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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涉及以下兩項爭議 一、A可否不用還四萬元補助 二、A是否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我只簡單討論一下關於一的爭議 二的部分 依文章所示 個人是覺得還沒有觸犯刑罰 大法官在釋字542裡面提到 行政機關補助人民遷居 為求平等 不能只依戶籍來判斷是否有居住的事實 若系爭案例能夠類比釋字542的案例 依大法官的見解則可以推出 若要接受補助 則一定要有居住的事實才能夠申請 若系爭補助款與542案例補助性質不同 有一可能是要屋主才能去申請 因為屋主的房子受到損害 除此之外我實在很難想出還有其他補助的目的了(不然就是你把當初申請的公文貼上來) 所以A應該掰掰了 還是乖乖還錢的好 不然行政機關一定還是有方法要的回去 又原波對於A要還錢 B不用還錢覺得不甚公平 首先如上所述 要研究的是系爭補助款的性質 若只補助屋主 則B有領取資格 退萬步言 即使B沒有領取補助的資格 A想以此來當作合理領取補助的理由 學說尚稱此問題為「人民是否有爭取不法平等的權利」 通說認為人民不能主張不法平等 否則行政秩序會就此瓦解掉 惟若系爭補助款只補助有居住事實之人 你又能證明B沒有居住事實 要B吐回去四萬元的話未嘗不可 ※ 引述《recollecti0n (我要,其實的美好)》之銘言: : 當時發生水災時,A方跟B方正辦理完房子買賣,A將房子賣給B方 : 但A方的戶口還在那間房子上, : 所以水災淹水之後A方申請四萬元補助,當時A方去辦理的時候,戶長是他外婆,A方用外婆的名義去申請補助金,同時也留下A自己的資料 : B方這時也去申請四萬補助金, : 但是水災當時A方已沒有住在那邊,B方也沒有住那, : 款項發下來時A方與B方同時都有收到四萬補助金 : 等於區公所疏失讓我們重複申請 : 現在區公所說要告A和他外婆 : 叫A方拿四萬出來 : 於是A跟B商量一人拿一半的錢出來 : 但B不要”說要叫鄰居作證A沒住在那邊” : 但是B也沒住在那邊, : 所以這問題,要是B堅持不能出一半,A有什麼辦法嗎? : 拋開A跟B都沒有住在那的問題,單純針對這個重複申請的錯誤問題歸咎在誰? : 要是追究A跟B都沒住在那卻都去申請,那這整個事件處理又是如何? : A覺得拿出歸還四萬不是問題,問題在於B方是不是也要歸還四萬才公平? : 可以請這版的法律高手幫忙解答疑惑嗎? -- 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joy830:XD10/26 08: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7/17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