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那如果假設離婚協議有去公證,協議中內容及金額皆已訂出,每月x萬付到小孩20歲。但
協議中有一條條文是~等前妻的孩子上初中時,雙方若對扶養費有異議,同意就雙方工資
、及小孩實際生活費狀況進行協商。但未明定是否要取代原先知協議。
請問若這條文~若未來協商不成,(若對方獅子大開口),我們有權利讓協商破裂,
並依照維持原定所陳述之付款金額(每月x萬到小孩20歲)嗎?
另外,假設丈夫為了怕遺產有爭吵,故刻意把不動產接過在我名下,名下只保留些許動產
,是不是未來遺產皆只會依先生名下財產部分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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