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uusnow:我覺得成立機會高到嚇死人,這麼喜歡罵就告他 06/20 01:06
→ annieyin1979:剛我朋友msn給我說他會考慮提告 06/20 01:09
→ annieyin1979:有點過分就是了,把網路當沒法律管就對了 06/20 01:09
→ annieyin1979:網路屬公共空間,亦屬"公然"之範圍內 06/20 01:10
→ annieyin1979:但要到台北地院告嗎?飛碟好像在羅斯福路是吧 06/20 01:10
→ annieyin1979:他住高雄,可以在高雄地院告嗎?出庭都在高雄地院這樣 06/20 01:12
※ 編輯: annieyin1979 來自: 124.11.227.21 (06/20 01:13)
→ alawyer:現在是一行為一罰.... 06/20 01:14
→ annieyin1979:重點是法律構成要件是否成立309條 06/20 01:15
→ annieyin1979:一罪一罰(50條) 06/20 01:15
→ annieyin1979:因為我不會丟水球,我是想請教y大,像這種言論提告, 06/20 01:16
→ annieyin1979:檢察官會移送嗎?會幫忙調查ip嗎? 06/20 01:16
推 mitgreat:這個全台灣任何地方都可以告 06/20 01:54
推 mitgreat:叫你朋友就近找個派出所提告就可以了 檢警會查的 06/20 01:59
→ depravity:根據我告PTT板有經驗 會查只是很慢 XDDD 06/20 03:43
→ depravity:包括分局說要補筆錄不理他也會 XDDDD 06/20 03:44
推 ChrisBear:找最近派出所報案就好 06/20 07:46
推 tree99:我怎看得是 2人互罵 = = 06/20 08:19
→ qpioi:這麼有種,少見喔!當事人應該在國外吧!...抓不到 06/20 17:53
→ yuusnow:互罵跟可以侮辱他人是不同的~ 罵人要有藝術,不帶髒字且 06/20 18:03
→ yuusnow:抓不到小辮子....像這種標準公然侮辱的,大概是不在台灣 06/20 18:03
→ yuusnow:或者是以為網路身份是抓不到的吧 呵呵 06/20 18:04
噓 wolfsburg:紅的明顯 這是加重公然侮辱 因為以文字犯之 06/20 19:39
→ mitgreat:以文字犯之的加重是誹謗 .. 06/20 20:47