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親戚問我一個問題,就是他最近發生車禍,是由對方因煞車失靈而追撞,導致她
車子有毀損而且受傷,在經過治療之後,最近都有心律不整的問題,我想問的是
1刑事
一審判決對方4個月,而對方不服上訴,檢察官方無上訴,而我這個親戚總共開過二次庭,
他覺得在開庭過程法官較為偏袒被告,而且覺得自己沒有什麼發言機會,很多東西都沒有
補充到,在二審中可否再為補充?
我的想法是,因為只有被告上訴,因此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所以在刑度上應該
也不會再更重了,那我們是不是就直接專心民事的部份?
2民事
在民事的部份,我的想法如下,不知道對不對
(1)主張191-2侵權行為責任
(2)賠償範圍
財產上193
A車子修理費
B醫藥費
非財產上
A慰撫金 195
上面是我的想法,不知道對不對,另外我想問
1車禍鑑定是法院依當事人聲請而為鑑定嗎?
2民事部份是不是還有其他的請求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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