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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最近念書時,對於刑法第125條的定義似有卡住的現像,請教各位版大如下: 刑法第125條規定:「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其中的第1項第3款中所謂的「不使其受追訴」包含的範圍如何? 舉例而言 狀況1.:檢察官甲受理一件竊盜案,明知被告有罪,惟因與被告有私交,遂故意將被告為不起訴處分 狀況2.:檢察官甲受理一件竊盜案,明知被告有罪,惟因與被告有私交,遂故意一再延展偵查庭之庭期,讓被告免於受起訴、審判 狀況3.:檢察官甲下班回家時,在自己的轄區內,親眼目睹一件竊盜案的完整經過,並已確信行為人有罪,但為了避免麻煩,遂當作沒看到,逕自回家 小弟的疑問在於,所謂的「不使其受追訴」是否僅包含「不起訴」此一種情狀,或者是任何的怠於追訴均屬此款之犯行(例如:怠於發動偵查)?又或者,是否有其他的不成文要件須要加入(如管轄權)? 狀況1為本罪之典形情況,並無疑問。 狀況2,檢察官是怠於起訴,而依題旨,檢察官原則上已獨占該案件之偵查權,被告真的會就這樣不受審判,然而檢察長仍可行使職務移轉權,將案件移走,被告仍然會受到追訴,此時檢察官甲之行為是否仍屬「不使其受追訴」之行為? 狀況3,檢察官則是怠於發動偵查,而非不起訴,且依題旨,檢察官對該案件也非唯一有追訴權之人,檢察官甲當作沒看到,逕自回家後,竊盜罪之行為人仍然可能會因為其他情事而受到追訴,此時檢察官甲之行為是否該當「不使其受追訴」之行為?另外從主觀面上,又是否可認檢察官甲有「不使其受追訴」之未必故意? 由於教科書上對於此罪之討論較少,實務上似乎也無相關判例,不知各位先進是否有高見,或者知悉目前實務上對此罪之態度?還請不吝賜教,感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81.48
panda101:1和2; 3不會 因為不是該檢察官承辦的案子 06/07 15:16
panda101:就算該檢察官想要辦也無法 發現有犯罪也最多是上簽呈送 06/07 15:18
panda101:分案室依分案規則分案~也不會是該檢察官的案子~~ 06/07 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