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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38187279 司法敗類?法官吳福森不適任! 法官的工作重點,簡單一句,就是對司法管轄下的所有公民,用嚴謹的法定程序,來進行 理性的說服,說服何為合法,何為非法。  法官,從事的雖然是這種簡單的工作,但,卻是集國家公權力於一身,從個人生命剝奪 的死刑判決,一直到拆屋還地的財富重分配,甚至非法財產的沒收等等,法官的權力全都 介入。  雲林縣長蘇治芬涉璟美垃圾場及長庚雲林分院收賄弊案日前獲判無罪,判決書於五月六 日出爐,雲林地院合議庭審判長兼受命法官吳福森在判決書附上「不同意見書」,陳述有 罪認定,引起外界議論。吳福森及另兩名陪席法官都未出面,但法院院長、他庭庭長均強 調吳的作法不適宜。  由於法官的權力如此無法弗屆的介入,法官的「合法程序」、「理性」、與「說服力」 三項基本動作,也就顯得特別重要。  如果法官不依法審判,則法官的權力將有如強盜士匪一般,無人可管;如果法官的論理 能力不足,則邏輯構思將零零落落,法條引用也是錯誤連連,其判決必是不倫不類;最後 ,最重要的,也是被台灣人民最為詬病的,就是法官的說服力。  在每一個案子的訴訟過程中,都賦予法官傳喚、拘提、收押等等的權力,這不是為了彰 顯法官的權力,而是為了讓法官遂行「睿智的判斷」,不得不賦予的權力。  法官吳福森,身為庭長、又是受命法官,蘇治芬縣長的案子之進行,完全掌控在他一個 人手上。  要不要傳喚相關證人,權力在他手上。  要不要調閱相關資料,權力也在他的手上。  每個被告被傳喚到法庭上問的每一句話,他都可以再加以追問。  每一個證人的法庭陳述,他都可以再不停的加以詰問,以問出更多的關鍵細節。  那麼多的時間和權力,完全且充分的交到他的手上,讓他隨興發揮,他都無法問到真正 對被告不利的有罪證據,好去說服他的兩個法官同仁,判決縣長被告有罪,反而是讓他的 兩位同仁,投下和他見解完全不同的無罪認定。  依反推邏輯來看,吳福森法官的「說服能力」是多麼差,也已不難加以想像了。  難道,他的兩位同事法官都故意當睜眼瞎子,只要是對被告「不利之證據」都故意不看 、不聽、不睬?  以目前法官培訓養成過程和法官管考辦法來看,這樣的法官不太容易出現,就算有,應 該也不會出現在雲林這種小法院,且一次就出現兩個,又都湊巧在同一庭,更是不太可能 。  當然,機率很小,並不表示一定不會發生,如果萬一真的發生,吳庭長手下的兩個法官 明顯偏頗,就是要判蘇治芬無罪,其實,那更是簡單,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可以依法聲 請迴避,甚至,請求移轉管轄,都可以讓案件改由別的法官來辦。  吳福森法官沒有這麼做,顯見,那兩個法官並沒有偏頗之虞。  既然同庭法官沒有偏頗之虞,自己辦案能力又差,差到說服不了同庭法官,這樣的庭長 ,卻還可以充當他們的長官(庭長打法官考績),我們司法制度之荒謬,可見一斑。  吳福森法官說服能力差,表現在判決前,他無法說服合議庭法官接受他的有罪認定,但 是,他並不甘心,他將他守法能力惡劣的一面,表現在判決了以後。  他的守法能力有多差?  就像法界自己人說的:部分資深法官直言,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書內容只能記載主文 理由,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官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在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況且司法院 會議也作成不可附帶意見、評議的決議,避免造成判決不公,甚至影響各審級法官的心證 ,「這是法官基本常識」(摘自聯合報5/7)。  自己辦案沒有說服力,判了之後,又不想守法,有這樣的法官,人民對司法如何敬重?  或許,指責吳福森法官是「司法敗類」太過嚴厲,但,一個法官的三項基本使命,他有 兩項做不到,就算不是敗類,也是不適任了。 (評論者:黃越宏) < 全文刊載於 2011/5/15 法治時報 68期 > -- 雲林地院到現在為止都只會打哈哈,對於判決未定讞前公布意見書毫無意見 -- 台中富春香爐網頁 http://tw.myblog.yahoo.com/fucat66/profil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164.68
JackeyChen:可受公評 可以理性討論的議題 直接就罵人敗類 我看這位 05/26 10:29
JackeyChen:評論者也不是很高明 05/26 10:30
vampirex:「法官,從事的雖然是這種簡單的工作」看到這我就關掉了 05/26 10:31
DreamLoser:為什麼這樣就算敗類? 公佈這個有對公益影響嗎? 05/26 10:50
DreamLoser:一堆掀起輿論撻伐的判決法官也多的是阿... 05/26 10:51
hoboks:最好是那麼容易就迴避 打嘴砲最快 05/26 14:35
lovelyshu:對案件下判決最好是簡單的工作,要考量的不只是適用法律, 05/26 15:20
lovelyshu:還要考量到是否適當、人民感情等等,下的判決出問題,連 05/26 15:21
lovelyshu:法界的人都出來罵,還有輿論,最好法官個個都這麼好當啦~ 05/26 15:21
lovelyshu:此外說服合法非法,你以為大家都這麼好說服的喔!? 05/26 15:23
winterrain:姜世明老師認為可以附不同意見書 理由還蠻多的 05/26 16:50
winterrain:其中一個是釋憲都可以附 為何影響力較小的判決不能 05/26 16:51
Eventis:刑事判決的話照定罪門檻來看,要附就直接判無罪就好. 05/26 19:57
Eventis:但這個案子北院知名林法官表示內部的研討其實是認為該不同 05/26 19:58
Eventis:意見,比較像是在做政治表述而非只是單純法律不同意見. 05/26 19:59
scott2009:可以的話,可以先修改法院組織法嗎?法官都不法官了 05/26 20:00
scott2009:雲林地方法院十七日收到司法院公文,強調為符法院組織法 05/26 20:01
scott2009:禁止附不同意見書,形同認定吳福森違法。 05/26 20:02
Eventis:法院組織法只有寫評議之意見不公開,沒有寫判決書的格式. 05/26 20:40
Eventis:做這種式不先找個夾縫怎麼行,而且這也不是先例,前幾年高雄 05/26 20:41
Eventis:市也是一宗,這兩案都如出一轍是在高度政治案件冒出來,才會 05/26 20:42
Eventis:引發政治表態多過於單純不同意見表述的評論. 05/26 20:42
JackeyChen:少數說如某錢法官是認為可以公開不同或協同意見書 05/26 21:52
hcya:能不能附不同意見是可以討論,但本文將此行為與「不依法審判 05/26 22:03
hcya:」、「論理能力不足」及「無說明力」作類比或作為批判的理由 05/26 22:04
hcya:引言),這樣的比擬好像不太有道理? 05/26 22:05
vampirex:私以為不同意見書即評議意見,亦屬法組106所禁止公開者。 05/26 22:37
vampirex:禁止公開目的在防止濫行上訴,釋憲並無此問題,不宜類比 05/26 22:38
Eventis:不同意見書會透露評議意見 != 不同意見書等於評議意見. 05/26 23:14
vampirex:如果要在不同意見書寫評議時未提出的意見那我也無言了。 05/26 23:53
Eventis:大法官也有默契不講投票和會議的內容,但是一向用XX意見書 05/27 00:41
Eventis:來"表明心志","畫定山頭";而且書類與言詞作成形態與特色均 05/27 00:43
Eventis:屬不同之表述,判決附具不同意見固透露評議之"意向",但不當 05/27 00:44
Eventis:然與評議之"內容"完全一致,文義上本來就可以找出這個後門. 05/27 00:44
guanquan:釋憲文一出來就不能聲明不服,法院組織法規定裁判確定才 05/27 18:34
guanquan:能公開意見,也是為了等到不能聲明不服之時,我覺得原理 05/27 18:35
guanquan:是可以相通的。 05/27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