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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於乙,未記載受款人之姓名。 乙記名背書轉讓與丙,丙又空白背書轉讓給丁, 丁則將支票交付轉讓給戊,戊又記名背書轉讓給己。 丁應否負票據責任? 因為丁的名字沒有出現在支票上過? 他不是背書人也不是被背書人? 所以丁不用負票據責任吧? 這邊所指的票據責任是指?(有更明確的定義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218.148.136
depravity:課本有 = = 06/06 09:17
olderkuen:不好意思我非法律系學生 請問可以跟我講第幾條嗎><? 06/06 10:27
olderkuen:我的看法是丁不用負票據責任..對嗎? 06/06 10:56
dukechunhao:根據實務一貫的見解: 票據是文義證券(且採嚴格解釋) 06/06 12:21
dukechunhao:由始至終 丁的名銜從未揭露於該支票上 自不負票據責任 06/06 12:23
dukechunhao:再者 所謂票據債務人 在支票上 只可能有3種人 06/06 12:23
dukechunhao:依序是 發票人 背書人 保證人 06/06 12:24
dukechunhao:本件 丁 不合於上述3款之任何一種情況 06/06 12:24
dukechunhao:依實務之見解 所謂背書人 是指在票背背書者而言 06/06 12:25
dukechunhao:丁由始自終 根本從未於票背背書過 根本非屬背書人 06/06 12:26
dukechunhao:因此 丁非背書人 且 票據乃文義證券 06/06 12:26
dukechunhao:依實務一貫之見解 丁自非票據債務人 自不負票據責任! 06/06 12:27
dukechunhao:本題 其實是考 法條以外的"老爭點" 06/06 12:28
dukechunhao:上述見解 通說也採相同之見解 看梁宇賢老師等 06/06 12:28
dukechunhao:是否有少數說之見解 亦有其可採之處 06/06 12:29
olderkuen:文義證券真是一個奇妙的東西呵呵 06/06 13:32
olderkuen:謝謝你的熱心解惑!!!> <" 06/06 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