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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還是離職違約金的問題, 麻煩協助提供意見. 去年在公司的安排之下,去國外總公司研修一年, 去之前在北部分公司工作,並簽下包含最低服務年限3年的合約, 今年初回到台灣之後,被公司以工作人力吃緊為由,調到南部分公司, 因為不堪長期南北奔波,所以在日前向公司提出辭呈, 經過慰留無效,公司最後也同意了我的辭呈, 但條件是我要支付去年在國外總公司支領的薪資,與在台灣支領薪資差額的一年分, 但是在重新閱讀過合約後發現, 內容只提到要賠償當初受訓所領的津貼,訓練費,補助及機票, 公司方面的說法是因為國外總公司與台灣公司是屬於同一個集團, 內部資金流通,因此我領到的薪資差異就被歸類成訓練費, 在這邊我比較有疑問的是,當初出國前人資向我說明合約內容時, 也沒有提到訓練費是如此定義, 而且合約內容也沒有明確註明訓練費的定義, 現在公司可以單方面來解釋我所需要支付的違約金嗎? 另外,因為是公司擅自更改我的工作地點, 之後如果真有法律訴訟時,我是不是可以以此來說明我是被迫違反契約, 來請求免責,或是降低違約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115.77
depravity:你可以說 不過可能這理由不會被接受 06/19 02:52
depravity:原因是你曾經同意了 = = 06/19 02:53
priorart:應該是定型化契約...看一下民247-1 06/19 10:02
sindyevil:定型化契約可以討論,要看內容是否有針對原PO調整?如果公 06/19 19:34
sindyevil:司提出提供宿舍而原PO婉拒這招,那... 06/19 19:34
ayafan:感謝各位的發言,但我比較有疑問的是訓練費的定義 06/19 22:25
ayafan:合約上沒有清楚註明,現在公司隨便定義都無法可管嗎? 06/19 22:26
ayafan:再看了一下,了解priorart網友的意思了 06/19 23:37
alawyer:也許有找律師研究看看的空間。 06/20 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