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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肇逃就他媽是狗娘養的,幸好本案是無罪不然一定會有人以為我罵本案男主角, 這樣會吃上公然侮辱不划算。【以上是情緒發洩題外話】 客觀構成要件跟客觀處罰條件,最主要的區別是,主觀上對於事實狀態是否必須要有認知 。這廢話。但就是有人看不懂這廢話。 185-4的客觀構成要件是什麼?? 是【致人死傷】,也就是有死傷才罰。 肇事逃逸,這構成要件本來就沒問題,干客觀處罰條件有什麼關係?? 簡單來說就是對於肇事要有認知,如果按照報載,停車三秒,後照鏡凹陷, 你說沒肇事認知,試問為何停車,你不會看後照鏡?? 185-4的立法目的是什麼??簡單來說四個字【降低死傷】,這樣處罰很過分嗎?? 你知道肇事還逃,這不是狗娘養的是什麼。本人就是被肇事逃逸的受害者, 雖然沒有死傷,但刑法要求肇事別逃逸很過分嗎??【致人死傷】才是處罰條件。 這種人給他考試司法官,真是國家不幸,如果他父親是這種人,就是古語有云,下樑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0.241.175
Eternalwing:"按照報載"<===所以才說媒體誤人啊 XD 08/11 23:33
誤老幕。 誤你還是誤我, 我有腦袋,我會分辨是非。 不像你,一張嘴只會說媒體誤人。 事實在眼前,他就是【肇事】,而後【逃逸】。 我罵的不因為他是【法官的兒子】,法官的兒子不是原罪, 蕭姓駕駛學法律的,不知道185-4?? 知道還違犯,這種人能給他考上司法官,國家不幸, 就是高院如此縱容,司法體制才會如此敗壞。
phantomli:請看判決書。 08/12 00:01
你說二審還是一審?? 二審的就免了,有暫數字版看到該案件有幸參予的法警PO文嗎?? 唸過法律的都知道,很多東西都在打高空, 判決書怎麼寫?? 是先決定有罪無罪再找理由, 相同的事實給不同的人認定都會有不同理論,甲說乙說。 只是構成要件事實如此明確,你說無罪,請問是什麼理由。 最多說一句,只看二審,就等於把一審當屁,判決書記得一二審都要看。
rhchao:185-4的立法目的論成降低死傷,只能拿來騙騙不懂法律的人 08/12 00:34
所以立法目的都是屁,你才是神,感脆閣下訂一本【rhchao法典】。 185-4怎樣不能降低死傷,車禍後留下來處理很困難?? 條文都規定【致人死傷】還不是降低死傷,是誰不懂法律?? 前兩天有則新聞,有名年輕人肇事逃逸,就在四線道十字路口,這種路口代表什麼, 車流量不一定大,但車速快, 挖開你的良心,還是你沒有?? 肇事逃逸不該處罰,沒有具體即將被侵害的法益?? 倒在地上的那個人就是刑法值得保護的對象。 你可以說有遺棄罪294,但規範的範圍不同。用你的小宇宙推推看吧。
rhchao:真是降低死傷那條文文字應是致傷或致重傷,致死的話人都死 08/12 00:35
rhchao:了留下來難道被害人就能活過來?這樣論下來我們將發現,真 08/12 00:35
rhchao:正的保護法益只剩下妨害司法調查,而這東西值五年??? 08/12 00:36
我看到閣下10秒摸胸案的PO文,心寒, 希望樓上三位腦袋動一動,10秒摸胸案, 那是法官認為只能算是趁被害人知與能的不及抗拒, 與【強制】有間,97年5th決議認為【違反他人意願不以與強暴脅迫相當】的理論還沒出來 ,所以不構成強制猥褻。跟這案子何干?? 據約60公尺停車三秒,新人不會看後照鏡,音樂大聲,等等想必都是由判決基礎所得, 用你的大腦動一動,跟10秒案一樣都是引據事實,事實也都屬實, 只是一個【強制】不該當,無罪。 難道本案是不該【肇事】?? 還是不該當【逃逸】。 另外,用你爆發後的小宇宙邏輯推論,過失致死只值兩年??
hoboks:死掉的時候 就改成保護被害人求償的請求權 08/12 00:37
rhchao:正確的解決方法應是調整過失致死和致重傷的刑度 08/12 00:38
看到你的推論我真他媽一肚子火,純粹結果論者,非常好, 用你如神般的邏輯推下去,刑法也都廢了就好啦,刑法真的能保護法益?? 用你的結果來看,刑法都是在法益遭到侵害才到刑法上場,所以刑法是不能保護法益, 所有犯罪都無罪。 這樣可以嗎,神童。
rhchao:受傷也有求償權(恐怕更多),再加上降低死傷豈不是比致死時 08/12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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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chao:保護法益更高?這樣論並不合理 08/12 00:41
你在維大力?? 沙小求償權,你會說中文嗎?? 刑法哪來的【求償權】,神童。
rhchao:185-4講白點根本是變相處罰湮滅自己刑事證據 08/12 00:44
講白點你是個會把刑法當做有求償權的神童。
ChrisBear:湮滅自己刑事證據不犯罪啊!不夠成165XDD 08/12 00:48
不構成犯罪的理論有許多,但千萬不要被神童誤導了。
hcya:沒錯 刑法要求肇事別逃逸 其正當性其實的確是有爭議的。因為 08/12 00:49
hcya:肇事者通常會構成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罪。要求犯罪人於犯罪後 08/12 00:50
hcya:不能逃走,要留在現場等警察來蒐證、來抓,否則就構成另一更 08/12 00:50
hcya:重的獨立犯罪(肇事逃逸罪),的確是有違反刑法基本原理之疑慮~ 08/12 00:51
法律要求人不能犯罪其實也是違反刑法原理的。 從天生犯罪人角度來看,刑法就可以廢了。 我們不能100%的說185-4不能保障法益,185-4目的的確是保障法益,這種作法有什麼爭議?? 用閣下的邏輯推,警察圍捕殺人犯,結果殺人犯殺了圍捕他的警察, 殺人犯的殺警行為也是無期待可能性,所以這也該無罪, 但我們知道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期待可能性是不能這麼用。 那為什麼相同的例子把它縮小後變成肇事逃逸,就會是期待可能性有爭議, 答案很簡單,就是你放屁,根本不應該有爭議。
Eventis:立法目的不是論成的,是白紙黑字寫起來在立法理由中啊0.0 08/12 00:55
Eventis:而刑度本身是參照遺棄罪,這是行政院/司法院的版本,這個刑 08/12 01:03
Eventis:度和理由也造成競合上的問題.可以從國會圖書館的立院法律 08/12 01:04
Eventis:系統,當年二讀會的統整表看到這些東西.(立法院公報,88卷, 08/12 01:05
Eventis:13期,院會紀錄,pp.97-101,中間一大堆有頭有臉的教授意見. 08/12 01:05
Eventis:),中間立法委員的對案應該是採納學者意見,仿德國法的理由 08/12 01:08
Eventis:,但看起來官方版的是"好官我自為之",依舊採遺棄的看法,最 08/12 01:12
Eventis:後通過的也是行政院草案的版本.因此就歷史解釋來說,毋寧應 08/12 01:15
Eventis:解為是另一種遺棄的態樣.相較於294,本罪毋需以肇事有可歸 08/12 01:16
Eventis:責於行為人之原因(e.g.危險前行為,刑15II)為前提,自有其有 08/12 01:18
Eventis:別於刑294之處;不過真處理起競合,仍然還是一片泥淖就是0.0 08/12 01:18
Eventis:不過認真說起來,真這樣採遺棄的解釋,也不能算是"公共"危險 08/12 01:26
Eventis:就是了,採此看法,其保護法益很明顯著重在肇事狀態中傷者的 08/12 01:27
Eventis:生命身體,加入一個"死"在這裡顯得不倫不類,放到公共危險更 08/12 01:28
Eventis:是體例不當,整個混在一起就有如蔡茂寅老師共筆常看到的名 08/12 01:29
Eventis:言:"這簡直就是白癡啊!" 08/12 01:29
閣下認真的,不要對那種刑法有求償權理論的神童多做說明,他聽不懂得。
Eternalwing:考慮到肇事者處理事故以避免後續交通事故的發生, 其實 08/12 12:29
Eternalwing:就說得通了 08/12 12:29
本來就是這樣立法的...所以才會說是降低死傷
hcya:回樓上,那在無後續交通事故危險的情形呢?例如機車在人行道 08/12 13:01
hcya:上擦傷行人後逃逸,要求行為人在場等著被抓否則構成重罪? 08/12 13:02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說,學法律的人,對法律都沒有依點尊重, 那誰還能給法律尊重?? 要求【肇事】別【逃逸】很過分嗎?? 你的條件是建立在【確定無死傷發生可能下】,所以你說185-4很過分, 但185-4的目的是【不希望造成更加嚴重的死傷發生】, 行為人主觀上認知【肇事】,而後【逃逸】,就違反185-4的期待,不可罰?? 換句話說行為人的認知就是,你死傷干我屁事,對於法益侵害這種漠視態度,才逃逸, 加上危險前行為,不可罰?? 你知道本條是處罰【行為危險】嗎?? 不是只有【結果危險】才值得處罰好嗎。 ※ 編輯: newrulin 來自: 61.58.92.91 (08/12 13:53) ※ 編輯: newrulin 來自: 61.58.92.91 (08/12 14:03) ※ 編輯: newrulin 來自: 61.58.92.91 (08/12 14:52)
greatshiau:N大口氣怎麼那麼衝?XD,其實R大的講法也有學者支持,也不 08/12 15:03
greatshiau:算錯 08/12 15:03
我真的很生氣,我氣到昨天晚上睡不著,這是別人的錯, 但是我很為司法體制有這種人出現抱不平, 身為一個法律人,怎麼可以如此不尊重法律, 多過於生氣的是自責,怎麼我考試會考輸這種肇事逃逸的人渣。 我真的很生氣。 rhchao打出【求償權】我火都來了,刑法誰跟你求償權, 如果用185-4不能遏止逃逸這種理論都能成立,刑法不如廢了,因為刑法也不能遏止犯罪。
Eventis:因為法益,當然要生出那種什麼都是法益的法益論也不會說不 08/12 15:06
greatshiau:許玉秀老師就認為本法歧視交通犯行為人,有違平等原則 08/12 15:07
Eventis:通,不過這樣就沒有什麼意義了,毋寧是種藏在刑法典內的行政 08/12 15:09
Eventis:刑罰. 08/12 15:09
greatshiau:犯罪人有逃逸藏匿的自由,也被刑法容忍,但為何交通犯罪 08/12 15:09
greatshiau:人沒有,這是令人質疑的 08/12 15:09
165行為人不構成有兩個理由,有說構成要件不該當,也有認為無期待可能性。 但我認為,如果罪責完全用期待可能性出發,罪則就不用搞了, 老話依據,用嚴格的天生犯罪人出發,行為人本身就無期待可能性。 被圍捕的的歹徒也不可能不殺警來脫免逮捕,所以也無期待可能性。 法律會規定出來本身就是對你有期待行為,結果卻說行為無期待可能性,這不很荒謬嗎??
Eventis:特別是考慮到這條並沒有直接課以救護義務(故其手段與目的, 08/12 15:11
Eventis:實在少了點關聯Orz),反而是立法過程中學者的意見,認為不讓 08/12 15:12
Eventis:行為人離去是課以其停留原地接受調查,釐清肇責的義務,才會 08/12 15:12
Eventis:(或者說認定這就是隱藏起來的真實理由時)引發上面的疑問. 08/12 15:14
Eventis:不過反正立法理由那樣設定,假裝傻傻不知道就這麼論斷吧,至 08/12 15:15
Eventis:少就這個目的和手段本身就不是沒有可以討論的地方,不必要 08/12 15:15
Eventis:再借鑑德國法的理由來檢討它@@a 08/12 15:16
個人認為,有沒有直接科與救護義務可以用別的條文解決, 用法律人對於行為的認識,你【沒有逃逸】,卻又未施予救助是構成另罪,不作為犯。 當然不是傷害,但可能是嚴重的不作為過失致死,或遺棄(不為保護之必要), 所以我才會認為185-4,跟276,284,294,他們是不同個媽生的,不必然競合。 ※ 編輯: newrulin 來自: 61.58.92.91 (08/12 15:34)
Eventis:沒有救護義務本身就與立法理由所提示的目的不合,這是違背 08/12 16:38
Eventis:限制妥當性的部分.至於其他地方生出來的救護義務那是不同 08/12 16:39
Eventis:個媽生的,何況確實有完全找不到救護義務的可能. 08/12 16:39
Eventis:你沒有抓到上面抓救護義務出來說嘴的問題所在. 08/12 16:40
其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規定....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 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Eventis:沒有救護義務就代表這條的目的並不能透過這條的手段來達成 08/12 16:40
Eventis:至於競不競合,目前沒打算踩進去XD 08/12 16:41
Eventis:還是直接用適合性原則好了,大法官的妥當是另一個妥當Orz 08/12 16:46
Eventis:至於期待可能性,同樣也沒打算踩進去,那都是先把本國的立法 08/12 16:51
Eventis:理由丟掉,再把德國法引進來以後,才會繼續產生的問題XD 08/12 16:51
Eventis:這條如果真的要留在原地救護,在致人死傷與逃逸間,把294的 08/12 16:54
Eventis:"不為生存必要........"拿進來就可以了,尤其是又寫下參考 08/12 16:54
Eventis:遺棄罪,這種錯誤簡直是讓人"驚嚇";顯見當初連寫這條的人, 08/12 16:55
Eventis:都左右搖擺,不知所云Orz........ 08/12 16:55
Eventis:這也就是為什麼他會產生適用的問題,從立法理由來看,本罪欲 08/12 16:57
Eventis:保護的法益,侵害的態樣(行為類型),似乎指向其為一種遺棄罪 08/12 16:58
Eventis:,其保護法益是事故中傷者的生命身體,其保護的誡命在應為必 08/12 16:59
Eventis:要之救助,其侵害的行為在不為救助而逃逸;不過真的去檢視條 08/12 17:00
Eventis:文的內涵就會看到條文勾勒出來的並不是這麼一回事XD 08/12 17:01
Eventis:所以如果用形式上的這個要求來看,這條法規其若要達成其目 08/12 17:03
Eventis:的,應直接賦與肇事的當事人,對現場的死傷者負有救助義務, 08/12 17:03
Eventis:從而構成294的一種特殊的型態(針對交通事故).但是實際上立 08/12 17:04
Eventis:出來這條又沒有那麼威猛........-.-" 08/12 17:04
littleduck:newrulin,純粹法學討論較有意義,不須使用激烈言詞! 08/12 20:20
把法條批的一無事處的人,又提不出高見的人,我為何要跟他討論法學??
awanderer:學法律並沒有比較厲害 不需要用這種態度來憤世嫉俗 08/13 10:26
學法律真的不厲害,因為法律只有在三個地方適用,考場、學校、法院。
Eternalwing:不知N大知否何謂"事實"? 08/13 22:21
事實? 如果你說這個案子,個人認為不可只偏重一方判決,當然也要考慮一審判決, 尤其是,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高院,是甚麼樣的地方。 不是說法官都不好,只是壞法官,大多都在高院,司法體制使然。 另外,真正的事實審法院只有地院,因為高院離案發事實太遠, 你看高院判決理由書對於原審事實不可採的,往往都是該採的。
dnzteeqrq:加油~ 08/14 17:42
kaky:致死就有屍體了...屍體也是不能隨便遺棄的.... 08/15 19:13
※ 編輯: newrulin 來自: 115.43.180.86 (08/15 20:43) ※ 編輯: newrulin 來自: 115.43.180.86 (08/15 20:54)
shihchenhung:給一般不懂法律如我的民眾來看這篇 08/16 16:58
shihchenhung:不知道N大得到的支持會比較多,還是那些說N大太激動 08/16 16:59
shihchenhung:的人得到的支持會比較多? 08/16 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