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bylina (babylina)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875-1 875-2 875-4 的適用問題
時間Sun Jun 19 23:23:36 2011
法條太長就不貼了...,直接舉一個我自己臨時想的問題當例子
甲對小明負有1200萬債務,設定了一塊價值1000萬的A地作為抵押,甲又找了乙和丙
,分別以價值500萬的B 、C 兩地做為該債務的物上保證人。
問:今天小明只就A B 兩地為強制執行時,乙可依875之4一款 向丙請求償還多少錢?
甲說:
乙、丙分擔額 = 1200 x 500/1000+500+500 = 300
又甲依875-1 在和物上保證人同時拍賣時,
要優先以賣得的價金優先償還 (所以應該是1000 ? 這樣875-2對債務人甲=沒意義?)
乙則再需要用B地補200的差額,但因為200<300 所以不能向丙要求875之4
丙:超爽ㄉ~
乙說:
乙、丙分擔額 = 1200 x 500/500+500 = 600
...這樣更不可能吧
丙說:
乙、丙分擔額 = (1200-1000) x 500/500+500 = 100
所以乙可以向丙要求100
就數字上來看這個比較合理,可是就道理上來說非常沒道理
為什麼計算時可以先扣除甲的1000?
那如果今天甲丟出價1000的A地和500的B地, 乙丙則分別丟500的 C D兩地
這樣1200<1000+500 (A+B) 所以乙丙的分擔額是0 ?
這樣完全沒道理阿...
懇請解惑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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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78.40
推 jeffiegygy:丙說是對的 因為875-1規定如果選擇拍賣債務人不動產時 06/20 00:19
→ jeffiegygy:要先就債務人的不動產價額先清償 第二個問題的話就要 06/20 00:20
→ jeffiegygy:看抵押權人選擇拍賣誰的土地 如果拍賣第三人的話就要依 06/20 00:20
→ jeffiegygy:875-2計算各土地分擔額後再求償 06/20 00:21
推 zscfbhmk77:第一題,875-1丙說正確。第二題應也是875-1,0元 06/30 14:49
→ zscfbhmk77:否則欠錢的自己的不動產不用先拍才沒道理吧= = 06/30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