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ovelyshu:我是沒看過戴書,可是按你陳述,前者是針對遺產不足清償債 06/18 14:52
→ lovelyshu:務,後者是說清償債務還有剩餘,這不就是差異嗎? 06/18 14:52
→ lovelyshu:就是前者為:債務>遺產,後者是:債務<遺產,這樣了解嗎? 06/18 14:53
其實我的原意好像不是這樣耶,可能是我沒講清楚,
應該說我上面講的兩種情況都建立在兩個前提上,
1. 現有遺產不足清償,所以才以生前特種贈與清償;
2. 債務清償完後,生前特種贈與皆仍有剩餘,
接著才出現我講的似乎有前後矛盾的情況:前者要歸扣而後者不用 ,
後者不用的理由老師書上講得很明白,遺產根本為負數而不生應繼分問題,
所以多出其應繼分之生前特種贈與無須分配給其他共同繼承人,
我不解的是前者一樣也是負數啊,否則何必要靠生前特種贈與來清償呢?
可是結論卻大不同啊@@?
我總覺得一定是哪裡的法理我沒搞懂,可是就是找不到...
※ 編輯: roka 來自: 218.166.127.146 (06/18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