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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問題是針對戴東雄老師繼承法課本上似乎出現前後矛盾而發, 麻煩有看過戴老師書,或是看得懂我在說甚麼的先進解答, 課本145頁頭六行提到生前特種贈與如系繼承開始前二年為者, 因被繼承人實際留下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 特種贈與一部應充為繼承債務之清償, 如有剩餘之數仍須歸入應繼財產中計算各共同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 但是在181頁上半部的說法好像卻完全不一樣, 這裡一樣提到如以生前特種贈與清償繼承債務而仍有剩餘時, 因被繼承人之財產實際上為負數,根本不生應繼分分配之問題, 因此多出其應繼分之生前特種贈與無須再分配給其他共同繼承人。 反覆看了幾次始終看不出前後兩種情況有甚麼差異,可是結論卻不同, 不知道是不是漏看了甚麼,麻煩幫我解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24.1
lovelyshu:我是沒看過戴書,可是按你陳述,前者是針對遺產不足清償債 06/18 14:52
lovelyshu:務,後者是說清償債務還有剩餘,這不就是差異嗎? 06/18 14:52
lovelyshu:就是前者為:債務>遺產,後者是:債務<遺產,這樣了解嗎? 06/18 14:53
其實我的原意好像不是這樣耶,可能是我沒講清楚, 應該說我上面講的兩種情況都建立在兩個前提上, 1. 現有遺產不足清償,所以才以生前特種贈與清償; 2. 債務清償完後,生前特種贈與皆仍有剩餘, 接著才出現我講的似乎有前後矛盾的情況:前者要歸扣而後者不用 , 後者不用的理由老師書上講得很明白,遺產根本為負數而不生應繼分問題, 所以多出其應繼分之生前特種贈與無須分配給其他共同繼承人, 我不解的是前者一樣也是負數啊,否則何必要靠生前特種贈與來清償呢? 可是結論卻大不同啊@@? 我總覺得一定是哪裡的法理我沒搞懂,可是就是找不到... ※ 編輯: roka 來自: 218.166.127.146 (06/18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