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公司交付了一份新的人事保證書給我,但越看越不舒服,
其中有個部份:
需保證被保證人於解顧或辭退時,按公司規定辦妥移交手續,
無條件自行離職,絕不要求任何補償,如有任何糾葛,
當由本連帶保證人負責解決。
想請教幾個問題:
1、此條款是否違法。
是否等於公司可以任意辭退員工而不需負責。有效嗎?
2、要求連帶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是否有效。
3、本人之保人先前所附保證書未滿三年,是否可以拒簽此保證書,而以前份保證書為保證。
4、公司要求連保人附1份身分證影本,
但主管要求我附兩份影本,
我們是都會在影本上附註XX事項專用。
但多出來這一份是否會造成問題。
5、此保證書未加蓋公司印,可否視為證據?
6、不離職能拒簽本保證書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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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世間最可悲的一件事;
莫過於人世本來就是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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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eblessme 來自: 211.79.38.197 (09/15 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