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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太長就不貼了...,直接舉一個我自己臨時想的問題當例子 甲對小明負有1200萬債務,設定了一塊價值1000萬的A地作為抵押,甲又找了乙和丙 ,分別以價值500萬的B 、C 兩地做為該債務的物上保證人。 問:今天小明只就A B 兩地為強制執行時,乙可依875之4一款 向丙請求償還多少錢? 甲說: 乙、丙分擔額 = 1200 x 500/1000+500+500 = 300 又甲依875-1 在和物上保證人同時拍賣時, 要優先以賣得的價金優先償還 (所以應該是1000 ? 這樣875-2對債務人甲=沒意義?) 乙則再需要用B地補200的差額,但因為200<300 所以不能向丙要求875之4 丙:超爽ㄉ~ 乙說: 乙、丙分擔額 = 1200 x 500/500+500 = 600 ...這樣更不可能吧 丙說: 乙、丙分擔額 = (1200-1000) x 500/500+500 = 100 所以乙可以向丙要求100 就數字上來看這個比較合理,可是就道理上來說非常沒道理 為什麼計算時可以先扣除甲的1000? 那如果今天甲丟出價1000的A地和500的B地, 乙丙則分別丟500的 C D兩地 這樣1200<1000+500 (A+B) 所以乙丙的分擔額是0 ? 這樣完全沒道理阿... 懇請解惑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78.40
jeffiegygy:丙說是對的 因為875-1規定如果選擇拍賣債務人不動產時 06/20 00:19
jeffiegygy:要先就債務人的不動產價額先清償 第二個問題的話就要 06/20 00:20
jeffiegygy:看抵押權人選擇拍賣誰的土地 如果拍賣第三人的話就要依 06/20 00:20
jeffiegygy:875-2計算各土地分擔額後再求償 06/20 00:21
zscfbhmk77:第一題,875-1丙說正確。第二題應也是875-1,0元 06/30 14:49
zscfbhmk77:否則欠錢的自己的不動產不用先拍才沒道理吧= = 06/30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