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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可參閱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7/5/2j6kz.html 或花蓮地院 99年度易字第496號 本案的事實可分為兩個部份 1.被告施某的室友謝某之床位上有一條爛掉的香蕉未清理,施某因此於MSN的訊息欄上 繕打「謝東霖床位有爛掉的香蕉都長蟲子了!!還有噁心不明液體幹!!怎麼會有這 麼噁心的人啊 ...」等語 此部分遭法院判處加重誹謗罪 2.被告施某於前行為之翌日見該腐爛之香蕉仍未處理,於是自打包後攜至上課教室,基 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將之丟在謝某的身上 此部份遭法院判處強暴侮辱罪 再此想請問的是第一點,本案雖未言明同寢室內室友之人數,惟常理判斷應不只兩人, 如此情況下室友衛生習慣不佳可否算是"雖涉及私德但與公益有關之事"?且是有若的確 有衛生習慣不佳之情形,評論其為噁心的人是否在適當的評論範圍內呢?畢竟這是一般 人見聞時均有之感覺,似乎未逾越適當之範圍? 還請大家惠賜高見!! 謝謝大家^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1.2.194
depravity:和寢室公益有關 那他也只能在寢室傳不能舉世皆知阿 12/18 08:30
depravity:他寢室和MSN上其他人有啥關係?? 12/18 08:31
jjw0330:被告行為中有指名.原告的"中文全名".主要在此. 12/20 12:25
trausing:感覺好像某丟香蕉遊戲QQ類似猴子砲台那種 12/21 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