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ventis:自己有專利 != 未侵害他人之專利, 因此這個說法有疑問. 06/06 13:27
之前常聽說專利人要讓自己將來能得到更多的權賠償的方法之一
就是寄存證信函給侵權嫌疑人 告知對方侵害自己專利權
假若對方置之不理 將來在法庭上就可以此信函當作惡意侵權之強證
問題是 倘若對方賣的物品有自己的合法有效專利 因此當初不理該存證信函
是因為自認自己賣的產品有國家核發之專利證書 因此不至侵害他人專利
這樣的抗告在法庭上的效力不知道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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