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ackeyChen:可受公評 可以理性討論的議題 直接就罵人敗類 我看這位 05/26 10:29
→ JackeyChen:評論者也不是很高明 05/26 10:30
→ vampirex:「法官,從事的雖然是這種簡單的工作」看到這我就關掉了 05/26 10:31
推 DreamLoser:為什麼這樣就算敗類? 公佈這個有對公益影響嗎? 05/26 10:50
→ DreamLoser:一堆掀起輿論撻伐的判決法官也多的是阿... 05/26 10:51
推 hoboks:最好是那麼容易就迴避 打嘴砲最快 05/26 14:35
推 lovelyshu:對案件下判決最好是簡單的工作,要考量的不只是適用法律, 05/26 15:20
→ lovelyshu:還要考量到是否適當、人民感情等等,下的判決出問題,連 05/26 15:21
→ lovelyshu:法界的人都出來罵,還有輿論,最好法官個個都這麼好當啦~ 05/26 15:21
→ lovelyshu:此外說服合法非法,你以為大家都這麼好說服的喔!? 05/26 15:23
推 winterrain:姜世明老師認為可以附不同意見書 理由還蠻多的 05/26 16:50
→ winterrain:其中一個是釋憲都可以附 為何影響力較小的判決不能 05/26 16:51
→ Eventis:刑事判決的話照定罪門檻來看,要附就直接判無罪就好. 05/26 19:57
→ Eventis:但這個案子北院知名林法官表示內部的研討其實是認為該不同 05/26 19:58
→ Eventis:意見,比較像是在做政治表述而非只是單純法律不同意見. 05/26 19:59
→ scott2009:可以的話,可以先修改法院組織法嗎?法官都不法官了 05/26 20:00
→ scott2009:雲林地方法院十七日收到司法院公文,強調為符法院組織法 05/26 20:01
→ scott2009:禁止附不同意見書,形同認定吳福森違法。 05/26 20:02
→ Eventis:法院組織法只有寫評議之意見不公開,沒有寫判決書的格式. 05/26 20:40
→ Eventis:做這種式不先找個夾縫怎麼行,而且這也不是先例,前幾年高雄 05/26 20:41
→ Eventis:市也是一宗,這兩案都如出一轍是在高度政治案件冒出來,才會 05/26 20:42
→ Eventis:引發政治表態多過於單純不同意見表述的評論. 05/26 20:42
推 JackeyChen:少數說如某錢法官是認為可以公開不同或協同意見書 05/26 21:52
推 hcya:能不能附不同意見是可以討論,但本文將此行為與「不依法審判 05/26 22:03
→ hcya:」、「論理能力不足」及「無說明力」作類比或作為批判的理由 05/26 22:04
→ hcya:引言),這樣的比擬好像不太有道理? 05/26 22:05
→ vampirex:私以為不同意見書即評議意見,亦屬法組106所禁止公開者。 05/26 22:37
→ vampirex:禁止公開目的在防止濫行上訴,釋憲並無此問題,不宜類比 05/26 22:38
→ Eventis:不同意見書會透露評議意見 != 不同意見書等於評議意見. 05/26 23:14
→ vampirex:如果要在不同意見書寫評議時未提出的意見那我也無言了。 05/26 23:53
→ Eventis:大法官也有默契不講投票和會議的內容,但是一向用XX意見書 05/27 00:41
→ Eventis:來"表明心志","畫定山頭";而且書類與言詞作成形態與特色均 05/27 00:43
→ Eventis:屬不同之表述,判決附具不同意見固透露評議之"意向",但不當 05/27 00:44
→ Eventis:然與評議之"內容"完全一致,文義上本來就可以找出這個後門. 05/27 00:44
推 guanquan:釋憲文一出來就不能聲明不服,法院組織法規定裁判確定才 05/27 18:34
→ guanquan:能公開意見,也是為了等到不能聲明不服之時,我覺得原理 05/27 18:35
→ guanquan:是可以相通的。 05/27 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