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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一罰實施後,常可看見連續犯被判刑XXX年,應執行1X~2X年的判決 這之間的差異也常常在社會觀感上造成爭議 (例如強制性交兩百多次者若合併執行20年,則會產生強姦一次罰一個月的荒謬觀感) 雖然我已知道一罪一罰的基本精神,在於讓情節重大的連續犯能得到相當的懲罰 而非以舊有的累犯規定,即使加重二分之一仍然不足以作為其罪行的應報 然後我有幾個問題: 1. 判刑數年後與合併執行數年的轉換,是否有法律明定的公式可循? 又或者是以法官依該案件情形自行判斷一數值? 2. 有期徒刑有其年分上限,若一人大量犯下最高本刑僅為有期徒刑的罪行, 以至於依一罪一罰被判刑數千年,法律上是否有空間合併執行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3. 若合併執行並未依照某一法定公式,而是完全由法官決定, 那為何要有合計判刑與合併執行之間的大量差異,而不直接決定執行數值? 我能想到的理由之一為可創造判例,給予後法官量刑作為基準。 但是否因此就值得製造判刑和執行之間的大量偏差, 而使得民眾對於法治產生荒謬與不信任的觀感,甚至給予台灣鬼島之美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1.201.89
lion1227:我完全不懂甚麼叫做執行刑= = 該一罪一罰就一罪一罰 06/11 01:31
lion1227:為什麼還要弄個"應執行"? 美國不也很多人被判上百年嗎? 06/11 01:32
kirimaru73:台灣無法真正一罪一罰 因為沒監獄了 「不爽你出錢蓋」 06/11 01:42
kirimaru73:我可以認同應執行的部分 但不了解前面那部份的存在意義 06/11 01:42
depravity:美國也有同時執行的 XD 06/11 01:56
lion1227:那幹嘛一罪一罰?照原本的就好啦 反正監獄又不會多 06/11 02:09
kirimaru73:這樣有些性侵女兒幾千次的鬼父只能判十年半喔 06/11 02:13
kirimaru73:一罪一罰+合併執行好歹能讓他被判到15-20年 06/11 02:13
kirimaru73:整體來說是比以前好 但是看起來卻非常可笑(幾千變20年) 06/11 02:14
kirimaru73:所以我才問為什麼不直接判20就好 拿掉那個可笑的幾千年 06/11 02:14
kirimaru73:更正一下 十年半要關過又累犯才行 沒前科的話頂多七年 06/11 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