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uusnow:我不是律師 不過這個問題其實我也跟我爸討論過~ 06/17 15:25
真好~可以和家人討論法律問題~我娘家只有我是走法律的,
夫家人雖然也是在法院工作的,可是沒辦法做這種法律學理討論....
(因為他們是早期雇員進入法院,然後考委任升等考的←現在已經沒有這考試了)
話說Y大和父親討論後的結果如何呢?
另外,關於Y大說的不公平繼承情況,我倒是想到以前國考的一個題目,
詳細內容忘了,大致上是這樣:
乙、丙為甲之子,因為乙對甲做了一些不好的事情,
所以甲有對外表示不准乙繼承其遺產。
乙沒有結婚,所以惡意領養了丁,以便將來可代位繼承乙的應繼分。
結果甲後來先於乙、丙死了,請問丁是不是真的可以代位繼承乙的應繼分?
這題當初我的解題是說可以啦~~可是也不知道這麼寫對不對....
希望大家可以討論討論~~
※ 編輯: lovelyshu 來自: 210.69.124.29 (06/17 15:44)
→ yuusnow:這一題我剛剛有問ˊˇˋ 我爸是說,這一題有甲說乙說 06/17 17:02
→ yuusnow:是採乙說,也就是惡意收養是不能代位的(戴東雄 師) 06/17 17:03
→ lovelyshu:喔喔~原來有學說啊~我那時候因為是上補習班比較少知道學 06/17 17:21
→ lovelyshu:說的東西,看來繼承雙雄(戴東雄&林秀雄)的書該看看呢~ 06/17 17:22
→ lovelyshu:另外...也許以後有機會看能不能直接去大學法律系讀書~ 06/17 17:24
→ lovelyshu:因為我是門外漢考上司法特考的 06/17 17:24
→ lovelyshu:最近是因為上民法學分班的課程才知道很多學說~~ 06/17 17:25
→ lovelyshu:像再轉繼承和本位繼承的名詞也是上學分班才學到的 06/17 17:25
推 whalekame:後面那題戴老師是主張惡意收養不得繼承 06/17 22:40
→ whalekame:林秀雄師認為只要收養就不應區分,一律可以繼承 06/17 22:40
→ whalekame:至於是否係「為了繼承而收養」,那是是否核定收養的事 06/17 22:41
→ whalekame:也就是把關應該在收養,而非繼承 06/17 22:41
→ lovelyshu:感謝Y大和W大的說明!!我想當年如果有多知道一些學說的 06/17 22:46
→ lovelyshu:東西,我就不會花太多年考上了...那時每次都差0.X.... 06/17 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