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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DJci0v8 ] 作者: trausing (trausing)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刑事] 公然侮辱之精神慰撫金? 時間: Sun Feb 6 17:33:48 2011 事實經過: 公然侮辱案件,目前第一次偵訊庭結束,被告犯後再偵查庭有悔意。 故檢座可能給予被告緩起訴處分,但原告不同意 洋洋灑灑四十大張共一萬字再議狀+其他證據已經備妥。 也寄了陳報狀給檢座。 被告雖認罪,有寫悔過書,但犯後在網路上仍為十分囂張,未主動向原告道歉。 原告身心受到極大創傷,打算索取醫藥費X萬元整,精神慰撫金X萬元整。 其中精神慰撫金將全額捐給慈善機構。 問題: 一、再議狀可以重新解釋一次案情嗎?是否要寫什麼才可以增加再議成功機率? 二、若原告認為被告使之言詞使身心到極大創傷,其醫藥費是屬於精神慰撫金之部分? (具診斷證明) 還是可以與精神慰撫金分別請求?日後就醫交通費是否可請求? 一般精神受創索賠之價金大約多少? 三、交付審判是否應由律師強制代理?是否可以自己寫?或是由系上 法律系教授代筆? 肆、一般公然侮辱,和解金之理由都是怎寫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209.94 ※ 編輯: trausing 來自: 123.192.209.94 (02/06 17:36) ※ 編輯: trausing 來自: 123.192.209.94 (02/06 17:4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209.94
alawyer:強制律師代理的「律師」,指的是有律師資格並登錄律師公會 02/06 23:30
alawyer:,故除非法律系教授有律師資格並登錄該地區的律師公會,否 02/06 23:31
alawyer:則不屬於法律上的「律師」,自不可代為處理強制律師代理的 02/06 23:31
alawyer:案件。 02/06 23:32
trausing:非該地區的可否? 02/06 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