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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那麼再議成功的機率是多少? 二、若再議失敗,是否可以申請交付審判,成功機率大否? 三、若交付審判遭駁回,已超過六個月是否可申請自訴?以及申請免費的律師? 四、第一次開偵查庭距離第二次開偵查庭大概要多久?能否申請延後日期? 若不克前往,選擇接受書記官的電話錄音作筆錄好嗎? 五、若精神狀況不佳,無法正確應答,是否可選擇延期出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48.101
Theme: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 01/24 16:00
Theme: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 01/24 16:01
Theme:此限。 01/24 16:01
Theme:(刑事訴訟法 第 323 條) 01/24 16:01
hoboks:誹謗罪趁現在還沒不起訴 還有機會請律師自訴 01/24 16:07
hoboks:只要一不起訴就代表偵查終結 依實務見解 不得自訴 01/24 16:07
trausing:那民事要告的話要去被告居所地?還是可以在案發地告? 01/24 16:08
Theme: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曾為不起訴處分 01/24 16:13
Theme:(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01/24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