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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事訴訟案件 如上訴至最高法院(第三審法院) 被最高法院依上訴理由難認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裁定上訴為不合法, 駁回上訴 請問這樣接下來還有可行的救濟程序嗎? 依據抗告的規定, 這種情形下似乎不得抗告 那麼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85條中的"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 為之裁定,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異議。"進行異議程序嗎? 還請指教 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42.228
depravity:第三審律師費可以求償 何不交給您的律師處理 01/15 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