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看來是個找麻煩的鄰居,
簡單回答你的問題
基本上不論是刑事或是民事上的訴訟都有一個原則
就是當事人主張對己有利之事實,負有舉証之責任
除非有法定舉証責任轉換的事由或是舉証不易提出時由法官認定外
故你的案子中很單純,他既然主張被狗咬就一定有傷口
這舉証沒有困難,故他要負舉証責任
如果他沒辦法提出,基本上無論是民事或刑事都不可能勝訴的
另外你提到主張要証人出席這件事,原則上需於訴狀上向法官
或於準備程序時向法官提出申請,原則上必需由法官同意才可傳喚
但需注意的事如果為刑事案件,証人若無理由就必需要出庭,不然會被法院拘提
但民事案件中,除非特殊情形,証人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出庭,法官不會強制要求
(補充說明:政治界中召妓的○先生不告那位中央民代刑事而只告民事,
你就知道我上面說的是什麼意思了。因為法官要求○先生出庭,而○先生
死都不去,法官也沒辦法)
希望以上簡略說明能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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