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2009 (紅土惠安落水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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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閒聊] 周占春遭控洩密案 獲判無罪
時間Mon Mar 28 14:37:27 2011
http://tw.news.yahoo.com/society/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30503/132011032800732.html
洩漏匿名檢舉人資料 周占春無罪
2011-03-28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PCS】
周占春洩密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28日)宣判。法官指出,因毒品案的匿名檢舉人,
不是依法所要保護的秘密證人,因此,律師有權向法官申請閱讀卷證資料,而法官依法也
應該交付。這與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構成要件不合,因此,審判長周占春和書記官
劉麗英等人,都獲判無罪。
先前審理扁家二次金改弊案,兩度讓陳前總統無保釋放的審判長周占春,一年多前,
在核發一件毒品案的搜索票時,因為沒有將匿名檢舉人的資料加以密封,最後讓毒販得知
檢舉人真實身份,遭到恐嚇。
檢方去年底,將周占春和書記官劉麗英等人,依過失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對他們提
起公訴。
不過,周占春出庭時,否認犯行。他主張,這名檢舉人,不是依法需要保護的證人,
法官沒有義務依照行政規則來保護他,再加上,台北地檢署先前也以公文回覆,這名檢舉
人,不須要以證人保護法來保護,這更證明他並沒有洩密。法官審理認為,既然本案中的
匿名檢舉人,並非依法所要保護的秘密對象,那辯護律師和當事人在申請閱卷時,周占春
和劉麗英等人,依法確實有義務交付卷證資料給辯護律師了解研究,這與過失洩漏國防以
外秘密罪的構成要件不合。因此,法官判周占春和劉麗英等人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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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6.162.218
→ scott2009:台北地檢署先前也以公文回覆,這名檢舉匿名檢舉人, 03/28 14:38
→ scott2009:並非依法所要保護的秘密對象,))這是說起訴爽的嗎? 03/28 14:39
推 lostsky93:濫行起訴 周應該回告 03/28 20:20
推 JackeyChen:無罪是可以預見的 不過樓上 要回告啥?這是法律評價的 03/28 20:39
→ JackeyChen:問題 03/28 20:39
推 ocean11:只是單純要整周而已 03/29 00:44
→ AndrewPublic:告刑法125條吧,不過幾乎不可能成功 03/30 15:00
推 RealJustice:197414 KMT7414 04/02 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