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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好像是王澤鑑老師書中的一個案例: 有一個人甲擁有一台破車,價值5萬元。 然後被另一個人乙的過失,把甲的破車撞爛,破車滅失。 乙賠償甲5萬元之後, 發現破車剩餘的廢鐵仍有價值5千元, 可以向甲請求廢鐵的所有權嗎? 王老師在書中好像是說, 因為民法218-1的讓與請求權是以涉及第三人法律關係為限, 且民法216-1也不能主張,因為廢鐵的所有權自始都是甲所有, 法律上乙似乎就不能請求了, 但王老師認為對乙並不公平,這時只能依法理來處理。 說來慚愧,在下並沒有看過王老師的書, 是老師上課有提到這個部分> < 我有一個疑問就是, 乙可以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5000元嗎? 這5千元是不是可以認為是無法律上原因獲得的? 因為甲收受5萬元之後, 填補可能已經超過損害了, 一個小小的問題,可能是建立在我無知的基礎上> <, 還請版上先進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152.249
winterrain:實務上給45000就好拉 萬一不幸給了50000 01/26 22:44
winterrain:依215條 多出來的5000也不算不當得利 只能請求破銅爛鐵 01/26 22:46
winterrain:這樣會比較符合被害人的想法 01/26 22:47
ukwjason:嗯~~謝謝 01/28 00:10
Eventis:寫到"廢鐵仍有價值5千元",損害還是算成5萬就有疑問了:) 01/28 04:03
Eventis:對照196就可以看出來這點.而既然多給的5000不為損害所及, 01/28 04:06
Eventis:沒有損害賠償之債作為受領那5000的原因,當然是不當得利. 01/28 04:07
winterrain:可以用215作為法律上原因 196和215是競合關係 01/28 10:25
ukwjason:因為老師上課並沒有提到不當得利,所以我覺得是不行請求 01/28 23:26
ukwjason:只是很想知道為什麼不行的原因:D 還是謝謝兩位的回答 01/28 23:27
Eventis:用196只是說明在利益說之下那5000的殘值根本不是"損害",不 01/31 01:14
Eventis:能據以"賠償",自然就不能以該"損害賠償之債"作法律上原因. 01/31 01:14
Eventis:196只是用字上更為清楚而已,而且該條之所以被強調競合關鍵 01/31 01:16
Eventis:是在物之毀損的被害人能否跳過回復原狀直接主張金錢賠償, 01/31 01:17
Eventis:就金錢賠償的「範圍」而言,並沒有差異的地方. 01/31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