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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親戚問我一個問題,就是他最近發生車禍,是由對方因煞車失靈而追撞,導致她 車子有毀損而且受傷,在經過治療之後,最近都有心律不整的問題,我想問的是 1刑事 一審判決對方4個月,而對方不服上訴,檢察官方無上訴,而我這個親戚總共開過二次庭, 他覺得在開庭過程法官較為偏袒被告,而且覺得自己沒有什麼發言機會,很多東西都沒有 補充到,在二審中可否再為補充? 我的想法是,因為只有被告上訴,因此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所以在刑度上應該 也不會再更重了,那我們是不是就直接專心民事的部份? 2民事 在民事的部份,我的想法如下,不知道對不對 (1)主張191-2侵權行為責任 (2)賠償範圍 財產上193 A車子修理費 B醫藥費 非財產上 A慰撫金 195 上面是我的想法,不知道對不對,另外我想問 1車禍鑑定是法院依當事人聲請而為鑑定嗎? 2民事部份是不是還有其他的請求權?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