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nda101:這種不會走刑事的啦 目前還沒滿20歲 頂多就少年法庭用 06/11 22:43
→ panda101:保護處分 至多就這樣~~ 06/11 22:43
→ alawyer:問題是原PO"被發覺時"已滿20了… 06/11 22:52
→ yuusnow:被發覺時滿20 行為成立時未滿18阿@@ 06/12 00:00
推 DreamLoser:又不是持續犯.... 定罪都是以行為時的狀況來定的阿.. 06/12 00:00
→ DreamLoser:所以才有"原因自由行為"的例外狀況阿... 06/12 00:01
→ alawyer:未滿18歲之犯罪記錄塗銷依據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 06/12 00:48
→ alawyer:而犯罪後發覺時已滿20歲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者,依該法僅 06/12 00:51
→ alawyer:適用「第四章」,但少處法第83條之1是規定在「第五章」, 06/12 00:54
→ alawyer:因此就我查得的相關實務見解是認為,少年犯罪的塗銷必須是 06/12 00:55
→ alawyer:受刑之「執行」(或處分)時還是「少年」(即未滿18歲), 06/12 00:56
→ alawyer:若「被發覺時」已滿20歲,似乎並不能依少處法第83條之1為 06/12 01:00
→ alawyer:塗銷。 06/12 01:00
→ alawyer:我個人是覺得很不合理,但目前未查得反對見解,就看板上神 06/12 01:02
→ alawyer:人能否分享一下。 06/12 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