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risBear:文義上屬具體危險犯 但實際上實務認為只要有這些是由讓 03/03 13:22
→ ChrisBear:被害人心生畏懼就成罪 査本條與346的判例就有答案 03/03 13:23
感謝回答
但是還是有問題
刑法151對公眾的恐嚇 也無明文指出未遂犯亦罰 那實務上如何判別公眾對嫌犯發
出的恐嚇的恐懼? 相似的還有 224 條對恐嚇得猥褻的規定
還是覺得實務這樣判很奇怪 畢竟其他相關法條如: 221, 231-1, 296-1 和 346條
都明文寫出對未遂犯亦罰之 因此對於 151, 305 和 224 無明文罰未遂犯卻罰之
就整部刑法看 有不一致或者說過度引申法條去處罰人民的疑慮不是?
如果實務認為哪幾條沒罰到未遂犯不周延 司法院該提請立委修法不是?
要不然 僅靠法實務硬罰 會不會哪天又出現跟前陣子抗議特種兵延役非法啥的
讓社會要付出額外成本
還是說 有哪些法律角度是我們目前沒看到而有網友可補充的?
※ 編輯: saltlake 來自: 118.169.228.50 (03/03 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