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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hcya:有人突然冒出歸責駕駛未盡注意義務,並因事故結果發生而視為 09/22 10:14 : → hcya:駕駛未做隨時停車準備,這樣的見解很奇怪。並且,在雨霧中必 09/22 10:15 : → hcya:須保持速限5,否則發生事故就「一定」要負過失傷害罪,這樣的 09/22 10:15 : → hcya:見解也違反使用交通的目的,d大的說法很奇怪? 09/22 10:16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 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 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 號誌指示之限制。 我說的是紅色那幾個字 要其怪也是法條奇怪不是我吧 人家就明定有雨的時候要減速慢行到做好隨時停車的準備 如果有減速到做好隨時停車的準備那就應該能停下不會發生事故不是嗎? 所以我說在"雨天"注意義務被加重了 有沒有視線不明難以知曉 不過沒停下就是沒做好隨時停車的準備 和雖然酒精雖然不到0.55有事故就是不能安全駕駛一樣 不是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70.205
bsfskuld:你法條適用的推斷,完全忽略物理慣性上急煞仍會有一段滑 09/22 15:23
bsfskuld:行距離及雨天輪胎濕滑加長滑行距離的變因,不能說事故發 09/22 15:24
bsfskuld:生一定是因為用車人沒做好隨時停車的準備。更別論面對突 09/22 15:25
bsfskuld:發事故時個案上是否能期待當事人正確反應的問題。 09/22 15:25
snowtoya:在實務上駕駛正面撞到人,被認為有過失的機會95% 09/22 16:11
snowtoya:以前老師(法官)說唯一有機會應該是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上 09/22 16:14
snowtoya:突然有人從安全島衝出來到內側車道上的情況 09/22 16:14
snowtoya:所以原原PO要完全無過失真的頗難(只能說他衰) 09/22 16:15
yuusnow:前車能反應而後車不能,原PO就吃虧吃很大 09/22 17:23
OAzenO:法條就是這麼死 沒辦法 除非多寫個"應盡量"才有裁量空間 09/22 17:34
hcya:容許風險、期待可能性、因果關係...是否成罪的要件還很多啊 09/22 19:52
hcya:再說「減速慢行 做隨時停車準備」是原則的宣示 並不代表一撞 09/22 19:53
snowtoya:把學理那套拿到實務上是很難work的,請習慣,不然就考上 09/22 19:53
hcya:到就代表「沒做停車準備」 09/22 19:53
snowtoya:法官,你就有一咪咪機會改變了(當然還是可能被上級法院 09/22 19:54
snowtoya:推翻XD) 09/22 19:54
hcya:明明就做不合理的解釋 卻全部都怪到法條規定不當 這樣的司法 09/22 19:54
hcya:者不是很負責任喔 09/22 19:55
snowtoya:你當然可以罵他不負責任啊 我們法官老師也覺得爛 09/22 19:55
snowtoya:但實務就是這樣運作,人家來問問題 也只能告訴他實務答案 09/22 19:55
hcya:問題是 你確定現在實務的作法還是這麼不合理嗎~現在和十年前 09/22 19:56
hcya: 以及你我老師那個年代 已經很不一樣了喔~ 09/22 19:56
snowtoya:我上那位法官的課是一年前不是十年前耶 09/22 19:56
snowtoya:那位是正在地院工作的法官 09/22 19:57
snowtoya:所以很顯然地院還是那樣判定的啊 09/22 19:57
hcya:那你下次幫忙問問他 現在實務有沒有很多撞到人卻被認定沒過失 09/22 19:57
hcya: 或是認定違規與結果並無因果關係的判決^^ 09/22 19:57
hcya:尤其是路旁行人忽然衝出來的情形(不是高速公路) 09/22 19:58
snowtoya:我已經離開那個學校了=w= 現在學校只有民庭法官 09/22 19:58
snowtoya:那位刑庭法官當初就很明確說了,一般道路上突然有人衝出 09/22 19:58
snowtoya:來的情況,也很難被判無過失 09/22 19:58
snowtoya:他說被判無過失的情況非常少,所以才舉高速公路的例子 09/22 19:59
snowtoya:那時問他說 如果是高速公路外側車道呢?他很為難的想了想 09/22 19:59
snowtoya:說恐怕也有點難(無過失) 當然不是完全不可能 只機會不大 09/22 19:59
hcya:那請問他年紀大概多大呢? 09/22 20:00
hcya:應該是說 有過失的判決當然有 但顯無過失的案件 自然會判無罪 09/22 20:03
snowtoya:我想不到四十吧= = 或頂多四十出頭 09/22 20:03
hcya:但以碰撞結果作為過失的論述 是絕對不合理的~ 09/22 20:06
hcya:我不太欣賞用奇怪的論理回答別人 明明顯然不合理 然後就回說 09/22 20:07
snowtoya:結論就是 車撞人要無過失非常難啦 09/22 20:08
snowtoya:學理討論是學理討論 實務是實務 我贊成法律人在實務上主 09/22 20:09
hcya:實務就是這樣 但往往不盡然啊~讓很多法律人都無故吃悶虧~ 09/22 20:09
hcya:(非針對特定人 我也不保證本案無過失 只是對象現有感而發XD) 09/22 20:10
snowtoya:張"真正合理"的情況,但在回答人家問題時又是另一回事 09/22 20:10
hcya:我覺得 可以回答很難 而原因是「未注意車前狀況」是個蠻重的 09/22 20:11
snowtoya:就像我偶爾看到法律人在一般板友問問題時甲乙丙說都跑出 09/22 20:11
snowtoya:來時就覺得超無言= =人家就只是想知道"可能"的情況而已啊 09/22 20:11
snowtoya:很多事只是學理上的討論,實務上根本不承認,要討論OK 09/22 20:11
snowtoya:但也要挑對場合 09/22 20:12
hcya:注意義務。但若一竿子推翻一艘船 不管什麼情形 只要類似案件 09/22 20:12
snowtoya:原原PO的情況,我認為要無過失很難,至於實務上這麼做合 09/22 20:12
snowtoya:不合理,可以討論,但不要給原原PO太大希望 這是我的看法 09/22 20:13
hcya:都表達幾乎不可能 且不附論理 那就有問題~ 09/22 20:13
snowtoya:這就是法律人的思維跟一般人不同之處,一般人大多只想知 09/22 20:14
snowtoya:道"我這樣會不會有事" 你跟他說其他太多他不見得有興趣 09/22 20:14
snowtoya:給人家抱太大希望更可怕 09/22 20:15
snowtoya:我完全同意實務上這樣不合理,但目前就是這個樣子= = 09/22 20:15
hcya:我知道有很多人都有這樣的印象,但其實您若去法源法律網 選擇 09/22 20:18
hcya:地院刑事判決 然後輸入「過失傷害」、「車前狀況」、「無罪」 09/22 20:18
hcya:等關鍵字 看看有多少無罪判決 也許就會了解我的意思^^ 09/22 20:19
snowtoya:我想你應該看被認定有無過失的比例到底多少 09/22 20:20
snowtoya:車禍案件訴訟每年數量肯定都很驚人= = 09/22 20:20
snowtoya:你看到十件二十件無罪當然覺得很多,問題這類案件也許有 09/22 20:21
snowtoya:數千件啊 09/22 20:21
hcya:那您要不要說說「不合理」的判有罪之案件有幾個? 09/22 20:24
hcya:我的意思是 除非一律都判有過失 或是說無過失案件是萬中選一 09/22 20:25
hcya:這麼誇張,否則跳脫個案案情的討論,而只以統計數字或「很多 09/22 20:25
hcya:」、「很少」這種概括的詞,作為個案會被認定「有過失」或「 09/22 20:26
hcya:無過失」的論理,好像不是很有意義?^^ 09/22 20:26
snowtoya:我是說 "實務上用以認定有無過失的標準" 個人以為不妥 09/22 20:30
snowtoya:而我也說,實務上(至少就我們該位刑庭法官老師的看法) 09/22 20:30
snowtoya:認定標準就是"車前撞到人你就先輸90%"了 09/22 20:30
snowtoya:你硬要跟我爭辯比例、舉證之類 一點意義都沒有 09/22 20:31
snowtoya:標準又不是我認定的,判決也不是我判的啊 09/22 20:31
hcya:我了解您的意思。這樣的說法就比較中道,但您一開始的推文說 09/22 20:33
snowtoya:你說這樣認定不合理,我也同意你所說的"不合理" 09/22 20:33
snowtoya:甚至我們老師也覺得不合理但他很無奈說實務就是這樣 09/22 20:34
hcya:某位法官說無過失「唯一」的機會應該只有在高速公路上撞人 09/22 20:34
snowtoya:那所以呢?那能改變什麼事實嗎? 09/22 20:34
hcya: 並且說實務就是這樣要習慣 這種全稱的詞就有些誇張了^^ 09/22 20:34
snowtoya:我所謂的"唯一"是指幾乎立刻就可以決定無過失 09/22 20:35
snowtoya:當然還是得針對每個個案做決定啊 09/22 20:35
hcya:你是說「95%認定有過失 唯一有機會是...」 09/22 20:36
snowtoya:只是若不是在我所說的那個高速公路情況,很難被認無過失 09/22 20:37
hcya:好啦硬抓語病太不厚道了XD 我要表達的意思是 若表達「實務上 09/22 20:37
snowtoya:推文本來就沒辦法精準表達意思,不然你要不要跟我爭論 09/22 20:37
snowtoya:高速公路內側突然有人跑出來的機會真的有到所有車禍的5%? 09/22 20:38
hcya:撞到人 認定有過失的比例很高 但也有少數確實無法注意 而被認 09/22 20:38
hcya:定無過失的案例 要怎麼做你可以自己斟酌」應該比「實務上撞到 09/22 20:38
hcya:人很難認定無過失 雖然不合理但就是這樣」的說法好很多~ 09/22 20:39
snowtoya:老實說我一開始根本不想推那麼多,只是覺得前篇文一堆人 09/22 20:39
hcya:應該說 兩者都是對的 只是角度的不同 但後者會帶給讀者很多的 09/22 20:39
snowtoya:認為原PO應會被認無過失覺得太樂觀而已 09/22 20:40
snowtoya:才想跳出來講兩句"實務上"看法,要是我是第一個跟原PO 09/22 20:40
hcya:無力感、以及對法律的不信任 若能避免應該會更好^^ 09/22 20:40
snowtoya:說這些話的,我不會只講那幾句 09/22 20:40
hcya:嗯了解~ 09/22 20:47
depravity:h兄 您有沒有想過一件事情 09/22 21:22
depravity:那就是為何法條要特別列舉出這些狀況然後規定的特別嚴格 09/22 21:22
depravity:b兄 我沒有忽略啊 我在前篇推文就說了 09/22 21:24
depravity:若車況和反應30能停下就能開30 5才能停下請龜速前進 09/22 21:25
depravity:就是因為雨天危險性大增 所以才要妳"減速慢行" 09/22 21:26
depravity:所以減速時就得把這些因素考慮進去不然隨便減點有啥用?? 09/22 21:26
depravity:要是所有的情況都用同樣的標準那有第一款就好了 09/22 21:28
depravity:何必特別列出第二款這些情況特別要求減速慢行做停車準備 09/22 21:28
depravity:沒有任何一台車設計是要時速幾十才能動個位數就不能跑吧 09/22 21:29
depravity:為了一時的方便枉顧他人的安全科以較重的責任有何錯之? 09/22 21:30
depravity:畢竟人撞到車車內的人通常不會有事反過來卻通常都有事@@ 09/22 21:33
bsfskuld:個人以為de大的說法似乎有結果論的意味,行車時狀況千百 09/22 22:00
bsfskuld:種,以de大你的見解來判斷會否給行車人過苛的責任要求? 09/22 22:02
bsfskuld:且以這件案子看,若輔以de大的見解,則行車人幾無路權可 09/22 22:03
bsfskuld:言,光注意有沒有白目來找死就夠嗆了,個人以為有點不妥 09/22 22:05
hcya:回d大 你說的雨天要比較慢、要比晴天盡更高注意義務 這是沒錯 09/22 22:16
hcya:的 但刑法此時要求某些駕駛的注意義務需要高到只能時速5或10? 09/22 22:17
hcya: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因為這樣只要下雨(不論大小)就不用開車了 09/22 22:18
hcya:,走路更快。而且你引的法條沒有排除高速公路,所以你的意思 09/22 22:19
hcya:是 只要有滴雨 高速公路的速限也只能5 or 10嗎? 09/22 22:19
hcya:交通安全很重要 但順暢的交通也很重要。若真要絕對不能出事 09/22 22:20
hcya:那一個駕駛應該綠燈時也要在路口停下,確認沒人闖紅燈才能走 09/22 22:20
hcya:、平常時速只能開10,不論如何都要能立刻停車、如果路邊有物 09/22 22:22
hcya:品會造成視線死角 則就需停車查看 確定沒人會衝出來 才能繼續 09/22 22:22
hcya:開。的確,若照上述要求,交通會很安全,幾乎不可能會有任何 09/22 22:22
hcya:事故了。但順暢的交通不可得,完全失去開車的目的了~ 09/22 22:24
hcya:這就是「容許風險」理論的意義--許多社會行為一定會造成一些 09/22 22:25
bsfskuld:高速公路排除了吧,哪條高速公路沒有速限的?de大引的條 09/22 22:26
hcya:危險,但只要在容許的限度內,發生事故是不可預期的風險,不 09/22 22:26
bsfskuld:文有寫明是針對沒有標誌速限的路段 09/22 22:26
hcya:能歸責於行為人。 09/22 22:27
hcya:喔對這是我疏忽XD 不過依d大的說法 這些情況要特別嚴格 因為 09/22 22:29
hcya:雨天危險性大增 所以就慢得絕對不能撞到人 否則就是為了自己 09/22 22:29
hcya:一時方便而枉顧他人安全...似乎重點是雨天 而有沒有速限 應在 09/22 22:30
hcya:所不問 方為合理?再說相關規則不也有概括的速限規定嗎(我記 09/22 22:30
hcya:得是市區40、郊區50..印象中) 09/22 22:31
bsfskuld:所以我一直很好奇為何會適用這條文... 09/22 22:39
hcya:然後 順便再回一下本篇前面我表達了一些重要的成罪前提 然後 09/22 22:46
hcya:snow大回說「把學理那套拿到實務上很難work 請習慣」我各從我 09/22 22:47
hcya:家邊旁的士林地院找一個無罪判決代表:容許風險90交易217、預 09/22 22:48
hcya:見可能性98交簡上4、因果關係91交易233。當然這只是代表,其 09/22 22:50
hcya:他判決多的是。不要隨便憑印象說這只是理論,也許您曾在實務 09/22 22:52
hcya:中遭受一些挫折,但要從那個角度去看待一件事,端視我們的心 09/22 22:53
hcya:態如何^^ 09/22 22:54
snowtoya:我早就說了,請你看有罪沒罪的"比例" 從來就沒有說 09/22 23:09
snowtoya:"不可能"會判"無過失" = = 09/22 23:09
snowtoya:我還是老話一句,請不要繼續在人家來問的"實務問題"裡 09/22 23:12
snowtoya:一直主張你的"學說理念" 要討論真的可以另開標題 09/22 23:13
snowtoya:總之我看法就"原PO情形在實務要被認無過失不太容易"(完) 09/22 23:18
hcya:「因果關係」、「期待可能性」叫說「學說理念」,不是「實務 09/22 23:20
hcya:問題」?也太誇張了吧。比例?有多少無因果關係卻仍被判有罪 09/22 23:21
snowtoya:還有你要不要仔細再看一下90,交易,217在講啥 09/22 23:22
hcya:?我已經舉實際案例告訴你那不只是學說的空言了,難道還要我 09/22 23:22
hcya:一一統計比例給你才行? 09/22 23:23
snowtoya:那明明是告訴人(重機騎士)撞被告(汽車) 09/22 23:24
snowtoya:身為法律人連判決都不看清楚這樣對嗎Orz 09/22 23:24
hcya:再說本篇15樓前的推文 都是在講通案 不是在說本案吧? 09/22 23:25
snowtoya:請看清楚 是重機撞汽車右後方,兩人皆違規 09/22 23:25
snowtoya:我真覺得自己沒必要再跟連判決都不看清楚就拿來當例子的 09/22 23:25
snowtoya:人討論什麼法律了= = 你自便吧 (超無言) 09/22 23:26
hcya:引用那則判決要表達的是容許風險在實務上的運作 和誰撞誰有什 09/22 23:27
hcya:麼關係?兩人皆違規 邏輯上不就推出被告有違規嗎?哪裡沒看 09/22 23:28
hcya:清楚了? 09/22 23:28
snowtoya:= =我現在已經搞不懂你是看判決有問題還是邏輯有問題了 09/22 23:29
snowtoya:我在講的是"車前撞人成立過失傷害機會很高" 09/22 23:30
snowtoya:我剛提的那案子明明就不是車前撞人 是被撞OK? 09/22 23:30
snowtoya:被告雖有違規,但其對於告訴人會因其違規而撞上自己沒有 09/22 23:31
snowtoya:預見,所以不構成過失傷害,那判決明明就寫得很清楚 09/22 23:31
hcya:我現在不是在講個案 是在講通案 十五樓以前講的也都是通案 09/22 23:31
hcya:在11樓我說「容許風險、預期可能性、因果關係」是成罪的前提 09/22 23:31
hcya:13樓你說「把學說那套用在實務很難work要習慣」,所以現在我 09/22 23:32
hcya:引判決跟你說那些原則不只是學說理論 同樣是實務見解。這樣你 09/22 23:33
hcya:能了解我的邏輯嗎? 09/22 23:33
snowtoya:不能 因為你根本就對於我在十三樓講的話理解錯誤 09/22 23:33
hcya:喔?怎麼說? 09/22 23:34
snowtoya:我快斷網路了,簡單來說,我所謂的學理當然是指"跟實務 09/22 23:37
snowtoya:不符的學理"啊 就像跟未滿十四歲人發生性行為 09/22 23:37
snowtoya:"學理上"都認為行為人應知該被害人未滿十四歲 09/22 23:37
snowtoya:但實務上大多就是認定"管你知不知道反正就是判你有罪" 09/22 23:38
snowtoya:在這時候我認為"學理上那套在實務不WORK",如果有人來問 09/22 23:38
snowtoya:他跟未滿十四歲人發生性行為被告,會不會怎樣 09/22 23:38
snowtoya:我也不會一直跟他說"學說上你要知道對方未滿十四歲才會成 09/22 23:39
snowtoya:罪啦"之類的話,因為沒有意義啊,實務上就不是這樣 09/22 23:39
snowtoya:至於學說跟實務本來就相合的...還需要你舉例證明嗎= = 09/22 23:39
hcya:那你13樓是在講哪一門「與實務不符的學理」呢? 09/22 23:40
snowtoya:我是指前篇一直說什麼"如果你沒預見可能性之類就無過失" 09/22 23:41
snowtoya:之類的言論(我沒時間去翻前文了) 在本案"車前撞人"裡 09/22 23:41
snowtoya:基本上其實不太有爭執空間 09/22 23:42
hcya:實務上曾有判決認為「如果無預見可能性,仍有過失」? 09/22 23:42
snowtoya:喔拜託 我再兩分鐘就要斷網別再鬼打牆了 09/22 23:43
snowtoya:車前撞人我就跟你說了,基本上都會認為有注意義務違反 09/22 23:43
snowtoya:但其實"實際上"很多狀況(像本案)根本很難避免 09/22 23:44
snowtoya:實務還是認為你"應注意未注意" 09/22 23:44
hcya:好啦再吵也沒意義XD 我了解你意思了 希望你也了解我意思 晚安 09/22 23:44
snowtoya:再換句話說,我們認為"他沒預見性啊應該無過失" 09/22 23:45
snowtoya:但法院還是認為"他應該要預見" 這才是問題所在 09/22 23:45
snowtoya:重點在於法院課予駕駛人過苛的注意義務 09/22 23:45
hcya:但這就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啊 說「學理上這些情形都叫很難避免」 09/22 23:46
Beijingman:推"法院課予駕駛人過苛的注意義務" 09/22 23:46
snowtoya:並不是說法院在"違背學說OR法條"審判 09/22 23:46
hcya:好像怪怪的~畢竟法官應該更了解個案的事實? 09/22 23:46
hcya:斷網了嗎~那個結論我也贊同 謝謝你的討論和回覆 晚安啦^^ 09/22 23:48
snowtoya:有時候這也是無可避免,像227要是大家都主張"不知被害者 09/22 23:50
snowtoya:年紀"以脫罪,那大家都主張不知就好,變成很難成立該罪 09/22 23:51
snowtoya:會賦予駕駛人較高注意義務也是為保護弱勢行人 09/22 23:51
snowtoya:但有時這樣的習慣下來不可避免也會造成不少弊病 09/22 23:52
snowtoya:(不要問我為啥還沒斷網= =我也不知道) 09/22 23:52
snowtoya:不過我也要去睡了, 晚安XD 09/22 23:53
wkz:這類正面碰撞的事故,在科技進步,監視器與行車監視系統增多的 09/23 00:06
wkz:情形下,當事人如能提供這些資料的確能影響法官在事實認定上心 09/23 00:08
wkz:證的形成,所以近來是越來越多判決出現正面發生碰撞,但因當事 09/23 00:10
wkz:人無法注意或根本無法反應閃避而獲得無罪的判決出現。 09/23 00:11
shiva999:火車撞到任何物.都可確定無過失.對吧? 呵呵 ^_^ 09/23 02:21
owenkuo:所以說現在裝個行車紀錄器 比花時間去和審判長辯有無過失 09/23 07:57
owenkuo:來得有用的多:p 09/23 07:57
snowtoya:火車沒有撞到任何物都無過失呀 冏 如果事先就得知消息 09/23 08:37
snowtoya:不能說"這是我的路我撞下去也沒差" 09/23 08:37
snowtoya:還有我不認為我所提純是h板友所認為的"事實認定"問題 09/23 08:38
snowtoya:包括直接認定借人頭就是"故意幫助犯"、227實務上不管知不 09/23 08:39
snowtoya:知情、幾近無限上綱的駕駛人注意義務 已不單僅是事實認定 09/23 08:40
bsfskuld:227並沒有不管知不知情,之前就有判決因為幼童外表過於 09/23 08:53
bsfskuld:成熟而判定被告無故意無罪的新聞。227依然是以客觀情狀 09/23 08:53
bsfskuld:判別被告是否有故意。 09/23 08:54
snowtoya:對 可是比例很少 那個判決出來時還曾拿到課堂討論了下 09/23 08:57
snowtoya:就像借人頭給人那一定也有例外,只是普遍都認定是幫助犯 09/23 08:59
snowtoya:基本上跟學理上認為幫助犯應知情才構成不同 09/23 09:00
Eventis:227那個不是有很早的62年第一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三),對於 09/23 09:30
Eventis:修法前221II,不以明知為必要,只要有不確定故意即可. 09/23 09:31
Eventis:既不採甲說以事實上足齡為已足,亦不同於乙說需"明知"方可. 09/23 09:34
Eventis:而且通過14歲這個檢驗就高興還太早,因為後面還有一個16歲 09/23 09:43
Eventis:等著Orz 09/23 09:43
hcya:人頭戶.. 我聽過的說法是有罪無罪一半一半。基本上一直講比例 09/23 12:34
hcya:多 比例少 是很空泛的(而且往往又都是「聽說」,二手消息), 09/23 12:34
hcya:比例本身是否能當作論理方式已有問題,就算可以,也要提出具 09/23 12:35
hcya:體的數字,個人覺得才有意義。 09/23 12:35
hcya:再者判定中認定個案中駕駛人未盡注意義務、人頭戶構成故意幫 09/23 12:41
hcya: 決 09/23 12:41
hcya:助犯,也都是有寫得心證之理由的。理由之妥當性可以評論,但 09/23 12:41
hcya:並非如上述snow大所說的是「直接認定」~ 09/23 12:42
hcya:舉查詢出來編號第1號的士林地院99審簡995判決為例 判決認定任 09/23 12:53
hcya:何人均可開戶、求職不需交戶頭提款卡、詐騙猖厥、被告智識程 09/23 12:54
hcya:度非低,認定被告有間接之幫助故意。我們可以評論個案上法院 09/23 12:54
hcya:推論太快、有罪心證太過寬鬆、補強證據不夠等等,但若說「法 09/23 12:56
hcya:院全無論理,直接認定有故意」的話就是錯的。我看不出有哪裡 09/23 12:57
hcya:學說和實務不符的地方。若s大認為有,是否能表示學說通說是怎 09/23 12:57
hcya:樣、法院那則判決與該學說不符,而不要做空泛(聽說、普遍認定 09/23 12:58
hcya:、是少數..)及與事實不符(說判決無論理直接認定)的指責~ 09/23 12:59
hcya:否則徒增讀者的無力感,也對眾法官非常不公平~ 09/23 13:02
snowtoya:那你講的不也是"聽說"= =?至少我聽的是法官上課講的 09/23 14:59
snowtoya:我真的不想再回應了 話不投機半句多 你高興就好吧ˇˇ 09/23 14:59
depravity:各位加油啊 還有63 我想看她爆啊 XD 09/23 15:03
hcya:我正是要突顯你聽說我聽說大家聽說的都不同 所以很危險~ 09/23 18:34
depravity:所以請板主開賭盤再請原PO鑑定結果出來回報一下這樣嗎^^ 09/23 18:43
hoboks:好久沒看到這麼熱鬧 幫推 09/23 19:01
Eventis:不一一點進判決書檢所了,判決書檢索系統,詐欺為案由, 09/24 15:47
Eventis:自99/1/1至今,以(無罪)&(幫助)為關鍵字,凡43筆;以幫助意圖 09/24 15:50
Eventis:為)作關鍵字,凡367筆. 09/24 15:51
Eventis:附帶一提,同院同案由同期間,以(簡易判決)&(不宜逕以簡易判 09/24 15:56
Eventis:決處刑)為關鍵字,凡28筆;其中非屬此類案件計99易2287,99易 09/24 16:04
Eventis:1830共2筆;無罪判決計僅98易2048凡1筆;其中因認罪答辯復轉 09/24 16:09
Eventis:為簡式程序或簡易判決者,99簡28,99簡687,99簡544,99簡989, 09/24 16:10
Eventis:99簡1413,99簡1651,98易2424,99易665,99簡493,99易895, 09/24 16:10
Eventis:99易2002,99簡2716,99簡2846,99易1780,99易1811共15筆; 09/24 16:11
Eventis:餘經通常審判程序為有罪判決,計99易724,99易1392,99易834, 09/24 16:14
Eventis:99易787,99易561,98易3751,98易2041,98易3213凡8筆. 09/24 16:16
Eventis:前述無罪尚漏列98易緝189凡1筆,與上列無罪共計2筆;另有一 09/24 16:17
Eventis:關鍵字使用不佳而一同檢索取得上訴案件1筆(駁回). 09/24 16:18
hcya:謝謝E大這麼用心^^ 09/24 20:20
Eventis:單就數字來看,無罪的比例並不高;同時另一個看得到數字,士 09/24 22:05
Eventis:林內湖兩處簡易庭幫助詐欺的簡易判決處刑計108筆,撿回來的 09/24 22:08
Eventis:比例也並不算高. 09/24 22:08
hcya:嗯同意 這樣非常有說服力^^ 09/24 23:56
Eventis:說服什麼我覺得也還好,其實個案看進去才能比較,畢竟在這些 09/25 11:18
Eventis:數字裡看不見哪些是死而無怨,哪些是誤蹈法網,證據或論理是 09/25 11:19
Eventis:否充分,都被數字蓋住了,而且其實對於關鍵即斷案是否合乎學 09/25 11:20
Eventis:理上要求這點,並不是很有直接連結的數字. 09/25 11:21
hcya:這當然。因為您推文中只有「數字」與「無罪比例不高」兩點 因 09/25 12:31
hcya:此我表明這樣的數據推導出該結論 很有說服力~尚未論及其他^^ 09/25 12:33
Eventis:其實不論有罪無罪,簡易判決就算了,到通常程序基本上還是會 09/25 13:07
Eventis:論理,形式上通常也嵌合,不過得心證之理由嘛@@a 09/25 13:08
Eventis:h大的"我們可以評論..."那部分的問題在幫助詐欺的案件中還 09/25 13:09
Eventis:滿常見的.只不過有一點疑惑的是,大多案件中,正犯幾乎未落 09/25 13:10
Eventis:網,而幫助行為的過程,大多都只能寫某日(詐騙行為前)某時, 09/25 13:11
Eventis:交付與不詳人(或某化名);往往被告必須自己證明該交付情事, 09/25 13:11
Eventis:並且法院得心證過程,向以"衡施行詐術者為使己不法行為所取 09/25 13:14
Eventis:財物必歸其所有,當未逕自取用非基於原帳戶所有人意思而脫 09/25 13:14
Eventis:其持有之帳戶,以防帳戶所有人逕自領出款項或掛失帳戶,致 09/25 13:14
Eventis:處心積慮所取財物卻反由帳戶所有人不勞而獲或帳戶經凍結而 09/25 13:15
Eventis:一切均歸徒勞之風險,是必確保該帳戶之管領及使用業經原所 09/25 13:15
Eventis:有人同意。"而復要求被告對其管領帳戶高度注意之義務.論理 09/25 13:18
Eventis:時,常僅思及對人頭帳戶詐騙猖獗,媒體時有報導,行庫機關更 09/25 13:19
Eventis:廣為呼籲,"依一般人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自可產生該收受 09/25 13:20
Eventis:帳戶者係用於不法犯罪之合理懷疑",這*聰明*義務也實在過於 09/25 13:20
Eventis:為難. 09/25 13:20
Eventis:如果真的呼籲就有此警覺或有此認識,那這世上就不會有詐騙 09/25 13:21
Eventis:案了,從有利於被告的角度觀之,正因為履有報導與呼籲,才更 09/25 13:22
Eventis:顯這是一般人都可能陷入之錯誤與疏忽. 09/25 13:22
Eventis:而前面的部分則更為困難,被告如果只是單純交待相關事實,對 09/25 13:23
Eventis:法院而言,亦無異於幽靈抗辯,即便能指出報導,通聯,亦僅能舉 09/25 13:23
Eventis:證有該求職事實,有該項聯絡,但對幫助故意(幫助行為之行止) 09/25 13:24
Eventis:尚無從開解.在幫助的雙重故意,特別是幫助既遂之故意;以及 09/25 13:25
Eventis:正犯不法性的論立部分(大多皆需在欠缺正犯判決,或正犯缺席 09/25 13:28
Eventis:之情形,論立正犯之不法,俾使限制從屬之共犯得以論立);是否 09/25 13:30
Eventis:真有相當、確實之證據(40台上86)來充分支持論罪之要件(32 09/25 13:33
snowtoya:E大好認真XD 我比較壞心,反正該講的講了,信不信隨人 09/25 13:33
Eventis:上67),或有因被告之抗辯或虛偽不足以證明為證(30上482),皆 09/25 13:35
Eventis:非無疑. 09/25 13:35
Eventis:其實我沒有特別要看哪一方耶,只是剛好碰到幫助詐欺所以挑 09/25 13:36
Eventis:出來聊一下,上面列的有罪判決都不難找到類似的"判得太輕巧 09/25 13:36
snowtoya:嗯,我是對於您跟D板友都很認真回答問題找判決佐證一事感 09/25 13:37
Eventis:"的地方,雖說要求檢調積極正面的去舉證有現實上的困難,但 09/25 13:38
snowtoya:到萬分欽佩,除非寫報告或是考試不然我都很懶得這麼做ORZ 09/25 13:38
Eventis:被告(特別是被法院判斷違反*聰明義務*的被告)也可憐了些. 09/25 13:38
Eventis:但是也想不出法院除了這麼輕巧的判下去之外,還有什麼好方 09/25 13:39
Eventis:法來處理這類人頭的罪責問題. 09/25 13:40
Eventis:怎麼思考都還是只剩下"鐵口直斷"這一條道路可用. 09/25 13:40
snowtoya:賣人戶頭構成幫助詐欺還算小事,要是幫助擄人勒贖就... 09/25 13:41
Eventis:就會像某陳法官的反問一樣"你判得下去嗎?"....@@a 09/25 13:50
Eventis:加個"前陣子上過新聞的"當修飾好了,這樣比較不會像幽靈抗 09/25 13:51
Eventis:辯XD 09/25 13:51
Eventis:不過我覺得這些沒有什麼標準答案,最多也就是各紓己見一番, 09/25 13:52
Eventis:或者,就坐到位子上去實踐吧,只有嘴巴有時也是沒什麼用的. 09/25 13:53
Eventis:就像一堆老師常嫌法院見解不動如山,但是講歸講,好官他自為 09/25 13:53
Eventis:之,無奈他何也是無奈他何. 09/25 13:54
depravity:換個方式想如果案子沒有"各抒己見"的空間那些敗訴的律師 09/25 15:06
depravity:要怎麼面對當事人(明說 我早知會輸為了錢我不得不接??) 09/25 15:06
Eventis:偷偷跟他說希望不大,勸當事人和解...........@@a 09/25 15:41
depravity:當事人可能僅相信那個拍胸保證必勝願意幫他打官司的律師 09/25 16:14
Eventis:....包贏會從委任變承攬耶.............Orz 09/25 17:31
lzbcgjkw:說的不是很對 05/23 07:29
redskyism:說的不是很對+1 01/07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