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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usnow (冰風)》之銘言: : 我想請問一個案例 :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A.B兩人,A有子女a1,B有子女b1.b2.b3.b4 : 乙先於甲.A.B過世,A又先於甲過世 : 今甲過世,留有遺產500萬元,B拋棄繼承 : 請問a1為代位繼承還是本位繼承?甲之遺產a1可分得多少? : a1如果是代位繼承 : 那a1是代A的位置,甲之遺產就是a1代位繼承A,那是拿500萬的2分之1,即250萬 : a1如果是本位繼承 : 那麼a1跟b1.b2.b3.b4為同一順位,變成拿500萬的5分之1,那只剩100萬 : 不就很不公平? : 請問實務上這樣的情況有什麼判例之類的嗎? : 拋棄繼承非為代位繼承的條件,那B拋棄後,b1.b2.b3.b4就不是代位繼承了 : 變成本位繼承,這會影響到a1嗎? : 好疑惑~"~ 剛剛好奇一下搜尋了y大的文章(因為好常看到你推文,想說你不知是不是律師), 然後就看到這篇文,剛好昨天上課在教繼承,所以就來回答這個問題了。 要了解a1究為代位繼承或本位繼承,就要先了解繼承的情況: (1)乙先過世,繼承人為甲、A、B。 (2)A過世,繼承人為a1,係本位繼承(但對乙而言屬於再轉繼承)。 (3)甲過世,第一順位本為A、B,但A先於甲亡,B也拋棄繼承, 而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之繼承人既然是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非指子女, 且親等最近的A、B也不能繼承了,那麼繼承人就會落到次親等的a1、b1、b2、b3、b4。 本來B如果沒有拋棄繼承,那麼a1就可以代位繼承A的應繼分, 但現在B也拋棄,那麼當然就由a1、b1、b2、b3、b4為本位繼承了, 雖然是不太公平啦~不過如果按照法律規定走就是這樣。 至於實務上有沒有相關判例我就不清楚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9 ※ 編輯: lovelyshu 來自: 210.69.124.29 (06/17 15:06)
yuusnow:我不是律師 不過這個問題其實我也跟我爸討論過~ 06/17 15:25
真好~可以和家人討論法律問題~我娘家只有我是走法律的, 夫家人雖然也是在法院工作的,可是沒辦法做這種法律學理討論.... (因為他們是早期雇員進入法院,然後考委任升等考的←現在已經沒有這考試了) 話說Y大和父親討論後的結果如何呢? 另外,關於Y大說的不公平繼承情況,我倒是想到以前國考的一個題目, 詳細內容忘了,大致上是這樣: 乙、丙為甲之子,因為乙對甲做了一些不好的事情, 所以甲有對外表示不准乙繼承其遺產。 乙沒有結婚,所以惡意領養了丁,以便將來可代位繼承乙的應繼分。 結果甲後來先於乙、丙死了,請問丁是不是真的可以代位繼承乙的應繼分? 這題當初我的解題是說可以啦~~可是也不知道這麼寫對不對.... 希望大家可以討論討論~~ ※ 編輯: lovelyshu 來自: 210.69.124.29 (06/17 15:44)
yuusnow:這一題我剛剛有問ˊˇˋ 我爸是說,這一題有甲說乙說 06/17 17:02
yuusnow:是採乙說,也就是惡意收養是不能代位的(戴東雄 師) 06/17 17:03
lovelyshu:喔喔~原來有學說啊~我那時候因為是上補習班比較少知道學 06/17 17:21
lovelyshu:說的東西,看來繼承雙雄(戴東雄&林秀雄)的書該看看呢~ 06/17 17:22
lovelyshu:另外...也許以後有機會看能不能直接去大學法律系讀書~ 06/17 17:24
lovelyshu:因為我是門外漢考上司法特考的 06/17 17:24
lovelyshu:最近是因為上民法學分班的課程才知道很多學說~~ 06/17 17:25
lovelyshu:像再轉繼承和本位繼承的名詞也是上學分班才學到的 06/17 17:25
whalekame:後面那題戴老師是主張惡意收養不得繼承 06/17 22:40
whalekame:林秀雄師認為只要收養就不應區分,一律可以繼承 06/17 22:40
whalekame:至於是否係「為了繼承而收養」,那是是否核定收養的事 06/17 22:41
whalekame:也就是把關應該在收養,而非繼承 06/17 22:41
lovelyshu:感謝Y大和W大的說明!!我想當年如果有多知道一些學說的 06/17 22:46
lovelyshu:東西,我就不會花太多年考上了...那時每次都差0.X.... 06/17 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