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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 關於在找工作時 有時候會遇到 資方要求 簽署僱用合約 內容中提及若沒工作二年辭職者 須賠償公司一個月或多少錢 但公司又有試用期規範 有權利解僱員工 問題點一:該合約是否為不平等合約,若是的話,則合約有效性如何 問題點二:該合約是否違憲,是否違反人身自由權的基本權利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113.25
depravity:有效 沒有 06/03 21:41
priorart:依台灣勞基法雇主實質可隨時解雇員工 重點是要給資遣費 06/03 22:56
AndrewPublic:私法行為是不可能違憲的...還有不平等合約是啥東西 06/04 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