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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法界大德 若知悉有刑事案件即已報警110處理,派出所員警到場也封鎖現場 並且以無線電向勤務中心回報要求刑事鑑識人員到場採指及鑑識作為等 但直至受害人筆錄製作完成後,現場仍無鑑識單位到場 原本封鎖之現場派出所員警也不知於何時撤回。 六個月之後不起訴書上卻以告訴人未窮盡積極之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如此行為 認應不起訴云云不起訴處份。 幾個問題請教 首先若有刑事案件報警之後,刑事鑑識單位卻推託不來,應該如何處理?有無法源依據? 正常應該是報警之後就由派出所員警與分局偵查佐橫向聯絡處理。 再者,向上開案件直接證據全賴指紋等見識作為,偵查佐卻無做為造成案件不起訴 有無救濟管道?再議是一定會做的,但除再議難道當時的承辦偵查佐與分局長官不用交代 為何不採指這部分的不作為嗎?高分檢已發回續查2次,但是地檢的每次都對於刑事鑑定 部分隻字不語處份書上也毫無表示,令聲請人滋生無奈。 請各位法界大德賜下見解,感恩 -- 台中富春香爐網頁 http://tw.myblog.yahoo.com/fucat66/profil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152.183
birdlaysers:對方可能跟警察好吧,話說有警察打來幫人收清潔費,這 06/22 22:26
birdlaysers:也是我親身經歷,司法官違法也沒甚麼不可能 06/22 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