成立)
→ ChrisBear:邱聰智老師所著的新訂民法債編通則(新修一版)上冊p.172 07/15 02:37
→ ChrisBear:特別嚴正在侵權行為之故意過失本質上與刑法上有所隔閡 07/15 02:38
推 ChrisBear:王師的侵權行為係用古典犯罪論去判斷,但現今我國刑法 07/15 02:41
→ ChrisBear:大抵上以新古典犯罪論為主流 既然閣下說要按照古典犯罪 07/15 02:44
→ ChrisBear:論去思考 那為何判斷模式如同新古典犯罪論呢? 07/15 02:45
推 ChrisBear:更正一下我國現代刑法主要係受新古典犯罪論與目的犯罪理 07/15 02:50
→ ChrisBear:論結合後的產物 07/15 02:50
好,我投降,真的很懶的翻書,
我只是想表達刑法理論早期認為【不法是客觀的,罪責是主觀的】這句話,
侵權行為的成立也是延續此說法,所以責任能力只判斷主觀有無識別能力及故意過失,
與一般刑法主觀構成要件有別。
推 RobertAlexy:你走民事也是浪費國家訴訟資源 07/15 02:57
幹嘛這樣.....
我真的覺得要給鐵齒的人知道教訓,不是每次都這麼好運沒事。
我好心提醒那位作者,他的簽名檔作成這樣,我能提告(184),他還死鴨子嘴硬蠻不在乎,
反而回信冷成熱諷說我【沒X量】、註冊近10年還不知道五霸柏油梗笑死人,
卻不是向我道歉,為什麼我要原諒他??
****後面好像就沒我的事了吼****
推 hoboks:浮動式ip還是查的到喔 中華電信有保留log檔好幾年的樣子 07/15 03:04
推 hoboks:我看了劉春堂老師那篇文章了 他先將無因管理區分成正當與 07/15 03:17
→ hoboks:不當的無因管理 所以不當無因管理才去討論侵權 那其實跟我 07/15 03:17
→ hoboks:所說的 去調整注意義務理應相同 我想不出來正當無因管理 07/15 03:18
→ hoboks:會違反甚麼注意義務 07/15 03:18
推 ChrisBear:正當無因管理的管理人至少要負具體輕過失責任 07/15 03:31
→ ChrisBear:印象中信和公是這樣教 要在查查以前筆記 07/15 03:32
→ ChrisBear:如果從委任契約而觀之 因為無因管理事實上就是機婆的行 07/15 03:34
→ ChrisBear:為 而與我國獎勵美德之主旨相符合 遂立法承認該種行為 07/15 03:35
→ ChrisBear:值得法律上去保護 而從174條所規定無因管理人要負無過 07/15 03:36
→ ChrisBear:失責任過重 而有學說認為可以降低 我想這就是E大H大討論 07/15 03:36
→ ChrisBear:之處? 07/15 03:36
→ ChrisBear:信和公認為雖然我們獎勵機婆的人但是不代表機婆的人可以 07/15 03:37
→ ChrisBear:亂搞 所以在無因管理的注意義務上即便是正當或不正當 07/15 03:38
→ ChrisBear:都要要求行為人至少負具體輕過失的責任才較為適當 07/15 03:39
→ ChrisBear:以上為傳聞證據.... 07/15 03:39
推 hoboks:我剛又看了文章 原來正當無因管理指的就是適法的無因管理 07/15 03:42
→ hoboks:那用阻卻違法來解釋應該也沒錯了 因為阻卻違法後 才稱為適 07/15 03:43
→ hoboks:法 07/15 03:43
→ Eventis:補習班的作品不直接在論文或正式的著作中使用,是因為欠缺 07/15 05:06
→ Eventis:學術上的信譽,而不是單純因為他是補習班;你拿著某師"年少 07/15 05:06
→ Eventis:無知"在補習班化名的作品,一樣可以讓他把講過的話吞下去的 07/15 05:07
→ Eventis:無因管理一直都有正當和不當啊,請比較176和177;這邊主要的 07/15 05:08
→ Eventis:是不能太過擴張所謂無因管理"阻卻違法"阻卻的東西.王澤鑑 07/15 05:12
→ Eventis:教授將之分為管理事務之承擔,與管理事務之實施.管理事務之 07/15 05:14
→ Eventis:承擔是指違反本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意思,影響的差別就在174 07/15 05:16
→ Eventis:I/176(pp.371~374),不過老實說當初第一次看很想撕書-.-" 07/15 05:19
→ Eventis:這個"不違反本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意思",推測的承諾就在那. 07/15 05:22
→ Eventis:而172後段"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 07/15 05:23
→ Eventis:人之方法為之"則是無因管理這個法定之債,課予無因管理人的 07/15 05:23
→ Eventis:法定債務(給付義務). 07/15 05:24
→ Eventis:後面這個給付義務,管理人履行時如有可歸責事由致不完全履 07/15 05:25
→ Eventis:行或不為完全之履行,當然還是要付債務不履行責任,也可能同 07/15 05:25
→ Eventis:時構成侵權,沒有什麼阻卻不阻卻的問題啊@@a 07/15 05:25
→ Eventis:承擔那裡應該要補"而為管理"那幾個字Orz...... 07/15 05:27
→ Eventis:其中一個是去管理,另一個是"怎麼"去管理. 07/15 05:27
→ Eventis:前者依174I是負無過失責任,後者則依一般債務不履行,以可歸 07/15 05:28
→ Eventis:責事由為必要(220) 07/15 05:28
→ Eventis:不過認真來說,補習班的教材不直接引用,真正的理由不外仍然 07/15 05:32
→ Eventis:是,"你一個毛沒長齊的小子也來跟我相提並論"....XD 07/15 05:33
→ Eventis:寫那本書的人,把封面撕掉,換一個內容,拿去出個"作者自版", 07/15 05:34
→ Eventis:要如何決定他引用的價值呢? 可見關鍵不是上面的title,而是 07/15 05:35
→ Eventis:文章本身的品質,內容,引註,能否禁得起學術上的檢驗. 07/15 05:35
→ Eventis:至於是不是專門為考試的特殊目的而寫,倒不是關鍵,不然林東 07/15 05:38
→ Eventis:茂老師刑法綜覽作者五版序毫不誨言的說他試圖讓本書成為純 07/15 05:40
→ Eventis:粹的考試用書(cf.初版:讀者如純為考試之便),但其作品的價 07/15 05:40
→ Eventis:值,顯然不會被從這個角度去檢討. 07/15 05:41
→ Eventis:而且在論文中引用他人著作往往要說明的是"誰誰誰"採何種見 07/15 05:42
→ Eventis:解,引用補習班的書只會導致"這傢伙誰啊"的問題.......Orz 07/15 05:42
→ Eventis:那是因為這裡是很注重被引用者特殊的學術地位,而不是只要 07/15 05:44
→ Eventis:單純引介一種說法的結果.知識本身每個人都可以依理性判斷, 07/15 05:45
→ Eventis:訴諸權威只是心理上的效果,並不能強化論據的正當性. 07/15 05:45
→ Eventis:並不能說同樣一句話,寫在該書上第幾頁,就是金玉良言;抄錄 07/15 05:52
→ Eventis:到"林東茂老師學說精要"就變成大便吧:) 07/15 05:53
→ lemondrink:此板畢竟還是以學術討論為主的板, C大對引用文字嚴謹性 07/15 06:12
→ lemondrink:的要求其實也不為過啦@@..不過大家火氣也不要太大.. 07/15 06:14
→ lemondrink:就一個旁觀者的感覺, 兩邊的討論似乎沒有對到焦.. 07/15 06:15
→ Eventis:我完全在離題啊,只是拿幾句有意思的東西繼續討論而已:) 07/15 06:23
→ Eventis:如果補習班在引介學說時有完整將該參考的文獻擺得好好的, 07/15 06:25
→ Eventis:讓人能按圖索驥,追本溯源,自己去判斷他講的有沒有道理的話 07/15 06:26
→ Eventis:我覺得沒必要"以人廢言",單挑補習班這塊招牌來戰. 07/15 06:27
→ Eventis:就像如果我在這邊無因管理,引陳忠五老師上課筆記,或是影印 07/15 06:28
→ Eventis:店流傳的債總共筆,這樣的文獻在嚴謹的論文著作固然是不會 07/15 06:29
→ Eventis:看見,但並不妨該文件內容的價值. 07/15 06:29
→ lemondrink:我被說服了 XD 07/1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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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ewrulin 來自: 123.0.246.177 (07/15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