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ventis:這一個部分只能解決著作財產權中散布權的部分,會因該條為 07/26 20:32
→ Eventis: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而不構成侵害;但這不代表該條款沒有契約 07/26 20:33
→ Eventis:的效力,需要進一步從契約的效力去檢視,否則仍然有債務不履 07/26 20:34
→ Eventis:行的問題. 07/26 20:34
→ enterpirse:那轉贈呢?? 07/27 08:03
→ enterpirse:再者筆記雖為上課所記錄,但是筆記不一定是板書,能否 07/27 08:05
→ enterpirse:如原PO所說將其視為補習班教材? 07/27 08:05
→ enterpirse:至於"得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佈,也就是"可以",那麼若 07/27 08:06
→ enterpirse:補習班單方以"禁止"轉賣的方式,是否有牴觸著作權法之 07/27 08:07
→ enterpirse:虞?? 07/27 08:07
→ phantomli:enter大,用著作權法處理買賣或授課契約中不得轉讓的約 07/27 08:57
→ phantomli:款,並不太能完全解決問題。依補習/函授契約,在期間內 07/27 08:57
→ phantomli:學生尚有可「諮詢」的服務,而非僅有教材商品。您要從著 07/27 08:59
→ phantomli:作權法下手,固然可以處理散布權的問題,但對於補習契約 07/27 08:59
→ phantomli:「不得轉讓」的特別約款,還是需要另外去處理其效力。 07/27 09:00
→ phantomli:從原PO所示補習班內容物,推測當初應是購買函授,果如此 07/27 09:04
→ phantomli:該筆記有可能是補習班所發板書抄寫,縱為原PO自己筆記, 07/27 09:04
→ phantomli:則更不妨礙移轉所有權之處分行為。本文以為,其轉賣效力 07/27 09:06
→ phantomli:應區分「有形商品」與「無形服務」處理。就「有形商品」 07/27 09:09
→ phantomli:部分,以契約限制所有權移轉,應認為違反民法247之1條3 07/27 09:14
→ phantomli:款,而為無效。而「無形服務」這部分,則因「受勞務服務 07/27 09:15
→ phantomli:」此類契約具有高度屬人性(須有學員資格),而應認為無 07/27 09:16
→ phantomli:前述條款之適用,其特約仍為有效。 07/27 09:17
→ phantomli:以上野人獻曝的看法,供各位先進討論、指教~ 07/27 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