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戴爾真嫩)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未成年的消費額度是否受限
時間Wed Nov 24 00:50:30 2010
※ 引述《bowbi1013 (Bowbi)》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未成年的消費額度是否受限
: 時間: Tue Nov 23 23:17:28 2010
:
: 我想請問民法是否有規定,
: 未成年消費金額在多少以上,
: 銷售員應先告知父母,
: 取得小孩的父母同意後,
: 才可將商品販售給小孩?
: 小孩年紀大約是13~15歲的國中生
: 如果不是民法,
: 那還有其他法律有這樣的規定嗎?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4.39.61.38
: → hoboks:契約既然自始無效 小孩拿到的psp 因為物權無因性的關係 11/24 00:29
: → hoboks:物權行為會有效 原波只能用不當得利要回去 11/24 00:29
: → hoboks:可是現在psp是在原波手上 所以也不需要去主張不當得利了 11/24 00:30
: → hoboks:反而原波會有受到買賣價金的不當得利 如果無法主張契約有效 11/24 00:31
: → hoboks:(民83參照) 11/24 00:31
: → hoboks:原波就倒楣了 這就是我國民法給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保護傘 11/24 00:32
: → bowbi1013:民83說的不正是,以詐術行為者,法律行為有效? 11/24 00:35
: 推 hoboks:推文打得不完全 我再重新打一篇論述一次 11/24 00:41
重打一次好了
中間有些邏輯跳躍
首先 原波跟小孩締訂買賣契約
這其中有一個債權行為(買賣契約)+兩個物權行為(付錢、交付psp)
結果小孩的老母事後不願意承認
基於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規範下
債權行為+付錢的物權行為都會自始無效
交付psp的物權行為則因為純獲法律上利益而有效(民77但書參照)
而現在psp在原波身上 所以就先不討論有關psp的歸屬
付錢的物權行為雖然無效
可是卻因為民813的混合 讓原波拿到金錢所有權
而因為原波得到這筆金錢沒有法律上原因(添附不能當法律上原因)
小孩受到損害 與 原波得到利益又基於同一原因事實
所以老母可以主張民816 依不當得利的規定 要回價金
由此可見我國的民法真麻煩
小小的一個交易 硬要切成這麼多個法律行為 真不直觀
原波能看得懂所有的步驟我就服了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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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推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推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推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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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11/24 00:53)
→ bowbi1013:對,我是不太懂!但就民83來看,若小孩當初有以口頭欺瞞我 11/24 01:20
→ bowbi1013:那就民法來說 還是有效吧 11/24 01:21
→ sopher1990:可是這部分很難舉證吧 除非你現在可以從小孩口中套話 11/24 01:22
→ hoboks:對你而言你只能主張對你有利的部分 其她聽天命吧 11/24 01:23
→ hoboks:我國民法會傾向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 11/24 01:24
推 hsiaoyoshye: 簡單來說就是你當初不要賣給限制行為能力人 11/24 06:47
推 ulycess:816不是重點,重點是依113雙方具有恢復原狀及損害賠償的責 11/24 10:31
→ ulycess:任,若國中生恢復原狀之物其價值所減低者,則應以不當得利 11/24 10:35
→ ulycess:打錯,是依同條113請求損害賠償Orz 11/24 10:36
→ depravity:我的問題是 看著小孩在家玩了一年還能說他沒同意過嗎?? 11/24 10:54
→ depravity:能不能因為家長怠於通知要求她付損害賠償責任 11/24 10:56
推 depravity:東西有瑕疵妳要退換要盡速,那沒有要買能否主張類推適用? 11/24 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