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大家好,第一次來這裡發文, 請大家多多指教。 最近在讀刑法,有很多觀念似是而非, 以下是我在研讀過程中的疑問與想法, 希望可以找到觀念有錯的地方, 也想得到解答。 想了好久orz 兩天都不能睡覺... 首先是關於強制性交、己手犯和不作為犯的幾則問題: 一、強制性交是己手犯嗎?是否可能成立間接正犯? 刑法上性交的定義是非基於正當目的而 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 如果一方非用性器,而是以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 與他人性器、肛門結合也一樣。 然而性交亦需基於"性的目的" 若以器物進入他人肛門非基於性的傾向, 則不是刑法上的性交。 強制性交是對他人以違反其意願的方式而為性交, 是否必須以行為人親自實行性交為限呢? 我想到的例子是,A男有特殊癖好喜看人現場交媾, 唆使智能不足的甲與女童丙強制性交。 如果說強制性交不以行為人親手實行為限, 而有成立間接正犯的可能, 那麼所謂"基於性的目的",究竟是指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之行為, 抑或他人對行為客體的行為需出於性的目的呢? 基於性的目的,是什麼意思呢? 二、強制性交有可能成立不作為犯嗎? 例如,甲父好友來訪,好友欲性侵女兒丙, 丙求救,甲卻叫丙好好招待,好友見甲同意, 便毫不猶豫強姦了丙。 如果可能成立不作為犯, 此不作為是不是也要有"性的目的"? 又這個例子,甲父成立強制性交不作為犯的話, 那麼甲乙兩人是共同正犯?! 三、所謂己手犯是指行為人必須親自為構成要件行為的犯罪, 他人無法利用工具成為間接正犯,如他人有所參與,只可能為 教唆犯或幫助犯。 刑法上己手犯例如:重婚、通姦、血親相姦、醉態駕駛、肇事逃逸、偽證等。 既然己手犯的構成要件必須行為人「親為」,那麼,是不是無從以不作為 的方式實行?如果可能以不作為的方式,能不能幫忙舉個例子>"< 四、185-4肇事逃逸罪,行為人必須是肇事者(無論過失與否,故意則非), 致人死傷則為構成要件(通說),而行為則是逃逸。 今若甲開車,乙在後座,甲不慎撞傷路人丙,不知所措,乙見狀叫甲去後座, 乙便把車駛離肇事現場。 185-4是行為人需有肇事者的身分才可能犯的罪,因此是純正身分犯, 那麼這個例題裡,將車駛離現場之人為乙,實務上認為若有下手實施 構成要件者非從犯(幫助犯),因此依31條第1項將乙擬制為共同正犯, 甲乙同犯185-4? 不過能夠侵害185-4所保護法益的,實則只有具備肇事者身分的甲, 而乙將車駛離的具體行動,只是協助甲離開現場,不管甲用何方式, 有司機或而搭公車、走路,只要離開肇事現場即為逃逸。 而甲在乙開車離開時,未為否認,仍讓乙帶他駛離現場, 可認甲有未必故意,因此乙仍認為是幫助犯為宜。 請問我這樣的想法是否有所謬誤? 最後,我想請問不作為幫助犯跟不作為正犯要如何區分? 不作為犯的審查, 是對犯罪結果之發生,(有犯罪事實,且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 法律上負有防止義務,(保證人地位) 能防止(有作為的期待可能性與假設之因果) 而不防止者(不作為) 而幫助犯則是升高既存法益的風險, 已有犯意之人的犯罪過程裡,給予精神或實質上的助力 而此助力需非為構成要件行為, 且幫助犯需具有幫助及欲犯罪成立的雙重故意。 保證人負有何種防止義務, 決定了不作為犯成立的範圍, 但所謂的防止義務,亦即法律所期待的作為,就是排除既有風險嗎? 而保證人的不作為,使得風險擴大,發生犯罪結果或有結果發生的危險, 其實也就是升高既存法益的風險,對嗎? 如果說,一個不作為是成就構成要件的必要存在, 那麼就是不作為的正犯, 如果不作為並非構成要件的必要存在, 但對犯罪行為確實有助益, 則是幫助行為囉? 可是要怎麼知道這一個不作為是構成要件必要的呢? 例如,一群猖獗的竊賊夜襲大樓,大樓保全人員明知是賊 卻故作不見,使竊賊順利進入大樓洗劫財物。 又或者,大樓保全人員明知甲拿刀來要找住戶乙尋仇, 亦不加以阻擋,使之順利進入乙家並將乙殺害。 又在國考版看見一例, 乙與丙為不相識之人,一天因故共乘甲駕駛的計程車 乙見丙頗具姿色,色心大起,便於計程車後座對丙女上下其手, 丙女抗拒並向甲求助, 甲只對乙男之行為進行道德勸說,並沒有積極阻止乙之行為 乙見狀便性侵丙得逞。 如果按照刑法第十五條, 我竟然覺得以上三例不管大樓保全或司機都是不作為正犯orz (有義務之人如果出手阻止,結果很可能不發生,但是他沒有) 想不到不作為幫助的例子。 我想請問是不是我哪裡搞錯或疏忽了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32.98
hoboks:可成立間接正犯 不作為犯 05/17 23:47
是! 那麼間接正犯利用他人的行為 是不是要基於性的目的呢?????? 例如說: 甲女不滿乙女許久,唆使智能不足之丙 對其性侵這樣呢??
hoboks:只為了報復 未滿足性慾 不算 05/18 00:36
Tristan:其實就是透過別人的行為來實現構成要件而已,你覺得強制性 05/20 03:45
Tristan:交的構成要件有什麼,就單純的去考慮它就好。 05/20 03:45
謝謝大家的回應 如果是透過別人的行為來實現構成要件 像是甲故意灌醉乙還送乙去開車 那甲會構成醉態駕駛罪嗎?? ※ 編輯: ailowna 來自: 218.164.36.56 (05/20 22:16)
Tristan:首先就是要看甲支配乙到什麼程度,是不是醉到能完全支配 05/21 03:41
Tristan:如果是的話,此時客觀構成要件雖非由甲親自實施,主觀上 05/21 03:44
Tristan:有直接故意,然後違法性罪責..balabala,我記得有少數學者 05/21 03:44
Tristan:主張醉態駕駛是己手犯,但是我已經一段時間沒接觸刑法,如 05/21 03:45
Tristan:有說錯還請其他人指正,感謝。 05/21 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