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ovelyshu:第4項所謂的準用是指法院因被害人聲請而斟酌行為人、法 06/14 17:46
→ lovelyshu:代和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法代為全部或一部損貼, 06/14 17:46
→ lovelyshu:所以是不影響求償的. 06/14 17:47
→ lovelyshu: 賠 06/14 17:47
→ lovelyshu:但完全行為能力人沒有法代的問題,雖然你舉的喝酒肇事會 06/14 17:48
→ lovelyshu:有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情況,但本身所負的責任非無過失責任 06/14 17:48
→ lovelyshu:特別還是在酒後還上路,本身怎麼可能會有無過失情況,除非 06/14 17:49
→ lovelyshu:是突然發病造成無意識狀況,但還是要負責任 06/14 17:49
→ Eventis:侵權行為損賠責任成立以有責任能力為要件,通說就是識別能 06/14 17:53
→ Eventis:力.至於酩酊的問題,看要取什麼"行為時". 06/14 17:55
→ Eventis:而從第4項準用第3項也可以推知,原意是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 06/14 17:56
→ Eventis:並不負損賠責任,惟斟酌雙方經濟情形令負衡平責任. 06/14 17:58
→ chihchingho:我不太懂E大「取什麼"行為時"」的意思= =才疏學淺@@ 06/14 23:23
→ chihchingho:所以喝酒上路撞死人本身就算是一種過失囉?因為是自行 06/14 23:23
→ chihchingho:招致嗎? 06/14 23:23
→ lovelyshu:喝酒本來就不該上路了,這個本來就是過失...不過行為時就 06/14 23:59
→ lovelyshu:是看犯罪時的識別能力,有些人酒喝一堆了還是知道自己在 06/14 23:59
→ lovelyshu:幹嘛,喝酒會讓人注意力降低,但不一定會到無意識狀態 06/15 00:00
→ lzbmhpwj:有關喝酒肇事的狀況,可查閱網站中有關「原因自由行為」 06/15 01:16
→ lzbmhpwj:相信你就會了解這是完全不相同的兩個觀念…請卓參 06/15 01:17
→ Eventis:民法又不像刑法要嚴格的罪刑法定,直接把喝酒當行為,當然是 06/15 01:39
→ Eventis:有識別能力;畢竟侵權行為類型沒有構成要件來嚴格定型. 06/15 01:41
→ chihchingho:謝謝各位大大的解說,我了解了! 06/17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