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某家庭男主人A
與其配偶B 於30年前結婚
B有親生子女 分別是 1 2 3 4 5 目前知道2 4曾在母生B與繼父A結婚後
就一同搬進A所購之房屋共同生活(2時年約小學階段)
暫時推定繼父A對於繼子2 有扶養事實
且據鄰居表示 繼子2是在結婚成家後 才搬出A與B的房屋 (故可知知共同生活事實)
而2因對繼父A不滿 在某年某月某日便將生病的生母B
自上述房屋接回現自住處 任由生病的繼父A(失智 無生活自理能力) 獨居該屋月餘
問題1. 若A對於2曾有扶養事實 縱使未收養2 2對於A是否有扶養義務?
問題2. 若無扶養事實 則2對於A 是否有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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