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略意旨為:共有人間因為對於空地使用而有刑民事糾紛
土地所有權人有10人,但被告所提之分管草圖僅有五人共同分管土地,原告所提之土地
異動索引明顯記載有另外五人,但卻無法在分管圖上顯現。
法官再次傳喚證人,因原告聲請隔離訊問,前一個證人甲作證之證詞:
本塊土地分管當時有十人共有,現實分管是僅有部分共有人同意,未達全體共有人同意
另外五人是當時地主,我們是承租方,之後才陸續向地主購買土地云云。
另一證人乙,則強調其另外五人共有人她都不認識,為何當時分管沒有另外五人共有人她
不知道她只知道現實分管的位置云云。
但後來查出,第二位證人乙的先生(現供有人之一)民88年左右與證人甲一起曾在法院拍賣
時買下未出現於分管草圖之另外五人之一地主之持份,明顯與事實有不一樣的陳述,
證人有具結。請教各位先進,這樣證人乙是否涉及偽證?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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