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hantomli:疑惑:依民訴277,原PO要負「契約存在」之舉證責任,舉 08/20 10:23
→ phantomli:證成功之後,是店家要就「已履約完成」之消滅事由負舉證 08/20 10:24
→ phantomli:責任~為什麼推文跟本文都認為是原PO要負全部之舉證責任 08/20 10:26
推 sindyevil:因為原PO要請求店家給付義務,該給付是店家以未履約為前 08/20 12:27
→ sindyevil:提... 08/20 12:28
推 hcya:我的想法同p大 「已履約」的舉證責任應在店家 就像訴請他人還 08/20 12:42
→ hcya:錢時 不需要證明「對方還沒還」一樣~ 08/20 12:42
→ hcya:回s大 實體法上的構成要件(您說的「前提」)和訴訟法上的「舉 08/20 12:44
→ hcya:證責任分配」應是不同的概念喔~ 08/20 12:44
推 depravity:我沒說他要舉證啊 08/20 13:22
→ depravity:我是說店家拿出個記錄說她消費了就............ XD 08/20 13:23
→ depravity:反正店家知道她沒單據了 科科 08/20 13:23
推 depravity:這是現實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啊 XDDD 08/20 13:26
推 depravity:店:我們沒已消費的記錄但我們友沒消費的記錄沒有她(攤) 08/20 13:33
→ snow0725:謝謝以上專業的討論。 08/20 14:18
→ Eventis:舉證責任很討厭,其實換另一個角度就是"已履約"的證明,其反 08/20 23:59
→ Eventis:面也就是"債務不履行"的事實;這個舉證落在哪方還真不好說. 08/21 00:07
→ Eventis:如果是從"履行契約"(199I)來請求,要件的確只有契約本身而 08/21 00:12
→ Eventis:已,但是如果從"給付遲延/不能",甚且請求損害賠償的話,就包 08/21 00:13
→ Eventis:括不履行而致生損害的事實了. 08/21 00:13
→ Eventis:不過說真的真要單純從"程序法的角度"(拿出邱派眼睛一亮的 08/21 00:15
→ Eventis:神情),我論行為責任說總有一天也會被戰成通說的可能性XD 08/21 00:15
→ Eventis:如果真的要扭轉"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一個嚴格講起來, 08/21 00:17
→ Eventis:並不算十分妥當(特別是消極事實的證明)的現象,這其實還很 08/21 00:18
→ Eventis:難說不是個好東西,每次想到不當得利中"無法律上原因"的證 08/21 00:19
→ Eventis:明,常常就有種該朝這方向推進過去的感覺.參,沈冠伶老師,民 08/21 00:31
→ Eventis:事訴訟法2002年判解回顧,其中關於舉證責任之部分;及許士宦 08/21 00:31
→ Eventis:老師,不負舉證責任當事人之事案解明義務;我個人是比較喜歡 08/21 00:32
→ Eventis:不跳進舉證責任分配的漩渦中的說理方式,實則我國民事訴訟 08/21 00:32
→ Eventis:法對舉證責任之規定,等如虛設,學說實務大量移植國外規定加 08/21 00:33
→ Eventis:以闡釋,難免各執其詞,亦無怪乎邱公"不知為何國法院"之譏. 08/21 00:34
推 hcya:那E大您認為在原po的案件中 若店家無法證明已經拍過,消費者 08/21 00:45
→ hcya:亦無法證明尚未尚未拍過,此時消費者要求履約的訴訟究竟是否 08/21 00:46
→ hcya:會勝訴?「不跳進舉證責任分配」並無法解決問題啊^^ 08/21 00:47
→ Eventis:許老師開示過啊,當店家說已經有,這時候就會冒出一個具體義 08/21 01:00
→ Eventis:務,人事時地物都必須要能具體指明特定,不能就其主張為實在 08/21 01:04
→ Eventis:的支持,其主張就不能被法院採認為事實,法律行為要件事實不 08/21 01:04
→ Eventis:成立,自然不能據以使法律效果發生,而透過事實的具體化,也 08/21 01:06
→ Eventis:會進一步使攻防的方向具體化,使得舉證可以從法院"神秘"的 08/21 01:06
→ Eventis:心證,流向動態的以審判為平台,兩造與法院協力而為的法的探 08/21 01:07
→ Eventis:求,成為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而不再是靜態的硬性規定. 08/21 01:08
→ Eventis:所以我開頭才會說,主張以履行請求權,和主張不履行的損害賠 08/21 01:09
→ Eventis:償請求權會有所不同,即在於此.這在結果上會近於傳統的規範 08/21 01:11
→ Eventis:說下,就權利發生要件,由主張權利之人負舉證責任的結果,但 08/21 01:11
→ Eventis:其中操作的方式卻有所不同,這也就是不跳進舉證責任分配的 08/21 01:12
→ Eventis:說法,亦即,不跳進到底我國舉證責任採甲說乙說丙說丁說哪一 08/21 01:12
→ Eventis:說,再去探討哪裡哪裡哪裡不當修正來修正去,不如就不要去動 08/21 01:14
→ Eventis:他,由當事人的主張與否認一步步將證明的方向與內容具體化, 08/21 01:14
→ Eventis:比如原告主張履約,依具體化義務,出示相互所訂之書面契約, 08/21 01:15
→ Eventis:為被告所不爭,惟被告繼而提出權利消滅之清償抗辯,於某年某 08/21 01:15
→ Eventis:月某日某處所,某人與某人俱在場,得聲請作證,然經原告否認, 08/21 01:17
→ Eventis:並經傳訊證人某等與兩造當面對質,其內容多所出入,顯不足採 08/21 01:19
→ Eventis:.是故原告起訴主張履行契約,為有理由.這裡從來都只是根據 08/21 01:20
→ Eventis:主張與否認(上面原告否認那裡加入,"並稱該日時其不可能拍 08/21 01:20
→ Eventis:攝,蓋幾時與幾時其與某某正於台大圖書館閱讀,當天並忘記攜 08/21 01:22
→ Eventis:帶證件,有出入館/換證記錄,該館入口攝影,及同行某某得證") 08/21 01:22
→ Eventis:加以具體化,再透過277運作而已. 08/21 01:26
推 phantomli:上揭說法固然值得聆聽,但不確立舉證責任所在,則無法舉 08/21 01:31
→ phantomli:證之不利益,由誰承擔?上述學說可否提供明確操作方法~ 08/21 01:33
→ phantomli:言「具體化說明義務」不說「舉證責任」,是否意味此義務 08/21 01:34
→ phantomli:舉證責任,仍依277之基本操作,由主張權利方之原告負舉 08/21 01:34
→ phantomli:證失敗之責,而主張消極事實方的被告,只是「建立具體標 08/21 01:35
→ phantomli:靶」讓原告攻擊?但就「消極事實」如何建立、如何攻擊? 08/21 01:36
→ phantomli:此為我所疑惑之處~~能否賜高見指點~ 08/21 01:37
→ phantomli:補漏字:此義務"非"舉證責任... 08/21 01:38
→ phantomli:如果可以,能否以本案情況為例,俾利理解~(大謝) 08/21 01:39
→ Eventis:參口述講義(三)[看版本,最新版的在pp.206以下]:) 08/21 01:43
→ Eventis:而其對於我國舉證責任從歷史解釋的角度,我國訴訟法自立法 08/21 01:46
→ Eventis:之始,舉證責任即被定位在證據提出責任,行為責任之層次(pp. 08/21 01:47
→ Eventis:221),與一般德日所謂舉證責任係指事實真偽不明時,由何方負 08/21 01:47
→ Eventis:敗訴之不利益之概念,有所不同(並參以下就程序法概念探討之 08/21 01:48
→ Eventis:解說).相關操作與評釋與前引三分文件中都有,便不再詳略,請 08/21 01:49
→ Eventis:自行參酌.當初看到這一段覺得是基本上出發點就不一樣,很難 08/21 01:50
→ Eventis:混在一起當撒尿牛丸的,程序利益保障-信賴真實主義-協同主 08/21 01:50
→ Eventis:義-行為責任說,自成一套體系,如果拿其他理論系統來參照,相 08/21 01:52
→ Eventis:互都會顯得頗不相稱.幸抑不幸,這套自可追溯的過去,至可預 08/21 01:53
→ Eventis:見的未來,有相當時間會主導民事訴訟法的立法論與解釋論Orz 08/21 01:53
推 hcya:但這種行為責任的方法還是沒有解決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啊?當 08/21 16:23
→ hcya:店家說某時某地已履行 消費者卻主張那個時地他在另一處 雙方 08/21 16:23
→ hcya:除口頭主張外皆無法提起其他證據,哪方要敗訴?另外,對每日 08/21 16:24
→ hcya:數十甚至數百顧客,且因隱私問題未必會留下顧客個人資料的服 08/21 16:26
→ hcya:務,要店家說明數月甚至數年前特定顧客的消費情形,否則就視 08/21 16:27
→ hcya:為該顧客未曾消費,似乎課予店家過重的義務,並不合理? 08/21 16:27
→ Eventis:沒有要件事實,何來法律效果?如果還是停留在"事實真偽不明" 08/21 19:00
→ Eventis:,那與行為責任的前提便已不同了. 08/21 19:01
→ Eventis:主張被否認而不能被證立,就是不被接受的主張,如此而已. 08/21 19:05
→ Eventis:所有一切的起點就從最大的爭點,也就是訴訟標的本身的具體 08/21 19:10
→ Eventis:特定開始,主張不利於己(自認),主張有利於己,他造否認,否認 08/21 19:11
→ Eventis:具體化,就具體化的爭點攻擊,證立->向他造移動,未證立->爭 08/21 19:13
→ Eventis:點的起始主張者其主張即未被容認. 08/21 19:13
→ Eventis:從實體法萬事萬物全知全能的觀點,才會突顯一件事實有正反 08/21 19:27
→ Eventis:兩面,既是有利也是不利,才會突顯事實真偽有存否不明;但是 08/21 19:28
→ Eventis:對程序進行來說,當事人當下就是那樣的主張,法庭也就對該爭 08/21 19:28
→ Eventis:點做存否的判斷,其主張成為爭點,又不能被證實,法院亦無從 08/21 19:29
→ Eventis:採認,一個一個爭點這樣切過去,案子才不會開花啊@@a 08/21 19:30
→ Eventis:所有的爭點攻防都不循序解決,都等最後言詞辯論終結交給法 08/21 19:31
→ Eventis:官關在小房間用神秘的自由心證一次統包解決,徒生讓當事人 08/21 19:32
→ Eventis:驚異的認定事實的突襲,亦產生程序不利益的促進訴訟的突襲. 08/21 19:33
→ hcya:所以我上述說的那個例子,在其他要件都沒問題,只有是否已履 08/21 23:49
→ hcya:行一事雙方各持己見,消費者主張未履行,店家主張某時某地已 08/21 23:50
→ hcya:履行,消費者抗辯當時其在其他地方,除此之外都無其他證據, 08/21 23:50
→ hcya:E大您認為消費者請求履行契約的訴訟究竟應如何判決? 08/21 23:51
→ Eventis:已經在上面了啊0.0"看回溯到哪一個主張核實為止啊. 08/22 19:35
→ Eventis:消費者主張未履行->店家否認->具體->消費者證明其主張. 08/22 19:36
→ Eventis: ->不具體->店家證明其否認. 08/22 19:37
→ Eventis:對上面的描述而言,從來沒有"真偽不明"這件事,只要這個東西 08/22 19:37
→ Eventis:露出來就表示還是停留在客觀真實主義的想法. 08/22 19:37
→ Eventis:在情況一,消費者未證實其主張,其主張未被容認,否認成立. 08/22 19:39
→ Eventis:情況二,店家未證明其主張,就是否認不成立而作為自認. 08/22 19:39
→ Eventis:在這裡店家已經將履行的否認具體清楚了,作為主張者的消費 08/22 19:40
→ Eventis:者(尚未核實的最初主張),其主張既未有證據支持而不被法院 08/22 19:41
→ Eventis:容認,即是無理由啊. 08/22 19:41
→ Eventis:反正等司訓還有半個月,h大不妨把邱公的東西回頭享受一下:) 08/22 19:46
推 hoboks:h大要去司訓了喔? 嗚嗚版上又少一位強者了 08/22 20:24
推 hcya:謝謝樓上的稱讚:) 您也是強者~ 08/23 02:21
→ hcya:另外回E大 您講的的原則我可以理解 但在具體案例中還是會碰到 08/23 02:23
→ hcya:真偽不明的情形啊~譬如 店家:「該消費者於某年某月年日某時 08/23 02:23
→ hcya:來店拍照,穿什麼衣服,拍了什麼什麼...(超具體)。」消費者: 08/23 02:24
→ hcya:「沒有。可能是店家看錯人了。那天我去陽明山爬山,看到什麼 08/23 02:25
→ hcya:什麼,又去哪裡吃什麼,玩了什麼...(也很具體)。」雙方皆無法 08/23 02:25
推 hcya:提供其他佐證。此時法官不分配客觀舉證責任要怎麼判? 08/23 02:28
推 hcya:另外,民事實體法上有許多立法者對客觀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ex 08/23 02:38
→ hcya:推定過失。不採客觀舉證責任的概念,即無法達成其立法目的~ 08/23 02:39
推 depravity:(舉手)問個問題:要是消費時(定型化)契約約定憑XXX履約 08/23 07:53
→ depravity:然後剛好就如同現在遺失XXX怎辦 ^^" 08/23 07:54
→ depravity:或是店家主張他賣的是像提貨券這種東西 給了就履約了 08/23 07:56
→ depravity:到時候使用的是認券不認人 ^^" 08/23 07:56
→ depravity:或者說餐券 住宿券 比較相像 ^^" 08/23 07:57
推 hcya:就依照無記名證券的規定吧 民法719以下或其特別法~店家對持有 08/23 16:27
→ hcya:人善意給付 債務即已履行~ 08/23 16:28
推 depravity:SORRY 我沒說清楚 我的問題是 店家能否拆成兩部份 08/23 17:00
→ depravity:一部分是對付錢的人給付XX券這部份是一個交易給就履約了 08/23 17:01
→ depravity:然後對XX券履約那就是另外一件事情 然後以定型化契約 08/23 17:02
→ depravity:約定存根就等於這個XX券 ^^" 08/23 17:02
→ depravity:這樣來繞過那個麻煩的問題 XDDD 08/23 17:03
→ Eventis:沒有喔,具體完否認已經盡到否認的作為了,主張的人要對於主 08/23 17:53
→ Eventis:張的採信與否奮鬥啊. 08/23 17:53
→ Eventis:其實這就是郭盃舉某個本票案例開示的先講的先死,多講多錯 08/23 17:55
→ Eventis:的情形,而且也不用怕沒人會先講,因為"訴訟標的要具體特定" 08/23 17:56
→ Eventis:因此我並不覺得h大您理解了什麼,還是在那個真偽不明的圈圈 08/23 17:57
→ Eventis:轉啊:) 08/23 17:57
→ Eventis:一個主張提出來,未被否認即成自認,被否認即需要證實. 08/23 17:58
→ Eventis:主張與否認本身都有具體完全陳述的行為義務,所以要嘛法院 08/23 17:59
→ Eventis:經依心證採認主張為真,要嘛依心證採認主張為偽,然後收掉這 08/23 18:00
→ Eventis:個事實上爭點啊@@a 08/23 18:00
→ Eventis:這個東西根本上就是想辦法抓緊277本文,而與向來通說實務所 08/23 18:06
→ Eventis:持的(修正)規範說,有所不同啊. 08/23 18:06
→ Eventis:而至於法律上推定,這個在281就有,本來就不需要再討論了. 08/23 18:08
推 hcya:E大方便請您以我舉的例子回答嗎?到底法官要怎麼判呢?^^ 08/23 22:01
→ Eventis:上面已經寫了啊,這個本來就是看主張的過程來決定,從頭到尾 08/23 23:33
→ Eventis:都不會進到"真偽不明"的結論. 08/23 23:33
→ Eventis:當起訴具體特定至履行契約,陳明契約存在對方未否認法律效 08/23 23:34
→ Eventis:果依199I即是有理由,此時對方否認就是新的主張. 08/23 23:34
→ Eventis:但是起訴如果主張原因事實同時包括未履行,就是自己把這一 08/23 23:34
→ Eventis:段主張責任吃下來,h大還是停留在"把所有事實呈到庭前",讓 08/23 23:35
→ Eventis:後關在小房間裡看筆錄統整後下結論的想法啊:) 08/23 23:36
→ Eventis:而這樣的主張責任要避免他流於純粹的"先講的該死",靠的就 08/23 23:37
→ Eventis:是事案解明義務啊. 08/23 23:37
→ Eventis:所以對h大的問題我只能說從前面一直講過來這樣問是根本在 08/23 23:38
→ Eventis:張飛打岳飛,在主張責任下看的就是先後,具體,連責任的出現 08/23 23:38
→ Eventis:都是隨著審理的過程動態產生的,沒有一定由何方承擔的理由. 08/23 23:39
→ Eventis:所以把這一個程序法的問題,用"實體法考題"的問法拿出來問, 08/23 23:39
→ Eventis:就根本牛頭不對馬嘴啊0.0" 08/23 23:39
→ Eventis:審理上各方表述意見都是各自,先後,始末,怎麼可能會有兩造 08/23 23:41
→ Eventis:"同時"都讓他同時主張而不分攻防呢? 08/23 23:42
→ Eventis:就算有可能會發生,在現在爭點集中審理的要求下,不也應該要 08/23 23:44
→ Eventis:使其不會發生才是正確的嗎? 08/23 23:44
→ Eventis:不然的話,上開設例不論正反,皆取諸法官一心,其結論不問肯 08/23 23:45
→ Eventis:否,皆不外"突襲"而已. 08/23 23:45
→ Eventis:為免於此,在爭點整理階段,論點交相提出時,即應對主張者曉 08/23 23:47
→ Eventis:諭,使對造一同協力,將其證明的範圍與方式具體化.亦即舉證 08/23 23:51
→ Eventis:責任不是從實體法規中衍生的,而是就適用(實體)法,基於各人 08/23 23:52
→ Eventis:對爭點的主張,因為這個程序中據以主張,並藉以贏取法院認定 08/23 23:53
→ Eventis:事實適用法律效果之一造,其主張在未得他造承認的情形下,為 08/23 23:53
→ Eventis:取得法院採納所背負的. 08/23 23:54
推 hcya:問個問題:你說「起訴如果主張原因事實同時包括未履行,就是 08/23 23:58
→ hcya:自己把這一段主張責任吃下來」,但消極事實怎麼盡主張責任? 08/23 23:58
→ Eventis:這就是類似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在探討的東西,這就是為 08/23 23:59
→ Eventis:什麼對造要有"具體"的否認而非"單純否認",這就是為什麼要 08/23 23:59
→ Eventis:讓"舉證的範圍與方法"具體. 08/24 00:00
→ Eventis:所以可見我上面解釋一大堆都被當放屁.....(泣) 08/24 00:00
推 hcya:所以你的意思是說 是「店家」要盡「契約已履行」的主張責任嗎 08/24 00:02
→ hcya:?那為什麼又說「起訴...就是自己把這一段主張責任吃下來?」 08/24 00:02
→ Eventis:不,是"就店家的否認"主張"未履行"時需將之"推翻". 08/24 00:03
→ Eventis:在"店家的否認"之上,將其否認"推翻". 08/24 00:03
→ Eventis:不過用推翻好像容易誤會是反證,這裡應該還是本證.... 08/24 00:04
推 hcya:所以「消費者(原告)於起訴時主張店家未履行」,主張責任就換 08/24 00:06
→ hcya:到店家,店家具體的否認了,是這樣的意思嗎? 08/24 00:06
→ hcya: 需 08/24 00:07
→ Eventis:沒有,這裡具體的否認只是協力義務而已,主張責任沒有轉換. 08/24 00:07
→ Eventis:這個才是那個標題"不負舉證當事人"的關鍵啊@@a 08/24 00:08
→ Eventis: ^責任 08/24 00:08
→ hcya:所以就單「契約是否已履行過」此爭點而言,原告(消費者)只主 08/24 00:09
→ hcya:張「店家未履行」,是否盡到了他的主張責任呢? 08/24 00:09
→ hcya:若否,原告到底還需要主張什麼,才算盡到主張責任? 08/24 00:09
→ Eventis:在這個事案解明義務不確實的情況,則產生不具否認適格,而依 08/24 00:12
→ Eventis:280I,有擬制自認的效果. 08/24 00:12
→ Eventis:"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08/24 00:13
→ Eventis:主張責任寫在法條上啊:) 08/24 00:13
推 hcya:您指的是「原告」事案解明義務不確實,因此產生擬制自認的效 08/24 00:15
→ Eventis:0.0"....."被告". 08/24 00:15
→ hcya:果吧~那原告究竟還要主張什麼,才叫「已確實盡事案解明義務」 08/24 00:16
→ Eventis:接在問題下面的推文不一定直接就是回答那個問題的,畢竟一 08/24 00:16
→ hcya:喔你是指被告^^ 08/24 00:16
→ Eventis:直在寫-.-" 08/24 00:16
→ hcya:那只要原告能證明有契約存在,並主張「店家未履行」,被告就 08/24 00:17
→ Eventis:這個情況也可以用來說明如果審判上同時讓兩邊各說各話會發 08/24 00:17
→ Eventis:生多恐怖的現象XD 08/24 00:17
→ hcya:必須「盡協力義務」,說明履行的時地和方法嗎? 08/24 00:17
→ Eventis:店家想自認也是可以,我不反對. 08/24 00:18
推 hcya:這樣的話店家必須記下十五年消滅時效內 每一位客人、每一筆交 08/24 00:20
→ Eventis:這個效果出現前,還有程序上的闡明199,發問200,而可期待其 08/24 00:20
→ hcya:易的履行情形,否則只要有一位客人拿出一開始的繳費證明,主 08/24 00:20
→ hcya:張「未履行」三個字,店家就只能視同自認? 08/24 00:21
→ Eventis:開示而未能開示的範圍內當然都是他必要的範圍. 08/24 00:21
推 hcya:您的意思是 在某些個案中 「已履行」的具體主張可能亦不屬於 08/24 00:23
→ Eventis:讓店家可以只用"已履行"三字來否認,無異於只有消費者單純 08/24 00:23
→ hcya:店家可期待開示的內容? 08/24 00:23
→ Eventis:敗訴,或者法院上下其手兩種結果. 08/24 00:24
→ Eventis:此外需註明的,一般而言這種情況都是短消滅時效:) 08/24 00:24
→ hcya:以買賣契約來說 就是15年時效啊 08/24 00:24
→ Eventis:更何況,這種不知或不記憶之情形,是否視同自認,280II本就有 08/24 00:25
→ Eventis:規定可由法院判斷,這裡同樣沒有過苛的地方. 08/24 00:26
→ Eventis:127(8),同時這裡商品限動產:) 08/24 00:26
推 hcya:所以在某些情形中 店家對於消費者「未履行」的主張,回答「不 08/24 00:27
→ hcya:記憶」,法院可能判斷其「並非視同自認」 08/24 00:27
→ Eventis:同樣的,這裡既然有"可期待",自然也不是當然就一定擬制. 08/24 00:28
→ hcya:然後呢,此時怎麼辦呢^^ 08/24 00:28
→ hcya:消費者(原告):「店家未履行」 店家:「應該已履行,但我記不 08/24 00:29
→ hcya:得」 法院:「這麼久以前的事記不得有理,並非視同自認。」 08/24 00:29
→ Eventis:"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08/24 00:30
→ hcya:然後呢?誰還必須再繼續主張? 08/24 00:30
→ Eventis:消費者就繼續來哭哭證明這個消極事實:) 08/24 00:31
→ hcya:嗯那個法條我懂 所以...是誰要需要再進一步主張? 08/24 00:31
→ Eventis:幹嘛"繼續". 08/24 00:31
→ Eventis:幹嘛"再進一步"? 08/24 00:31
→ hcya:嗯所以是消費者囉?但消極事實就是不可能證明嘛 主張責任會要 08/24 00:32
→ Eventis:根本就不用再進一步了啊,就到這裡就停了,法院不是採認否認 08/24 00:32
→ Eventis:了嗎? 08/24 00:32
→ hcya:求一方主張其不可能主張的事實? 08/24 00:32
→ Eventis:那就是法院自己在斟酌這個"可不可期待"的問題了. 08/24 00:38
→ Eventis:不可期待時,表示法院認為此事實對他造亦屬不可期待,同樣亦 08/24 00:39
→ Eventis:不期待被告能為之證明(否則又何以不期待能為之說明?);故而 08/24 00:39
→ Eventis:這裡評價兩造證明的難易並無意義,實際上已經在那一個期待 08/24 00:40
→ Eventis:中被涵括了. 08/24 00:40
→ Eventis:這裡法院同樣也認為即便是積極事實,也不可能證明,故而仍由 08/24 00:41
→ Eventis:原本主張消極事實而據以獲得法律效果者,為使法院採認其主 08/24 00:42
→ Eventis:張而為證明罷了. 08/24 00:42
→ Eventis:而就消極事實,過去實務也非都一律轉換,比如28上1739,"非債 08/24 00:46
→ Eventis:清償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以債務不存在為其成立要件之一 08/24 00:46
→ Eventis:,主張此項請求權成立之原告,應就債務不存在之事實負舉證 08/24 00:46
→ Eventis:之責任。" 08/24 00:46
→ Eventis:相比起來,主張責任起碼還要求對造相當的協力義務,法官的闡 08/24 00:47
→ Eventis:明義務,事證偏在時個案斟酌的情形,的確是較硬性規定溫暖而 08/24 00:48
→ Eventis:富有人性,值得當事人信賴得多啊Orz 08/24 00:48
推 hcya:原來主張責任是這樣操作 我明白了 謝謝您耐心的說明和回答^^ 08/24 00:50
推 hcya:不過法官個案斟酌的彈性大 相對的缺點就是可預測性降低 以及 08/24 00:54
→ hcya:審判長主觀意識對判決結果的影響加重 是否真的比較妥適、比較 08/24 00:55
→ hcya:值得當事人信賴 我還是先持保留態度:) 08/24 00:55
→ Eventis:前面還是有199,200的闡明,邱公這一系的說法,講到了極端就 08/24 00:58
→ Eventis:是法官跟兩造坐下來喝咖啡,進行法律上的"探討"(謎),同時要 08/24 00:59
→ Eventis:搭配邱公那裡對法官"專注完美,近乎苛求"的標準,才能一氣貫 08/24 00:59
→ Eventis:通,"理論上",如果法官聰敏,智慧,而公正如h大,如邱公所設想 08/24 01:01
→ Eventis:應該是會讓大家碰到紛爭就"開開心心的上法院請法官做評判" 08/24 01:02
→ Eventis:"理論上"....... 08/24 01:02
→ Eventis:但是邱公的理論諸多地方都仰賴法官的操作,的確相當明顯. 08/24 01:03
→ Eventis:作為理論的實踐者,他也很努力在施力在法治教育,考試與訓練 08/24 01:04
→ Eventis:司訓一定會碰到他啊,h大可以試著戰看看XDXDXDDDDDDDDDDD 08/24 01:09
→ Eventis:也不敢說讀起來心得與原版相類或扭曲,不過搭配起來去理解, 08/24 01:10
→ Eventis:確實"操作得好"的話是利器,"理論上".............. 08/24 01:11
→ Eventis:當然邱公學說最殺人無形的一點,就是要嘛抱著法條不放,要嘛 08/24 01:17
→ Eventis:就把學說變成法條Orz 08/24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