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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lamerecca (werewolf)》之銘言: : 有人在某個板質疑我對合法性的概念 : 以我所知道 所謂合法行為 就是沒有違背現有法律的行為 : 但是他質疑「如果法律沒規定不能殺人 那殺人就合"理"了嗎」 : 我回應並不合理 但是會變成合法行為 : 他的回應是 : 「那並沒有"合法"吧 只是"沒有違法"或"無法可管"」 : 有人建議我來這裡詢問對錯 : 請問合法性的定義真的是法律沒有規定的事宜 : 僅能叫做沒有違法 並沒有合法嗎? : 因為這會影響到一些現有板規的執行 : 所以煩請知道的人不吝指教 感謝 這個問題是個大哉問 首先我們得先釐清幾個概念: 你的「所謂『合法』行為 就是沒有違背現有『法律』的行為」 這句話中的「合法」、「法律」 指的是什麼? 而他的回應中「那並沒有『合法』吧 只是『沒有違法』或『無法可管』」 這句話的三個「法」又各是什麼意思? 簡單的說 你認知的法律,聽起來比較像是「獨立法條的集合」 因此,所謂的合法 就是指被獨立的法條所允許、或未受獨立的法條所禁止的行為 在這樣的理解之下 「於法無據」與「法無禁止」在概念上是沒有辦法區分的 如果我們不希望法律成為見仁見智的東西的話 我們就得引進其他的東西 而這個東西就是所謂「法律的原則」 所謂「法律的原則」 意思就是把法律當作一種有系統、有目的的有機整體 當個別的條文、配上具體的案件、卻無法得出法律原始設計應有的結論時 得以使用這個虛擬的法律原則,來縮小、或是擴充個別的條文的疏漏之處 如果這個辦法也失靈 最後的方法就是引進法律外的東西來加以補救 依照法域的不同,這個東西可以是宗教、歷史、倫理、道德等不一而足 簡單來說就是把法律當作是整個文化架構之下的一環 把文化當作一種有系統、有目的的有機整體 當法律本身、配上具體的案件、卻無法得出文化特色上應有的結論時 得以使用這個虛擬的文化內涵,來創造應該要有、卻漏掉的法律條文 值得注意的是 無論是使用法律原則、或是超越法律的造法 這種複雜的法律技術 都應該是例外例外例外例外例外例外中的例外 一個法官除非有天大的理由 否則絕不宜用幾十頁的篇幅去推翻一個憑直覺就能得到的結論 理由很複雜,暫且不表 到這裡就可以思考一下那位仁兄所說的那句話了: 「那並沒有『合法』吧 只是『沒有違法』或『無法可管』」 第一個「合法」 指的應該是合乎整體的法律目的、或合乎文化觀點下的法律 而「沒有違法」、「無法可管」 指的卻是違反個別獨立的條文 你沒有錯、他也沒有錯 但身為執法或用法的你 或許可以考慮僅在極為特殊的情況下 才使用他的說法 複雜的法律解釋技術乃是凶器,不得已而用之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98.186.8
hoboks:你網頁怪怪的 02/23 08:53
hoboks:既然無法證明性侵的話 多立一條不作為犯 02/23 08:54
hoboks:能處罰誰 又沒人被證明違反作為義務 02/23 08:56
juotung:你可以回應到我blog上 02/23 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