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lowna (阿覓)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刑法的一些觀念
時間Tue May 17 23:43:16 2011
大家好,第一次來這裡發文,
請大家多多指教。
最近在讀刑法,有很多觀念似是而非,
以下是我在研讀過程中的疑問與想法,
希望可以找到觀念有錯的地方,
也想得到解答。
想了好久orz 兩天都不能睡覺...
首先是關於強制性交、己手犯和不作為犯的幾則問題:
一、強制性交是己手犯嗎?是否可能成立間接正犯?
刑法上性交的定義是非基於正當目的而
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
如果一方非用性器,而是以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
與他人性器、肛門結合也一樣。
然而性交亦需基於"性的目的"
若以器物進入他人肛門非基於性的傾向,
則不是刑法上的性交。
強制性交是對他人以違反其意願的方式而為性交,
是否必須以行為人親自實行性交為限呢?
我想到的例子是,A男有特殊癖好喜看人現場交媾,
唆使智能不足的甲與女童丙強制性交。
如果說強制性交不以行為人親手實行為限,
而有成立間接正犯的可能,
那麼所謂"基於性的目的",究竟是指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之行為,
抑或他人對行為客體的行為需出於性的目的呢?
基於性的目的,是什麼意思呢?
二、強制性交有可能成立不作為犯嗎?
例如,甲父好友來訪,好友欲性侵女兒丙,
丙求救,甲卻叫丙好好招待,好友見甲同意,
便毫不猶豫強姦了丙。
如果可能成立不作為犯,
此不作為是不是也要有"性的目的"?
又這個例子,甲父成立強制性交不作為犯的話,
那麼甲乙兩人是共同正犯?!
三、所謂己手犯是指行為人必須親自為構成要件行為的犯罪,
他人無法利用工具成為間接正犯,如他人有所參與,只可能為
教唆犯或幫助犯。
刑法上己手犯例如:重婚、通姦、血親相姦、醉態駕駛、肇事逃逸、偽證等。
既然己手犯的構成要件必須行為人「親為」,那麼,是不是無從以不作為
的方式實行?如果可能以不作為的方式,能不能幫忙舉個例子>"<
四、185-4肇事逃逸罪,行為人必須是肇事者(無論過失與否,故意則非),
致人死傷則為構成要件(通說),而行為則是逃逸。
今若甲開車,乙在後座,甲不慎撞傷路人丙,不知所措,乙見狀叫甲去後座,
乙便把車駛離肇事現場。
185-4是行為人需有肇事者的身分才可能犯的罪,因此是純正身分犯,
那麼這個例題裡,將車駛離現場之人為乙,實務上認為若有下手實施
構成要件者非從犯(幫助犯),因此依31條第1項將乙擬制為共同正犯,
甲乙同犯185-4?
不過能夠侵害185-4所保護法益的,實則只有具備肇事者身分的甲,
而乙將車駛離的具體行動,只是協助甲離開現場,不管甲用何方式,
有司機或而搭公車、走路,只要離開肇事現場即為逃逸。
而甲在乙開車離開時,未為否認,仍讓乙帶他駛離現場,
可認甲有未必故意,因此乙仍認為是幫助犯為宜。
請問我這樣的想法是否有所謬誤?
最後,我想請問不作為幫助犯跟不作為正犯要如何區分?
不作為犯的審查,
是對犯罪結果之發生,(有犯罪事實,且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
法律上負有防止義務,(保證人地位)
能防止(有作為的期待可能性與假設之因果)
而不防止者(不作為)
而幫助犯則是升高既存法益的風險,
已有犯意之人的犯罪過程裡,給予精神或實質上的助力
而此助力需非為構成要件行為,
且幫助犯需具有幫助及欲犯罪成立的雙重故意。
保證人負有何種防止義務,
決定了不作為犯成立的範圍,
但所謂的防止義務,亦即法律所期待的作為,就是排除既有風險嗎?
而保證人的不作為,使得風險擴大,發生犯罪結果或有結果發生的危險,
其實也就是升高既存法益的風險,對嗎?
如果說,一個不作為是成就構成要件的必要存在,
那麼就是不作為的正犯,
如果不作為並非構成要件的必要存在,
但對犯罪行為確實有助益,
則是幫助行為囉?
可是要怎麼知道這一個不作為是構成要件必要的呢?
例如,一群猖獗的竊賊夜襲大樓,大樓保全人員明知是賊
卻故作不見,使竊賊順利進入大樓洗劫財物。
又或者,大樓保全人員明知甲拿刀來要找住戶乙尋仇,
亦不加以阻擋,使之順利進入乙家並將乙殺害。
又在國考版看見一例,
乙與丙為不相識之人,一天因故共乘甲駕駛的計程車
乙見丙頗具姿色,色心大起,便於計程車後座對丙女上下其手,
丙女抗拒並向甲求助,
甲只對乙男之行為進行道德勸說,並沒有積極阻止乙之行為
乙見狀便性侵丙得逞。
如果按照刑法第十五條,
我竟然覺得以上三例不管大樓保全或司機都是不作為正犯orz
(有義務之人如果出手阻止,結果很可能不發生,但是他沒有)
想不到不作為幫助的例子。
我想請問是不是我哪裡搞錯或疏忽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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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4.32.98
推 hoboks:可成立間接正犯 不作為犯 05/17 23:47
是! 那麼間接正犯利用他人的行為
是不是要基於性的目的呢??????
例如說: 甲女不滿乙女許久,唆使智能不足之丙
對其性侵這樣呢??
推 hoboks:只為了報復 未滿足性慾 不算 05/18 00:36
→ Tristan:其實就是透過別人的行為來實現構成要件而已,你覺得強制性 05/20 03:45
→ Tristan:交的構成要件有什麼,就單純的去考慮它就好。 05/20 03:45
謝謝大家的回應
如果是透過別人的行為來實現構成要件
像是甲故意灌醉乙還送乙去開車
那甲會構成醉態駕駛罪嗎??
※ 編輯: ailowna 來自: 218.164.36.56 (05/20 22:16)
→ Tristan:首先就是要看甲支配乙到什麼程度,是不是醉到能完全支配 05/21 03:41
→ Tristan:如果是的話,此時客觀構成要件雖非由甲親自實施,主觀上 05/21 03:44
→ Tristan:有直接故意,然後違法性罪責..balabala,我記得有少數學者 05/21 03:44
→ Tristan:主張醉態駕駛是己手犯,但是我已經一段時間沒接觸刑法,如 05/21 03:45
→ Tristan:有說錯還請其他人指正,感謝。 05/21 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