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前些日子閱卷,有調出一年前的地檢署不起訴書的筆錄
情況是原告以強制罪告訴,最後因共有土地糾紛為民事案件而不起訴
但是這中間告訴人為了加強顛倒是非的能力,以連署書的方式請共有人一起連署
當然並非每個共有人都有與連署,20位共有人中有3位有連署,加上告訴人一共四位
因為連署書的內容與告訴內容完全不一樣,還指摘被告以強迫的方式要求祖父贈與財產給
予被告,但事實上祖父早就立有代筆遺囑,有三位見證人作見證。
我想請教的是:
1.這樣以連署書的方式,遞狀進去地檢署,是否為告訴的種類?
2.連署人是否也有誣告罪與毀謗罪的問題?
3.我是一年後閱卷才知道這份連署書,告訴期是否為知悉後六個月內?
4.重點是,是否有起訴誣告與毀謗之機率。
為此狀請 各位大德、法界高手賜下見解與意見,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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