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bit (神秘的路人甲)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請問朋友使用我借書證借書不還,有法律 …
時間Tue Sep 28 19:48:07 2010
相信貴校應該有(xx)借書憑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一經查獲,xxxxx的條文再,
光是這條你朋友的立場就輸了.你朋友可以嘗試跟校方人員溝通看看,再期限內把書
追回來或是認賠,至於該學長你可以建議你朋友用普通侵占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
五條第一項條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要成立普通侵占罪必須具備三個要件:第一 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不法所有,是指非法將他人的物,據為自己所有的意思。意圖,是指有這種想法,
也就是意有所圖的意思,這想法會不會實現,則非所問。第二 要有侵占的行為。侵
占一般說來,是指把他人所有之物,移歸作自己所有的意思。第三 所侵占的是自己
持有他人之物。這裡所稱的持有,是指本來是別人所有之物,由於一定的原因,把
這物移轉到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像向人租用車輛、借用書籍,所有人因此將車輛、
書籍交給他使用或閱讀,這時候租用人或借用人與手中的車輛或者書籍的關係,
便是刑法上所稱的持有.
建議是多協調溝通,真的沒必要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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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善用兵者,必以「全」爭於天下,故兵不頓而利可全,此謀攻之法也。
是故百戰百勝,非善之善也﹔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謀攻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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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4.157.233
推 Theme:而且條文裡的所謂的持有,是有權占有 09/28 19:54
→ Theme:95台上4121 09/28 19:57
→ Theme:侵占罪以有法律上或契約上原因而持有者為限 09/28 19:59
→ xbit:所以我說真的沒必要這樣做 09/28 20:03
→ xbit:如何去證明借書的人已經把借來的書籍據為己有?<=光這就頭大 09/28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