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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先進 之前我只知道要聲請強制執行時需要繳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 最近聽說改成 如果沒有可供執行的標的只聲請債權憑證時 只需要1000元 等真的有強執到錢再補繳剩下的費用 我上去找了一下法條 修正後的是這樣寫 新修正強制執行法第28-2條: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 計算。 有關金額計算的方式我有了疑問: 每百元收七角 不滿百元以百元計 =>這就是千分之八的意思嘛? 很怕自己誤會法條的意義 不知道是千分之七還八 上來請問各位先進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1.190.253
yuusnow:你就算千分之八 然後帶錢去就好了阿@@ 06/16 09:58
damonwhk:本來法條是規定「每百元收七角」,也就是千分之七 06/16 20:33
damonwhk:但是後來用行政命令將千分之七增加為千分之八 06/16 20:33
damonwhk:當然這樣的增加是有法條依據的,但詳細的法條我忘了! 06/16 20:34
hcya:依據在強制執行法28條之2第5項準用民事訴訟法77條之27,再依 06/21 17:14
hcya:司法院92年7月9日(92)院台廳民二字第17709號函,加徵1/7。 06/21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