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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課 關於自始主觀不能 聽到另一種說法 補習班廖毅老師說 自始主觀不能 與給付不能無涉 概自始給付不能與債總債務不履行的關係 只能限定在自始客觀不能(民246參照) 因此必須以債各瑕疵擔保責任去檢討 還限定只能用權利無缺(民349參照) 而我原本學的體系是 自始主觀不能類推嗣後不能 所以很簡單的 直接以民225、226去討論給付不能可不可以歸責就好 舉一個教科書上的例子 無權出賣他人之物的情況 因為無權出賣他人之物屬自始主觀不能 原因是世界上總有一個人對於該物有所有權 能夠有權處分該物 所以不會是自始客觀不能 以廖毅老師的解法 債務人只能以民349權利無缺的方式去請求 而我原本學的 若債權人可歸責 直接以民226給付不能請求就好 請問大家一下有聽過這兩種說法嗎? 這樣區分有甚麼實益嗎? -- 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joy830:XD10/26 08: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7/19 22:59)
ulycess:廖老師的意思大概是要先檢討348~351的權利瑕疵擔保,再依 07/20 11:14
ulycess:353類推債務不履行 07/20 11:15
ulycess:像教科書的例子來說,出賣人應負349條他人不得主張對車子 07/20 11:17
ulycess:有所有權的責任,在依353回到225~227-2 07/20 11:19
Eventis:如未理解錯誤,那句話應指"自始主觀不能 與(嗣後)給付不能 07/20 13:25
Eventis:無涉".不過自始主觀不能直接類推嗣後不能,與從瑕疵擔保的 07/20 13:36
Eventis:差異,與不完全給付/物之瑕疵擔保類似,可以思考,當當事人不 07/20 13:38
Eventis:可歸責時,就價值評價上究應以過失責任或無過失責任為妥適? 07/20 13:38
我也覺得可能廖毅老師要表達的 是指自始主觀不能不能直接適用給付不能的規定 必須要以權利瑕疵擔保檢討後 以民353去準用226的規定(效果準用) 不過這樣的解釋跟我以前學的體系不同 我以前學的是直接類推嗣後不能就可以了 不用再拐個彎 先說明不能直接用債總規定 再利用債各的權利瑕疵擔保來準用給付不能的規定 昨天睡前翻了一下詹森林老師觀於自始主觀不能的論文 講法好像又跟上面這兩種說法有出入 乍看之下的意思是 可以用債務不履行的規定來檢討 但可歸責事由採取的是擔保說 也就是對於自始主觀不能採取無過失責任 聽起來還蠻合理的 不過細節要等我詳細看完再波出來了 ※ 編輯: hoboks 來自: 114.136.173.136 (07/20 13:58)
Eventis:走權利瑕疵的話就進到無過失責任,這個超殘忍的啊0.0" 07/20 14:07
Eventis:你不覺得類推適用嗣後不能比較人性化嗎0.0? 07/20 14:07
hoboks:目前乍看詹師文章 一開始定約就要確定手邊給付的物或債權 07/20 14:36
hoboks:存不存在了 所以出賣人擔保權利存在 負無過失責任好像也說 07/20 14:37
hoboks:的通 07/20 14:37
※ 編輯: hoboks 來自: 114.136.173.136 (07/20 14:37)
Eventis:案例又不難設計,所有權人與買受人指示交付;無權處分人致第 07/20 15:30
Eventis:三人善意取得,因善意取得之規定,為自始出賣善意取得人之物 07/20 1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