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fying (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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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釋字684號關於跨學院選課疑問
時間Fri Jun 10 20:41:18 2011
釋字684爭議案例之一是:
聲請人為某大學研究所碩一學生,97學年度上學期,跨院加選他學院EMBA學程所開設的
「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科目,學校認聲請人非該學院EMBA學生,否准其加選。聲請人
迭經校內申訴、訴願不受理及行政訴訟以不合法為由駁回確定,爰聲請解釋。
然後理由書說:
聲請人認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且與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
號解釋意旨不符,聲請解釋憲法部分,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
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併此指明。
之所以不受理是似乎是因為理由不充分,但並沒有多著墨於跨學院選課一事@@
然後我去看黃茂榮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裡面寫到:「跨學院選課,依目前學制,並不
屬於學生本其學籍所享有之固有受教育的權利。選課之目標學院本來就有接受與否的自
治權。惟該自治權之行使仍不得違反平等原則。」
我有點看不懂這段話@@
若只看前面,應該是說目標學院可以拒絕聲請人的加選;但後面那一句又說不得違反公
平原則,那是指目標學院既拒絕聲請人,對於其他只要是非該目標學院的學生一律都要
拒絕的意思嗎?
亦即,若該聲請人被否准加選,但有其他學院的學生卻被准選加選,他可以救濟;但若
聲請人被否准加選,其他學院的學生也一律被否准加選,他就不可以救濟。
是這樣的意思嗎?
又,若該聲請人為大學生,申請了另一個學系為雙主修,該學系亦准許。然在選課時,
該學系表明以「本系生優先,若尚有名額,則於雙主修、輔系及其他學院學生中,以抽
籤方式決定之。」
我想請問,聲請人雙主修該系,則選修該系課程,是否不算跨學院選課,而應屬於學生
本其學籍所享有之固有受教育的權利呢?
先說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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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26.194.136
推 hcya:平等原則,意思是不能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你說的最後兩點,那 06/10 22:09
→ hcya:樣的差別待遇,我認為是合理的~ 06/10 22:09
呃,,,,哪兩點?是聲請人為大學生的這個嗎?@@
關於平等原則,是說只要在選課的過程中,聲請人跟其他非該學院學生,只要
沒有特殊理由,只要其中一人被拒絕加選,其他人亦應被拒絕加選嗎?
※ 編輯: jfying 來自: 120.126.194.136 (06/10 22:39)
→ saltlake:對選課人加先修課的限制等等 06/11 13:44
推 hcya:就是特別讓「雙主修」和「尚有名額時抽籤抽中的人」選,而其 06/13 19:05
→ hcya:他人則不能選,如此差別待遇我覺得是合理的,與平等原則無違~ 06/13 19:05
→ Eventis:這個討厭的地方應該是大法官神來一筆的"學習自由". 06/13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