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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我國刑法基本要求之一是無罪推定 但是民法則是兩造競爭比證據力 為何會有這種差別? 那其他的法律呢? 像是我們民眾到政府辦事 像是 交通違規 報稅 或者像經濟部啦衛生署什麼的機關申請執照等等的申請案 這時候政府機關依法規辦事的時候 也要先對我們民眾檢送的文件做 無罪或者誠實判定 也就是說 公務員除非有確切證據指出民眾檢送的資料 有誤 否則必須假設是正確的嗎? 還是說跟民法一樣 民眾跟公務員 提文書證據 然後公務員的長官什麼的扮演法官去判斷誰比較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ChrisBear:刑訴的無罪推定源自不自證己罪原則 適用刑事案件而已 03/12 07:11
ChrisBear:請勿做不當連結 03/12 07:11
感謝確認無罪推定只適用刑事案件 但是以民事案件來說 "不自證己罪原則"為何不適用? 比方說 被告沒有義務證實自 己不對 提出告訴的原告必須像刑案的檢察官一樣提証證明被告的人確實無可懷疑地 擔負賠償自己的損失
vampirex:你講的是無罪推定原則跟證明力是完全不同的事情.... 03/12 09:32
請問能否再多寫寫關於證明力的事情 ※ 編輯: saltlake 來自: 118.169.228.127 (03/12 11:48)
depravity:這應該是給妳方向自己去看書吧 = = 03/12 15:12
priorart:去翻翻舉證責任分配的程序法書籍 03/12 16:51
能否推薦一下這方面的書籍 對於非法專業的人 一下子也不知如何找起 謝謝
starkiss:你的問題是不是 行政罰法第七條部分,現在違反行政法故意 03/13 00:21
starkiss:過失是行政機關舉證沒錯。但是修法前和老釋字275號 卻 03/13 00:22
starkiss:不是這樣喔~ 03/13 00:23
※ 編輯: saltlake 來自: 118.169.225.143 (03/15 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