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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看來是個找麻煩的鄰居, 簡單回答你的問題 基本上不論是刑事或是民事上的訴訟都有一個原則 就是當事人主張對己有利之事實,負有舉証之責任 除非有法定舉証責任轉換的事由或是舉証不易提出時由法官認定外 故你的案子中很單純,他既然主張被狗咬就一定有傷口 這舉証沒有困難,故他要負舉証責任 如果他沒辦法提出,基本上無論是民事或刑事都不可能勝訴的 另外你提到主張要証人出席這件事,原則上需於訴狀上向法官 或於準備程序時向法官提出申請,原則上必需由法官同意才可傳喚 但需注意的事如果為刑事案件,証人若無理由就必需要出庭,不然會被法院拘提 但民事案件中,除非特殊情形,証人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出庭,法官不會強制要求 (補充說明:政治界中召妓的○先生不告那位中央民代刑事而只告民事, 你就知道我上面說的是什麼意思了。因為法官要求○先生出庭,而○先生 死都不去,法官也沒辦法) 希望以上簡略說明能對你有幫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0.27.182.78 ※ 編輯: lzbmhpwj 來自: 110.27.182.78 (06/13 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