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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刑法305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關於"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是指提告備恐嚇的人要舉證自己的安全確實受到危害嗎? 具體的證據可以有哪些呢? 這一條並沒有懲罰未遂犯 所以似乎沒舉出具體事例 只是心生恐懼 會否不夠成立 而白告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ChrisBear:文義上屬具體危險犯 但實際上實務認為只要有這些是由讓 03/03 13:22
ChrisBear:被害人心生畏懼就成罪 査本條與346的判例就有答案 03/03 13:23
感謝回答 但是還是有問題 刑法151對公眾的恐嚇 也無明文指出未遂犯亦罰 那實務上如何判別公眾對嫌犯發 出的恐嚇的恐懼? 相似的還有 224 條對恐嚇得猥褻的規定 還是覺得實務這樣判很奇怪 畢竟其他相關法條如: 221, 231-1, 296-1 和 346條 都明文寫出對未遂犯亦罰之 因此對於 151, 305 和 224 無明文罰未遂犯卻罰之 就整部刑法看 有不一致或者說過度引申法條去處罰人民的疑慮不是? 如果實務認為哪幾條沒罰到未遂犯不周延 司法院該提請立委修法不是? 要不然 僅靠法實務硬罰 會不會哪天又出現跟前陣子抗議特種兵延役非法啥的 讓社會要付出額外成本 還是說 有哪些法律角度是我們目前沒看到而有網友可補充的? ※ 編輯: saltlake 來自: 118.169.228.50 (03/03 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