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2009 (紅土惠安落水沉)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惡劣移車行為 無法可罰
時間Sun May 29 15:44:00 2011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29/78/2sdc7.html
〔自由時報記者蔡偉祺/台北報導〕台北市不只汽車停車位難尋,現在連機車位也是一位
難求,僧多粥少的情形下,機車族只能想辦法在路旁「喬」車位,兩個停車格,硬是擠進
三、四部機車,但偏偏會有惡劣的民眾,為自己好停車,就把其他人的機車,「喬」出停
車格,害人無辜吃上罰單。但這樣惡劣的行徑,就算抓到也沒有嚇阻辦法,令人無奈。
民眾抱怨,自己明明是守規矩將機車停在停車格內,但接到罰單後還要花時間,想辦法自
行舉證、申訴,罪魁禍首卻一點事也沒有,實在太不公平,認為對這樣惡意移車,沒有公
德心的民眾,應該要給予處罰。
但交大表示,交通局先前曾詢問過法務部,針對機車騎士將停放在路邊停車格內車輛,惡
意移離的行為,以刑法詐欺罪移送,但法務部函示並不同意,且最後解釋竟還是「無刑法
適用」,所以就算是警方有意偵辦,一時也找不出有效法條來嚇阻。
不過,警方在年初曾移送一起惡意移車的案例,交大說,該名機車騎士因不甘自己的機車
被移遭開罰,所以留在原地揪「兇手」,結果還真的找到移車「兇手」,且對方也誠實地
「坦承不諱」,但即使這樣人贓俱獲,警方也僅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
條,將違規行為歸責移車者,移送裁決所後,移車的人只要繳完罰單,也沒有其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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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刑法304可以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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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8.49.32
推 guanquan:移車的時候車主在現場,才可能構成間接強制 05/29 18:50
→ s1an:聽說 劃破坐墊跟違停的價格一樣 但這應該有刑事上的責任 05/29 20:32
→ lovelyshu:劃破座墊的話可以告毀損了吧? 05/29 20:46
→ s1an:機車行說 換座墊的錢跟違規停車一樣 05/29 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